“一通三防”重点管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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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通三防”重点管控规定

一、防突

第一条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开拓前预测),用于指导水平、采区设计及石门揭煤工作;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回采巷道作业前必须完成开拓后预测。

第二条瓦斯参数测定。瓦斯参数测定是瓦斯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必须做到“前瞻、规范、准确、够用”。

(一)前瞻。垂深每增加50m、走向300m至少测定一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突出参数;按要求测定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抽采参数及煤的工业分析指标。开拓工程具备条件,必须及时测定参数。

(二)规范。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两个标准。同一地点必须直接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并间接计算煤层瓦斯含量,两种指标相互验证。同一测点必须布置两个测压钻孔,瓦斯压力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三)准确。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要避开断层、地勘等钻孔见煤点等。测压钻孔必须采用高压注浆措施,消除渗漏影响;建立瓦斯压力测定、观测台账,装表测压初期每天至少观测3次;绘制压力曲线,压力稳定后现场拆表确认,矿总工程师对测压资料审核。

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软煤优先采用孔口接渣,井下取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从井下取样开始至地面破碎解吸结束,时

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够用。开采煤层每一地质单元内,沿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要及时分析、利用瓦斯参数,为科学、合理瓦斯治理设计提供依据。

第三条坚持“全资源、大联合、盯重点、利治灾”设计原则。

(一)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二)矿井运输、轨道、回风大巷及采区上山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底(顶)板瓦斯抽采巷等岩石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得小于20m。

(三)避免应力集中区,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突出煤层沿空掘进净煤柱留设不得大于3m(受巨厚火成岩影响的沿空掘进不得大于5m)。

第四条开采保护层

(一)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对应的被保护层瓦斯抽采设计;采用底(顶)板巷穿层钻孔、上向拦截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钻孔必须控制整个被保护层对应区域,钻孔参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原则上钻孔间距不大于30×30m。

(二)保护层开采期间要强化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实现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最大化;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在保护层工作面回采前完成。

(三)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必须建立专门台账,被保护层为多个邻近煤层的,应开展瓦斯分源测定计量,分别统计各个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量。

第五条预抽煤层瓦斯

(一)各矿必须开展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考察。

(二)预抽钻孔间距(在煤层内最大轴线距离,下同)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未经考察的,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1、突出危险区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瓦斯压力<0.74MPa且瓦斯含量<6m3/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5m,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6m3/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3m。

2、底(顶)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压力<1.5MPa 且瓦斯含量<8m3/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6m,瓦斯压力≥1.5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5m。

3、回采区域利用底(顶)板穿层钻孔一次消突的,穿层钻孔间距不大于6m;利用顺层钻孔预抽、底(顶)板穿层钻孔补充的,穿层钻孔间距不大于10m。

4、顺层钻孔预抽工作面回采区域,瓦斯压力<1.5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5m;瓦斯压力≥1.5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3m; 煤厚(含夹矸)<3m的单排布置、煤厚(含夹矸)≥3m的按双排三花网格状布置;松软特厚煤层的按五花网格状布置。

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突出危险区应力集中区,必须采取抽采钻孔加密措施;采煤工作面顺层预抽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1/3的必须进行反演分析,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三)钻孔孔径规定:穿层预抽钻孔孔径113mm、顺层预抽钻孔孔径113mm。

第六条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一)首次开采保护层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考察,考察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测点布置原则:

1、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至少布置4个,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距要求预抽区域边缘不大于2m处。

2、预抽煤巷条带每30~50m至少1个,距预抽钻孔控制条带边界不大于2 m处。

3、预抽工作面回采区域沿推进方向每30~50m布置2个,内距两巷三分之一处或工作面中部。

4、在地质构造复杂、原始瓦斯含量高、钻孔间距大、预抽时间短的区域适当增加测点。

(三)经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压力<0.5MPa且残余瓦斯含量<5m3/t(受火成岩影响的4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判定防突措施效果有效。

第七条规范消突评价单元划分

(一)评价单元以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厚、地质构造为主要划分依据,钻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不再作为划分单元的主要指标。

(二)掘进工作面一次评价单元长度不少于300m,采煤工作面一次评价单元长度不少于400m。

第八条前探钻孔验证。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水平延深的新采区煤巷以及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1个,超前距不少于10m;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

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未受巨厚火成岩影响的沿空掘进除外。

第九条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下列情况执行循环预测:

1、采取区域消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

2、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距离有效保护边界小于15m的。

3、无突出危险区内,距离突出危险区边界垂高小于20m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遇有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的采掘工作面。

(二)循环预测超前距规定:掘进工作面保留不少于3m、采煤工作面保留不少于2m、巨厚火成岩下采掘工作面保留不少于5m的最小超前距。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停工超过10天的,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预测。

(四)突出危险区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五)防突措施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5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m;地质构造复杂地带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巨厚火成岩下采掘工作面不小于8m。

(六)工作面防突钻孔施工完成后,必须绘制工作面防突钻孔竣工图。

第十条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

(一)优化设计。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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