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功能区划定第二条中山市根据水资源分布、水质状态、生态环境需求等因素,划定了中山水环境功能区。
第三条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景观区、重要渔业区等四个功能区。
第三章水质保护措施第四条在水源涵养区,禁止采矿、开发建设等活动,保障水源涵养功能的完整性。
第五条在饮用水保护区,对区域内的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在生态景观区,加强对水体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质清洁,维护生态景观的完整性。
第七条在重要渔业区,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中山市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对功能区内的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2.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质:指水体中各种物质的性质和含量。
2.水资源:指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可利用的水体。
3.生态平衡: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水源涵养区:指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地区,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积蓄和补给。
5.饮用水保护区:指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为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所设立。
6.生态景观区:指以水环境为主要要素,具有重要生态景观功能的区域。
7.重要渔业区:指渔业资源丰富,对当地经济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区域。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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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做好迎接2008年度珠江整治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整治珠江2008年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印发给你们。
请各镇区认真做好考核、检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检和总结材料准备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十日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单位河涌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设施养殖场的整顿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重点河段达到水质目标工业污染防治其它火炬区完成珊洲上村涌、江尾头涌等河涌整治,推进小隐涌、下顷九涌整治,整治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劣于Ⅳ类)的河涌,并收到成效。
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按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辖区内纳入珍家山服务范围管网建设;按市政府要求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达标排放;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加强农村污染防治。
对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防止饮食店(摊档)回潮;整顿河流与河涌两岸违章搭建的窝棚与简易平房;清运所有位于河流沿岸的垃圾堆放点。
各河涌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对提出的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要严格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新建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中府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11〕8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环境保护局衔接(联系人:李菊花,联系电话:8838318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处置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水源地上游境外相邻水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事件。
1.4工作原则(1)群防群控,预防为主。
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应急工作,鼓励公众报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维护水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包括水源地保护、水域生态修复、水污染物减排、水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分类管理、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第四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的水源地保护标准进行划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禁止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水质的污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第六条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特殊情况下需进行经济适度调整,但不得影响水质安全。
第七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水域生态修复第八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根据水域类型、水质状况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九条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注重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推动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物理修复等多种修复方式的综合应用。
第十条水域生态修复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监测,及时评估修复效果,对修复不达标的水域,采取进一步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水污染物减排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在水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各类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应当加强源头控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水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注重与生态修复工作相结合,促进污染物的综合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水环境监测第十四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包括固定监测点和随机监测点。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设定的标准,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将中山市划分为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并制定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重要水源地周围的区域,主要用于源头水质的保护。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固废的堆放。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区
水生态保护区是指水生态系统的重要区域,主要保护水生物的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
在水生态保护区内,应限制河流的疏浚和开发活动。
第五章:水文化保护区
水文化保护区是指水文化遗产或具有文化价值的水域区域,主
要保护水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传承。
在水文化保护区内,应加强文
化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六章:重点污染源治理
对于水环境功能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要实施严格的治理措施,
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严肃执法,强制停产整改。
第七章:水质监测与评价
加强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变
化趋势,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和措施。
第八章:水资源合理利用
在水环境功能区内,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推广节水措施,并鼓励开展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利用工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水质保护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粤府函〔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中山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中府〔2019〕106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古镇新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古镇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南部供水总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部三镇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南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头(黄圃)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和黄圃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内河涌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在相接主干河流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生效后方可生效。
三、中山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各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开展河涌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附件:1.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2.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示意图及主要拐点坐标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5日。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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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
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
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渠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机制。
第七条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提取1%作为市级管理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维护,装备和设备购置,饮用水源保护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制定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在完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资金收缴1个月内,下达至资金使用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99%i i i i Z M B M B q =⨯+⨯⨯⨯一级一级二级二级 (公式一)其中:i Z 为第i 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i M 一级为第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B 一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i M 二级为第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B 二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i q 为第i 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由评估结果决定,无量纲。
第九条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奖金、津贴补助等各种人员经费,其他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支出项目。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测量、水质检测费用;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1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周围村/社区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对为保护水源实施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镇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所产生的支出。
(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河道整治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1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是指其污水、生活垃圾等管理状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影响较大的村/社区。
工程。
(三)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
不得同时申请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补偿。
(四)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第十条镇区政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应:(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镇区财政部门按照镇区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予以拨付。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利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二),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镇区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征询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镇区政府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水源保护承诺书,并根据水源保护承诺书内容按程序以直接支付方式将直接补偿金发放给申请人。
水源保护承诺书包括土地直接补偿对象、申请补偿的土地面积、申请补偿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账户和申请人水源保护责任承诺等内容。
水源保护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和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
直接补偿标准与受补偿土地所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一致,即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受补偿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分别为500、250元/年·亩。
若已获生态公益林或耕地生态补偿的,则应扣除已获得的其他类型(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金除外)生态补偿资金。
申请人上一年度存在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予直接补偿。
接受直接补偿金的村集体或个人,应履行水源保护责任,若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则追回直接补偿金。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或收回时,镇区政府与保护区内土地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协议应明确所征收土地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面积、范围、交易价格和土地权利人的水源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镇区内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档案管理,镇区应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要及时公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情况。
各镇区对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镇区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
第四章生态补偿评估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以获得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区政府为对象,以镇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评估范围。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标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过程指标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效果指标两类。
实施过程指标占70%权重,包括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三项指标,分别占25%、5%和40%。
实施效果指标占30%权重。
评估满分为100分,最终评估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80(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生态环境局于上一年度下半年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配合生态补偿工作需求,评估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评估,镇区配合提供评估相关材料,评估所获得的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用于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计算。
第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结果作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评估优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1.1;评估良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1.0;评估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0.8;评估不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0。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实施一票否决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①在水源保护区内引进污染项目或新增污染源;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评估结果未达到优秀的;③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的;④因属地管理原因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