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岛市纳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一、自行申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当月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依照当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运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7日内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公历年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依照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如何样明白得,包括哪些内容?答:《方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哪些所得能够不运算在年所得当中?答:在运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承诺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能够不运算在年所得中。
青岛个体户税收政策

青岛个体户税收政策
青岛个体户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优惠政策:青岛
市对个体户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对新设立的个体户,在前三年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税收征收方式:
青岛市对个体户实行分类征收,即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纳税能力,分
别采取核定征收和计税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个体户的经营情
况和历史纳税记录,确定其应纳税额;计税征收是指根据个体户的实际经
营收入和成本,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税收减免政策:青岛市
对个体户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可以享受免征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的政策。
4.税收管理政策:青岛市对个体户实行税收管理政策,加强对个体户的税收监管和管理,防止逃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
例如,对个体户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和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总之,青岛个体户税
收政策旨在促进个体户的发展和壮大,同时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保障税
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2024年最新的税务法规指南

2024年最新的税务法规指南1. 引言1.1 概述税务法规是指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2024年对于税务领域来说将是一个重要的时期,因为预计会有许多新的税务法规出台。
这些法规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和企业,对其纳税义务和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2024年最新的税务法规指南。
首先,我们将概述整个文章内容的大纲结构,包括引言、概述、注意事项、执法与监管措施以及结论与展望。
然后逐一深入探讨每个部分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而具体的指南,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2024年最新的税务法规。
通过系统地介绍政策调整、法规变化以及执法与监管措施等方面,我们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正确理解相关条款,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使他们在处理税务事宜时能够更加合乎规定,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处罚。
以上是对文章“1. 引言”部分内容的详细描述。
3. 2024年税务法规概述:2.1 政策调整:在2024年,税务政策将出现一些重要的调整。
首先,政府将继续加大减税力度,以刺激经济增长和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政府将着手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并逐步推行分类个税制度。
此外,并将加强对高收入者和财富管理者的税务监管。
2.2 法规变化:2024年将会有一些新的税收法规出台或进行修订。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关于国际税收合规方面的法规。
由于全球范围内对于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我国也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打击跨国企业的非法避税行为。
另外,在垂直领域方面,一些特定行业可能会面临更多或更严格的纳税义务和限制。
例如,在环保领域,可能会引入额外的环境保护费用或减免措施来鼓励企业改善环境表现;在房地产领域,则可能继续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和资本利得的税收监管等。
2.3 影响范围:2024年税务法规的调整和变化将广泛影响各个纳税人。
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个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是全面采集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服务需求,进行有效分析并快速响应、持续改进的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目标是,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将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第四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需求采集、需求分析、需求落实和反馈。
第五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实行“谁采集,谁分析,谁分管,谁负责”,“及时总结,及时上报“的多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需求采集第六条纳税人需求按照具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涉税宣传需求、咨询辅导需求、办税服务需求、权益维护需求。
(一)涉税宣传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涉税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二)咨询辅导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政策解读、咨询辅导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三)办税服务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服务设施、办税流程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四)权益维护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需求采集按照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采集和专项采集。
第八条日常采集是指,纳税人在日常办税的各个环节提出的需求,由受理部门进行采集、分析。
主要包括现场采集、电话采集、税企邮箱采集、12366热线系统日常采集等。
(一)现场采集。
采集单位针对纳税人日常办税过程中提出的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子系统中的咨询沟通-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模块录入,经人机结合分析后,形成分析报告。
(二)电话采集。
采集单位针对纳税人日常电话咨询或者辅导过程中提出的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子系统中的咨询沟通-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模块录入,经人机结合分析后,形成分析报告。
