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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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1. 概述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参保职工及时支付失业保险金,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是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其主要工作包括了解申领人员情况、审核、确认、支付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办法。

2. 申领条件1.合法失业:参保人员因经济变化等原因失业;2.缴费符合规定: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满一年者;3.就业意愿:参保人员有找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并在应届毕业生求职期内的首次失业情况下;4.未违反规定:未违反国家规定。

3. 申领流程1.提供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报到表等相关材料;2.审核材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3.初审通过: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需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4.终审: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材料交至劳动保障部门终审,并依据审核意见进行受理或拒绝。

4. 发放标准1.发放期限: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限为最长18个月,其中前12个月每月发放标准为569元,后6个月每月发放标准为427元;2.支付方式:失业保险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发放;3.发放期间的变化:如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间内重新就业,由于新公司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每月支付的失业保险金金额 = 本人缴存的失业保险费总额 × 次月缴费基数 ÷ 上一缴费期的平均工资。

5. 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资料真实有效;2.提交申请后,请及时进行“失业登记”;3.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劳动保障部门;4.如发现作假内容,将依法追究责任。

6. 结论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是帮助失业人员及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项好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不得虚报、谎报申报内容,同时应在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手续,以便于更好地享受失业保险金政策的财政补贴。

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十四)失业人员所供养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公安部门出示的抚恤对象的相关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程序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
(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于次月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
(九)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无力住院治疗而进行门诊治疗的,失业人员须携带十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及医院出具的危重病病历证明,到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治疗,家庭病床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补助规定进行申报补助。
危重病医疗补助金和家庭病床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0-05-09 我来说两句(0条)

山东省济南市失业金申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失业金申领办法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一)适用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经办机构:济南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各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三)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五章;2、《失业保险条例》;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四)所需材料:1.济南市户籍人员(含非济南市户口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3)非济南市户口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提交本人申请、居住证(暂住证)。

2.外地户籍人员:(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一式两份,人社局、社保局网站下载);(3)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

(五)申报经办流程:核心提示:1、减员时必须正确填选减员原因(选择合同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不得选择辞职、自动离职),否则无法申报。

2、全部手续必须在减员后60日内办理完毕。

3、单位需要做的工作:减员、网上申报、出具证明。

失业人员本人需要做的工作:进行失业登记、领取银行卡。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代缴,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等。

6、失业保险待遇终止:(1)领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期限满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未领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找到新的工作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须将《济南市失业保险手册》交回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科,告知终止领取待遇的意愿,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申报经办程序:1.济南市户籍失业人员(含非济南市户籍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第一步:减员。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失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那些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人来说。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失业保险金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让他们能够在失业期间维持生计。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符合法定失业保险参保条件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参加失业保险:(1)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2)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3)具有劳动能力的。

2.符合法定的失业条件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1)因裁员、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被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失业的;(2)因非自愿原因被停薪留职或者被保留工作岗位的;(3)因病或者非本人意愿的其他原因被暂时无法就业的。

3.符合法定的缴费要求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以下缴费要求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1)在失业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2)在失业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4个月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1.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首先要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是指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自己的失业情况的过程。

失业登记的时间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提交申领材料失业登记后,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领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申领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等待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审核结果一般会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

4.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审核结果符合申领条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根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发放金额为上一月的平均工资的60%。

总之,失业保险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维持生计。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第⼆⼗九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七⽇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收到⽤⼈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起七⽇内,将失业⼈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三⼗条失业⼈员应当⾃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六⼗⽇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

失业⼈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条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按⽉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个⽉的,可以⼀次性领取。

第三⼗⼆条失业⼈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三条失业⼈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四个⽉。

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起⼗五⽇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续。

第三⼗四条失业⼈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统筹地区有⼆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年,但累计后满⼀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五条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发放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

三、申请材料
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领之日起计算。

2、审核: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登记等信息,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3、发放:经审核合格者,从其申领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失业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失业之后,对于许多人来说,失去收入的同时还可能面临生计的压力。

这个时候,失业保险金就变得非常重要。

失业保险金是由政府出资,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一种生活保障。

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下,失业保险金已经成为了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失业人员度过难关,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现。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实行的。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需要了解一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2、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设有失业保险制度的单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企业改制、关闭、解散或停业等原因被裁员;(2)因经济下行、市场萎缩等不可抗拒因素失业;(3)因意外伤害或生病等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即认为是失业;(4)因劳动合同期满、试用期不合格和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又属于失业的;(5)独立工作的自然人转为非独立工作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失业人员。

(注意:对于女性,怀孕、生育或哺乳期间不适用第二条中的以上三种情形)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领。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在获得失业保险金之前,需要了解一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是依据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缴费基数越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越高。

当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证明您身份的证件。

2、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企业停业或破产证明等。

3、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医疗保险开支收据、工伤保险待遇证明等。

4、有关登记证明:当前劳动力人口调查登记证、而非居民户口的个人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往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从事工作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外出就业证或就业回执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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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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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
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
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
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
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
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
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
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
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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