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规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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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暂行规定编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2。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造成系统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 职责3。

1厂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

2各车间领导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制造部和厂领导报告.3.3综合部负责《安全检查表》的编制,负责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3.4 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 隐患排查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厂所有的生产场所、工程部各站点作业场所、生产环境、人员情况、设备设施的运行、各类生产活动及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隐患,认真查找,及时整改,从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生产和基建等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定义: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与”,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全面排查、有效监控”,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四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相关部门(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核实并组织治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或事件类型,事故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六条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包括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为Ⅰ级一般隐患和Ⅱ级一般隐患)。

第七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13号主席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11号)》、《危险化学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DB3010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修订版)》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各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责分工4.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2公司安全副总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3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4安环部负责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4.5安环部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5、隐患术语(1)事故隐患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排查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山东莒州浮来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10月目录1.适用范围 (3)2.编制依据 (3)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4)4.职责分工 (4)5.术语和定义 (6)6.隐患排查 (7)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10)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3)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4)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16)附件二: ****安全检查表 (17)附件三: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9)附件四:隐患整改通知单 (20)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并落实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全面排查企业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结果等相结合。

总体要求:以危险源为关注点,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以危险源为核心的隐患分级排查和分级治理的安全管控模式,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的目的。

16号令相关制度

16号令相关制度

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条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检查,每周检查一次。

检查需填写《安全隐患检查记录》。

第三条日常安全隐患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季节性安全隐患检查:(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为重点检查内容;(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五条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噪声等;(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接地等;(四)检查特殊工种及用具等;(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七)检查运输车辆等安全状况;(八)检查环境卫生等;(九)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第六条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二)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普通物品存放保管情况;2、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3、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4、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5、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不定期安全隐患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第八条各级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隐患整改制度一、事故隐患范围:1、危及安全经营的不安全因素;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施、安全设施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二、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公司、部门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三、对于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部门、分厂、公司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与大家共同进行一次学习。

《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颁布近4年时间,的确是我们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一把利剑,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许多考验,加上自己学习、钻研的不深不透,一旦讲错,影响工作。

想来想去,既不是解读,更不是辅导,算是和大家一起探讨。

安全生产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就是要加强事先预防,做好隐患排查。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于2008年4月21日,由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扬府发[2008]70号)。

《实施办法》是依据16号令,结合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的。

在某些方面的要求比16号令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

下面,我结合两个文件,简单作一介绍。

《暂行规定》共分5章32条,分为总则(1-6,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7-18,12条)、监督管理(19-24,6条)、罚则(25-29,5条)和附则(30-32,3条)。

《实施办法》共分6章32条,分为总则(1-6,6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7-9,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0-18,9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19-25,7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26-30,5条)、附则(31-33,3条)。

从脉络结构来看,《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基本相同。

《暂行规定》中设有1章“罚则”,这是因为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市级人民政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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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规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排查治理内容 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 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 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存在的问题 整改情 况 整改时 限 整改人
10 应急管理制度 11 12 13 14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 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管理制度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 、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 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 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度
18 承包商管理制度 19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 修订制度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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