(三)税企邮箱采集。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指南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指南第1章个人所得税概述 (3)1.1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与特点 (3)1.2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4)1.2.1 纳税义务人 (4)1.2.2 税率 (4)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第2章纳税人身份认定 (4)2.1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4)2.2 不同类型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5)2.3 纳税人身份变更的处理 (5)第3章税前扣除与免税项目 (6)3.1 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 (6)3.1.1 标准扣除 (6)3.1.2 专项扣除 (6)3.2 专项附加扣除 (6)3.2.1 子女教育 (6)3.2.2 继续教育 (6)3.2.3 大病医疗 (6)3.2.4 住房贷款利息 (6)3.2.5 住房租金 (7)3.2.6 赡养老人 (7)3.3 免税与税收优惠项目 (7)3.3.1 免税项目 (7)3.3.2 税收优惠项目 (7)第4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4.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8)4.1.1 计算方法 (8)4.1.2 具体操作 (8)4.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8)4.2.1 计算方法 (8)4.2.2 具体操作 (8)4.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 (8)4.3.1 计算方法 (8)4.3.2 具体操作 (9)第5章税收抵免与退税 (9)5.1 境内税收抵免 (9)5.1.1 抵免范围及条件 (9)5.1.2 抵免限额 (9)5.1.3 抵免程序 (9)5.2 境外税收抵免 (9)5.2.1 抵免范围及条件 (9)5.2.2 抵免限额 (10)5.2.3 抵免程序 (10)5.3 税收退还申请流程 (10)5.3.1 退还条件 (10)5.3.2 退还程序 (10)5.3.3 退还方式 (10)第6章纳税申报与缴税 (10)6.1 纳税申报的方式与时间 (10)6.1.1 申报方式 (10)6.1.2 申报时间 (11)6.2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与提交 (11)6.2.1 填写申报表 (11)6.2.2 提交申报表 (11)6.3 税款缴纳方式与期限 (11)6.3.1 缴税方式 (11)6.3.2 缴税期限 (11)第7章纳税凭证与档案管理 (12)7.1 纳税凭证的种类与用途 (12)7.1.1 纳税申报表 (12)7.1.2 税款缴纳凭证 (12)7.1.3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12)7.1.4 纳税人自行保存的凭证 (12)7.2 纳税档案的保管要求 (12)7.2.1 保管期限 (12)7.2.2 保管方式 (12)7.2.3 档案内容 (12)7.2.4 档案查阅 (13)7.3 纳税凭证的遗失与补办 (13)7.3.1 遗失申报 (13)7.3.2 补办手续 (13)7.3.3 补办时限 (13)7.3.4 损失承担 (13)第8章税收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3)8.1 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13)8.1.1 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 (13)8.1.2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 (13)8.2 税收违法的法律责任 (14)8.2.1 行政责任 (14)8.2.2 刑事责任 (14)8.3 税收争议的处理 (14)8.3.1 行政复议 (14)8.3.2 行政诉讼 (14)8.3.3 税收调解 (15)8.3.4 税收仲裁 (15)第9章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 (15)9.1 税收筹划的原则与合法性 (15)9.1.1 税收筹划的定义 (15)9.1.2 税收筹划的原则 (15)9.1.3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15)9.2 常见税收筹划方法 (15)9.2.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5)9.2.2 转移税负 (15)9.2.3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和纳税期限 (15)9.2.4 资产重组与股权转让 (16)9.2.5 保险与税收筹划 (16)9.3 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的区别 (16)9.3.1 合理避税 (16)9.3.2 非法逃税 (16)9.3.3 两者区别 (16)第10章税收政策变化与动态 (16)10.1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16)10.1.1 修订背景与目的 (16)10.1.2 修订主要内容 (16)10.2 近年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17)10.2.1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17)10.2.2 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调整 (17)10.2.3 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 (17)10.3 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纳税服务改进 (17)10.3.1 纳税人权益保护 (17)10.3.2 纳税服务改进 (17)第1章个人所得税概述1.1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与特点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一种直接税。
2024年税务报表指南

2024年税务报表指南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社会中,税务报表是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的重要文件。
2024年税务报表指南是一份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准确填写税务报表而编写的指南。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括五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引言、税务报表指南的重要性、2024年税务报表指南内容概述、税务申报流程简介与注意事项以及结论。
通过这些部分的详细讲解,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并掌握2024年税务报表的基本知识和申报流程。
1.3 目的编写本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全面且易懂的指南,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填写2024年度所需的各类税务报表。
通过该指南,读者将能够清楚地理解各种重要报表的要点,并正确地进行相关申报步骤。
此外,我们还将强调一些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避免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困惑。
通过阅读本指南,读者将更加自信和专业地完成税务申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 税务报表指南的重要性2.1 税务报表的作用税务报表是企业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的重要工具。
它们记录了纳税主体所得、支出和负债等相关数据,以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管理、监管和征收税款。
首先,税务报表提供了准确的财务数据,用于评估企业或个人的纳税情况和健康状况。
这些数据可以被用来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并为进一步进行审核、调查、比较以及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税务报表有助于确保公平竞争。
通过申报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纳税主体在同行业中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中。
此举有助于防止通过虚假账目或逃避支付所得税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压低价格或获得非法竞争优势。
最后,税务报表也是评估经济发展状况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基础。
根据企业和个人的申报情况,国家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运行状况、税收收入情况、产业结构等数据,为优化税制、发展产业和促进经济增长提供科学依据。
2.2 为什么需要2024年的指南?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务制度和纳税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改变。
