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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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概述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规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该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以下重要内容:1.饮用水水源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人工水源等。

该条例将不同类型的水源列为保护对象。

2.保护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源头治理”的原则。

3.保护责任:政府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该章节针对不同的水源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划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是指水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指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补充保护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3.饮用水水源补给区:饮用水水源补给区是指影响饮用水水源补给功能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该章节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1.禁止污染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

2.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水源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包括水源保护区界标、监控设施等。

第四章:水源污染防治该章节主要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1.饮用水水源污染治理: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水源污染的治理和整治。

2.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应对和处置。

3.法律责任追究: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对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3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3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1、水源的卫生防护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在泉(井)外围____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____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和水资源,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划定饮用水源地:通过科学评估和监测,确定饮用水源地的范围和边界。

2. 守护饮用水源地: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守护和保护,禁止违法建设和活动,避免污染和破坏。

水源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水源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源安全饮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和供水用户。

三、管理职责(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 政府应当将水源安全饮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水源安全饮水工作的顺利实施。

2. 水利、环保、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源安全饮水管理工作。

(二)供水企业职责1.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源安全饮水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水源、供水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3.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供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供水用户职责1. 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供水企业制定的水源安全饮水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水资源。

2. 供水用户应当爱护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供水企业。

四、水源保护(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如排放废水、堆放垃圾、开垦土地等。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对水源的污染。

五、供水设施管理(一)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禁止非法改装、拆除供水设施,影响供水安全。

(三)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六、水质监测(一)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应急处理(一)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供水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管理办法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水质监测与评价、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保护饮用水的源头水质和环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污染防控措施等。

第五条 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应根据水资源的重要性、供水范围和周围区域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划定的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和开发,重要工程项目需经严格审批。

第六条 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应保持良好,禁止污染物排放、垃圾倾倒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建设投入,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和水质稳定性。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供水中断和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加强,定期进行检修和清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水质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测指标覆盖全面,监测频次合理,并建立监测档案和数据系统。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水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饮用水水质的评价应综合考虑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状况以及供水水质等因素,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五条 水环境管理是指对饮用水周边水体进行管理,保障水质安全。

(全方位版)农村水源保障供水管理规定

(全方位版)农村水源保障供水管理规定

(全方位版)农村水源保障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水源保障供水管理工作,涉及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水源保障供水管理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供水事业。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区域水资源条件和农村居民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农村供水工程。

(3)保护水源,确保水质。

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管,确保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4)节约用水,提高效率。

推广节水型供水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村供水利用效率。

第二章水源保护与供水设施建设第四条水源保护(1)划定水源保护区,实施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对水源地进行治理、修复和保护,提高水源地自净能力。

(3)建立健全水源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第五条供水设施建设(1)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和水资源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

(2)优先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逐步淘汰分散式供水工程。

(3)供水设施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管理的原则。

(4)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六条运行维护(1)建立健全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2)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对供水设施故障及时进行抢修。

(4)加强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维护队伍建设,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第七条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2)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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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7、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县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8、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成立专门机构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10、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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