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销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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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一、背景介绍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是根据上海市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和政策要求制定的一套销售方案,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销售对象该销售方案适用于上海市内各区县的商品房项目,销售对象包括自住需求的居民购房者、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个人和机构。

三、销售流程1. 市场调研和项目规划在确定要推出的商品房项目之前,开发商必须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前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综合考虑区域、项目规模、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

2. 预售备案和摇号方式开发商需要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提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确定预售时间和摇号方式。

摇号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摇号、现场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摇号方式。

购房者在摇号成功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中应包含商品房的房源、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 付款方式和期限购房者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付款。

通常情况下,首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期支付,余款可以选择贷款或一次性支付。

5. 房屋交付和验收购房者支付完成全部款项后,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购房者需要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办理过户手续。

四、购房者权益保障1. 价格透明公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公示商品房的价格,不得随意涨价,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2. 规范销售行为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购房者的同意。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4. 交付质量保证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交付的商品房质量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

5. 维修和保修服务购房者在购房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开发商提供的免费维修和保修服务,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内外墙渗漏、供排水管道堵塞等常见问题。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一、引言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而作为购房者,了解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对于选择合适的房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探讨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二、概述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1. 预售条件上海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这些条件保障了商品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购房者提供了保障。

2. 预售标准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标准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预售合同签订、价格公示等。

购房者可根据这些标准评估房产的可靠性和适用性,避免因为购房合同等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三、预售条件深度剖析1. 土地出让上海商品房预售的第一条件是土地出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进行。

土地出让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合法依据,有关规定保证了商品房的合法性和可售性。

2. 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的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重要凭证,代表了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建设。

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仔细核查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以确保商品房项目的合法性。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又一重要凭证,代表了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发和建设。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务必查验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避免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四、预售标准全面解读1. 开发企业资质上海商品房预售要求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当查验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了解其开发商信誉和实力,以保证所购商品房的品质和可靠性。

2. 预售合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关键环节,是购房者和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约束。

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争端。

3. 价格公示商品房预售的价格公示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房地局【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颁布时间】1995年07月01日【生效时间】1995年07月01日【全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页脚内容1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doc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doc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售外销,除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及资料外,还应提交:一有偿出让或;开发经营企业批租地块是毛地或生地,还需提交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

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企业应提交市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开发经营企业则应提交经市房地局批准的该项目外销专项经营权批复。

为了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调整,那么,在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和预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关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各地方都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xx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承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哪个比较好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哪个比较好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哪个比较好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建筑类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安置房和商品房都是很常见的一种房屋,在市场上也是很常见的,上海的朋友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购买合适的房屋,这样居住起来会更加的舒适。

那么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哪个比较好?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上海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3、上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

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4、很多上海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上海安置房和商品房哪个比较好1、动迁安置房它的价格通常比同小区内的商品房便宜很多。

但是上海动迁安置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为开发商带来利润,新建动迁安置房也不上市销售,所以为了提高容积率,有些动迁房甚至设计成2梯6户或7户,而商品房则一般是1梯2户或2梯4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6.09.22•【字号】[1996]沪公[治]173号•【施行日期】199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沪公[治]173号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局《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

(略)(2)《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96]30号文附件一),切实加强本市外来人口管理,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实施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是本市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其目的是加快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1.各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购房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

购房者申报蓝印户口必须先到房屋所在区、县公安分、县局户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购房者要求申报蓝印户口申请书;(2)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3)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4)房地产权证;(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6)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7)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10)购房者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申报蓝印户口者与购房者的关系的公证书(为配偶申报的,出具结婚证复印件)。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房地局∙【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颁布时间】1995年07月01日∙【生效时间】1995年07月01日∙【全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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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
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_____币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_____%(包括+_____%)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_____%以上至+_____%(包括+
_____%)时,超出+_____%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

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冲抵房价款。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计____币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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