税税通网上办税厅使用说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功能操作说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6.6目录1. 首页 (4)2. 用户登录 (4)3. 常用链接 (7)4. 使用说明 (7)5. 我的邮箱 (8)6. 办税区 (11)1.网上申报 (11)2.重点税源 (12)3.出口退税 (13)4.税收调查 (13)5.税控收款机数据采集 (14)6.冠名发票信息采集 (14)7.代开专用发票 (23)8.普通发票验旧领用 (24)9.税务登记预申请 (28)10.涉税文书 (29)11.银税互动服务 (35)12.办税帮助 (36)13.电子税务登记证 (39)7. 自助区 (40)1.涉税查询 (40)2.政策查询 (46)3.办税指南 (49)4.个人信息 (49)8. 自助区 (54)1.我的预约 (54)2.我的提醒 (56)3.税法援助 (57)4.局长邮箱 (58)5.投诉举报 (60)6.效能评价 (61)7.依申请公开 (62)8.综合查询 (63)9.政务公开 (64)10.征求意见 (64)9. 咨询区 (65)1. 12366介绍 (65)2.网上咨询 (66)3.咨询热点 (67)4.知识订阅 (68)5. 12366知识库 (69)1.首页税税通网上办税厅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功能包含办税、自助、查询、咨询、互动和税企邮箱等部分,还集成了网页申报子系统、重点税源直报子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税收调查子系统、税控收款机数据采集子系统。
首页面包括:菜单区(左侧)和工作区(右侧),菜单区选中某一功能模块,在其右侧可以查看其子功能,工作区包括登录框,办税区,自助区,互动区,咨询区,日历以及一些其他功能。
2.用户登录进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网站,地址为https:///dzswj/,如图:普通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网上办税厅”,其中“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是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开通税税通网上办税厅系统时分配给纳税人的登录密码,初始密码为6位随机数字,登录后会强制纳税人必须修改密码,密码要求至少8位,为字母、数字、符号的至少两种组成。
办税指南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一、为什么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它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保护纳税人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报告。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哪些?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您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一)上门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二)电子申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您如果选择电子申报或邮寄申报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自己的纳税申报方式。
温馨提示:为了提高申报的准确率,减少您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我们建议您使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您可以根据您的注册登记类型和征收方式选择使用电话语音报税、手机短信申报缴税、委托集中申报缴税或计算机远程申报缴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税。
三、怎样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您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如果您是实行采用增值税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1、直接申报缴税方式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实行简易申报。
只要您按照规定缴清了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定额。
如果是现金缴税,请您每月10日前持现金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国税机关收款后为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如果是转账缴税,请您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2、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目前国税部门为您提供的电子申报缴税方式有三种: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手机短信申报缴税、委托集中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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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 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 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 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 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 〔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 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 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8行“2、其他”。
(三)国家税务总局(特 急)国税函〔201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一、 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青国税发〔20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பைடு நூலகம்第15号)
一、 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二、税收政策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规定, 现将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 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 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 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 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属于外地企业的,由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转让方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 控登记手续。
三、报送资料 股权转让方(或委托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登记手 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 载。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附件2)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 (附件3); (三)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 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 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五)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 (六)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 议; (八)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九)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 报告(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1.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2.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 3.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承诺函
(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 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 及金额等。 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应按照 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 供)。 三、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