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5年12月10日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第四条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整合资源、优化提升;(四)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态景观林带的土地供给和资金筹措,并建立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景观林带管理工作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认种、认养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林木。
第六条省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用地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一)致害概况近年来,在我省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沿海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情况下,我省自然生态环境逐年改善,山区、水库、河流等区域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逐年增多。
随之而来,野生动物与人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尤其是山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与人类生活生产交界地区成为矛盾激化的重点地区。
目前产生致害的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主要有野猪、豹猫等兽类、蟒蛇等蛇类、鹭鸟等野生鸟类。
发生较多的案例是野猪毁坏庄稼、毒蛇伤人、蟒蛇吞食畜禽、鸟类捕食鱼苗、破坏农作物等,其中以野猪造成农、林业损害居多。
广州、肇庆、清远、韶关、汕尾等市以及部分自然保护区的野猪造成农民农作物损害,肇庆、汕尾、潮州等地市蟒蛇致害、水鸟河塘捕食养殖户鱼苗等野生动物造成人民财产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对农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据统计分析,每年野生动物造成我省损害折合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为预防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农、林作物,农民目前主要采取了粘鸟网、涂毒药、放兽夹等不正确的预防防治方式进行。
该类控制方式不仅对野生动物繁衍发展造成了危害,也对正常的人类活动造成了较大危害,特别是不利于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和理解。
(二)必要性分析一是中央领导高度重视。
2023年中央领导批示关注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问题。
野猪危害防控事关生态平衡和当地群众切身利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广东作为全国防控野猪危害试点省份之一,要求我们高度重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好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办法。
三是国家政策的要求。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要求,2023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长志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明确将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林长制考核体系。
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本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补偿,分别适用《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四条生态保护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通过政府主导、区域内统筹等补偿方式实现绿色、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生态保护补偿年度计划及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多元化补偿措施等负责,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年度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相应的职能部门留存。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第六条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实行目录清单式管理,类型如下:(一)生态保护红线,对依据相关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二)流域水环境,将本市所辖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作为补偿基准,实施流域水环境补偿;(三)生态公益林,按照《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四)基本农田,按照《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基本农田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五)本市其他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确定的类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汇报人: 2024-04-12
目录
• 总则 • 生态保护补偿的适用范围 •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规定 •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与机制 • 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督与管理 • 生态保护补偿的市场机制 • 附则
01
总则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 目的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政纵向补 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 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 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 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 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 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 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 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04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与机制
协议内容的多元因素考虑
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时的多元因素
生态保护现状、成本、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直接影响补偿范围、方 式及相关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
应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确保及时、合规补偿,避 免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补偿协议的续签和重新协商
01 02 03
续签补偿协议
协议期限届满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并对补偿的具体 范围、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生态保护 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等进行重新协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场,下同)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年度自检、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检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和省、市级抽查的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时间和方式一、检查验收时间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编写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和资金管理机构,抄送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以备省、市抽查验收。
省、市级抽查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检查验收方式(一)县级自查1.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2.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及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检查。
(二)省、市级检查验收1.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逐项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项目建设面积的30%。
2.其它面上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每年抽取10--15%的县进行检查验收。
凡被抽中的县,对面上造林将进行全查;对综合管护情况,则在被抽中的县中抽取30%的乡镇,最后在被抽中的乡镇中抽取2-3个行政村进行综合管护全查。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要求一、人员组成:县级自查:由县(场)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会同计财、林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粤府办[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
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横向生态补偿案例

横向生态补偿案例横向生态补偿案例横向生态补偿是指在一个地区或国家内,由于不同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产出不同,因此需要通过资金或其他方式,对生态系统服务产出较少的地区进行补偿,以达到整个地区或国家的生态系统服务平衡。
下面将介绍中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横向生态补偿案例。
一、背景介绍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是中国环境污染最严重、自然资源短缺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由于这一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城市化进程加速,导致该地区自然资源消耗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同时,该地区各市之间生态系统服务产出不平衡。
二、问题分析由于珠江三角洲各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程度不同,导致每个城市所需的自然资源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不同。
例如,在广州市和惠州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广州市人均GDP高达15万美元,而惠州市人均GDP仅为5万美元;广州市的能源消费量是惠州市的3倍以上,而惠州市的水资源比广州市丰富。
因此,这两个城市所需的生态系统服务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不同。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之间生态系统服务产出不平衡问题,广东省政府提出了横向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产出较少的地区进行资金或其他方式上的补偿,以达到整个地区或国家的生态系统服务平衡。
具体措施如下:1. 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标准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横向生态补偿标准,包括水资源、土地利用、森林保护等多个方面。
根据这些标准,各市之间可以进行横向生态补偿。
2. 资金投入广东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横向生态补偿。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那些自然资源短缺或环境负担重的城市。
3. 资源共享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之间开展资源共享。
例如,广州市向惠州市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惠州市提高生态系统服务产出。
四、效果评估经过多年的实践,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横向生态补偿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横向生态补偿,各市之间的生态系统服务产出得到了平衡,自然资源利用也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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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
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
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二)使用范围。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市县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统筹本级财力,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引导监督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研究制定所辖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加大环境保护支出,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加强工作总结和情况报送,有关地级以上市在每年年底要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策的跟踪评估。
省财政厅要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9号)确定的激励型财政机制继续执行。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附件:1.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2.生态保护指标及数据来源
附件1:
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一、基础性补偿
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
用公式表示:
某县基础性补偿额=…(某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一)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指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合计(下同)。
(二)基本财力保障需求额作为衡量基础性补偿的基本考核指标,反映县级基本公共支出的客观需求水平,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各项支出人均定额标准乘以相应的保障人口加总计算确定(参照财政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基本公共支出越高,补偿越多。
反之,则越小。
(三)类别系数。
为体现不同类别的县(市)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差异,相应给予不同的类别系数,第一类县(市),类别系数为1.3;第二类系数为1.0。
对承担特殊生态保护责任的县(市),通过提高补偿系数给予更大幅度的倾斜支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8%以上的县(市)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5%以上的县(市),类别系数增加0.2.此两项不能重复叠加。
(四)调整系数按照人均财力因素、基本运转因素两项指标加权汇总得出:一是人均财力因素A,权重为50%,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二是基本运转因素B,权重为50%,适当考虑县级的基本运转支出水平,对作为县级建制公共支出成本较高(即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较高)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用公式表示:
调整系数=A×50%+B×50%
其中,人均财力因素A(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分档情况如下:人均财力水平低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级平均水平30%(含30%)的,A为1.3;低于平均水平15%(含15%)-30%的,A为1.2;低于平均水平0(含0)-15%的,A为1. 1;高于平均水平0-20%(含20%)的,A为0.9;高于平均水平20%的, A为0.
8.。
基本运转因素B按照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差距核定,其分档情况如下:低于平均水平的,B为1;高于平均水平0-20%(含20%)的,B为1.2;高于平均水平20%的, B为1.4。
二、激励性补偿
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
用公式表示:
某县激励性补偿额={…基础性补偿×(某县生态考核指标综合增长率)‟/∑…基础性补偿×(县级生态考核指标综合增长率)‟}×(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选择15项客观反映地区生态保护和改善情况的生态保护指标(见附件2),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提供当年和上年度有关指标的原始数值,省财政厅按照核算办法及其相应的指标权重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
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大于0的,增长率越高,获得激励性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小。
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等于或小于0的,如不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不享受激励性补偿,但也不扣减基础性补偿;如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每低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当年基础性补偿资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