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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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近年来环保领域的重要进展之一,在国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许多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通过探究国际经验,借鉴优秀经验和做法,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就国际上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挪威的气候和森林制度挪威在立法上非常重视生态保护,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挪威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2001年,挪威推出了气候和森林制度,通过税收政策实现了碳捕捉和生态保护的相互补偿。

具体来说,挪威通过给予零排放车辆减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鼓励居民和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挪威政府会通过环境出售、森林激励措施等方式,为生态运动作出贡献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物质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这种气候和森林制度,不仅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还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效果。

因此,在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借鉴挪威的经验,探索出类似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政策形式。

二、加拿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加拿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这个国家在环保领域的立法非常严格和完善。

例如,加拿大在2012年便实施了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意在通过碳排放的物价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碳排放,实现全社会的碳减排目标。

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加拿大政府实施了“碳税”政策,建立了一个碳排放减排的市场系统。

该市场系统涵盖了加拿大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每个碳排放权的价格都由市场自行决定。

企业如果能够在自身生产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就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更高的收益。

而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实现减排目标,就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碳减排的机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或影响后进行的补偿性保护与修复,目的是为了延缓或减缓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

而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则是指国家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法律规定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国际上,各国对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不尽相同,本文将对国际经验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概述二、国际经验1. 美国美国是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较早和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清洁水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河流与湖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同时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管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对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细致的界定,确保了环境生态补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欧洲欧洲国家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欧洲联盟制定了《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补偿标准等。

欧洲各国在实践中也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3. 澳大利亚三、启示1. 完善法律规定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和监管。

2. 加强公众参与在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建立监管机制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结语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探究,可以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得到有效的建设和完善,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加剧,往往会给当地自然资源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多数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用以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本文旨在从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生态权益的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就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下,责任人应该为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此类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环境污染等损害行为提供赔偿是有必要的,赔偿标准应该通过评估损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环境价值、司法解释等因素来进行。

如果责任方不能承担赔偿,宣告破产,责任转移,那么就应该由政府出面进行维权。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越完善,对保护环境影响力越大。

二、生态环境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生态环境补偿规定了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的相互关系。

它旨在通过控制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及通过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等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生态补偿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表现为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判定、存在赔付困难等问题,生态补偿制度的提出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资源开发者、建设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分配机制或协商分配机制,向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补偿和救济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措施解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它们之间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关系。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弥补生态环境受损的损失,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各方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关注程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时,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建立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轻损失,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实施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精神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生态保护模式。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为了解决生态保护中的矛盾与问题,中国引入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

2. 生态保护补偿的意义和目的•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可以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维护生态平衡: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平衡。

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常常承受着过度开发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而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通过将资源价值转移到其他地区,实现资源利益的均衡分配。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激励企业和个人转向绿色发展模式,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3. 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对象3.1 主体•政府:政府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主体,负责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标准,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企业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主体之一。

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等方式来弥补资源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参与生态恢复和修复等行动,为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公众和社会组织:公众和社会组织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保志愿者、提供生态保护信息和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社会组织可以组织相关活动和倡导环保意识,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平台。

3.2 对象•生态环境受损地区: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和损失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措施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区:包括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优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来维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4. 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和措施4.1 资金补偿•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收入用于生态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征收税费,将这部分收入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内涵(一)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经济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者减少损害行为,保护者增加保护行为,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内涵生态补偿机制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它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的制度安排,旨在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它强调了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认可和经济补偿。

再者,生态补偿机制还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一)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生态保护行为通常具有正外部性,因为其带来的生态效益不仅使保护者受益,还能使社会大众受益。

而生态破坏行为则具有负外部性,其造成的环境损害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

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将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得到补偿,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得到惩罚。

(二)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这导致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往往失灵,需要政府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进行干预和调节。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多种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这些服务具有经济价值,生态补偿机制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

四、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体现(一)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补偿主体和对象补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

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 障。生态保护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提高人类生活品 质。
生态保护可以减少污染和环境破坏,降低环境问题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如减少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等的发生率。
生态保护可以创造绿色空间,提供休闲和娱乐场所,促进人类身心健康 和全面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种群、种系和生态系统的丰富度和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对 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人类探索和利用生物资源,促进生物产业的发展,为人类带 来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保护基因资源,为未来的生物科技发展提供基础。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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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02
生态补偿机制的概述
生态补偿的定义
01
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 修复的行为进行经济激励的一种 机制,旨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 可持续发展。
02
生态补偿的本质是通过经济手段 调节利益相关方的行为,以实现 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 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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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 Y
05
生态补偿机制的挑战与 前景
当前面临的挑战
资金来源不足
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资本参与 度低,导致补偿资金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大规模生态保护 的需求。
利益协调难度大
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共 识,是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一大挑战。
技术补偿
01
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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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4 年4 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面对中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在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突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联防制度等方面对自1989 年12 月起施行的原有环保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新环境保护法中亦被单独明确提出,成为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

2014 年10 月20 日至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解决中国目前的生态问题,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亦应成为实现环境法治的重要方面。

1997 年Robert Costanza 等人在《自然》( 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 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and Natural Capital) 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 - 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 万亿美元,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

而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实践则可追溯到20 世纪初,如美国、德国等国的矿区生态修复,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以及日本的水源地生态补偿等。

2010 年5 月中国林科院发布首次对中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物质量和价值量评估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总价值为每年10 万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目前GDP 总量30 万亿元人民币的1 /3。

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

随着自然权利的兴起,对生态正义理念的呼唤,为满足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协调发展的需要,中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也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加速成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改善以及自然资源的权属等作了的总体性规定。

《宪法》第9 条明确了除土地资源之外的各种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 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这些宪法规范明确了土地、矿产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属和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也明确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义务,包括提供生态补偿的义务。

第26 条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国家运用包括经济激励机制在内的方法鼓励生态服务功能的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中第5 条、第8 条以及第19 条的规范也明确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者应给予激励或奖励,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赋予环境治理或生态恢复的义务。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通过各方近10 年的努力与建设,此次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确认最终使得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得以建立,并将有力推动其他配套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据统计,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 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 年的约780 亿元,累计约2500 亿元。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从2008 年的61 亿元增加到2012 年的371 亿元,累计安排1101亿元。

作为国内第一批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城市,从2006 年到2013 年8 月,杭州市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4. 5 亿元。

为改善空气质量,2014 年山东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金2. 1亿元。

然而,与大笔资金投入不相匹配的是中国相关专门立法的缺失和法治体系的不完善。

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转移支付补偿资金渠道是否多元,对补偿资金管理监督是否到位,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责是否明晰是在新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一、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的制定科学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是构建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分,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的效果以及价值目标的实现。

以中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例,由于补助范围及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实施脱离实际,有限的补偿范围,单一、过低的补偿标准使得补偿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抑制了生态补偿功能的发挥。

一份来自基层的调研报告指出,在相同条件下,生态公益林补偿仅为商品林效益的1 /9,甚至与种植粮食作物和退耕还林所获补贴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江苏省沿海防护林补助标准是按面积发放的,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却忽视了沿海防护林的质量。

又比如灌木林在青海水源涵养的功能大,是生态公益林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目前尚有1900 万亩灌木林地、疏林地、灌丛地未纳入补偿范围。

新环保法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却依然没有对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的确定给出指导性的立法建议。

地方立法虽然可以制定有关具体操作条款,但实际情况是在40 个地方立法文本中,只有7 个法律文本( 仅占17. 5%) 提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且主要集中在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之中,如2015 年1 月12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

对于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来说,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确定及适用更加复杂。

人类活动对于水资源的利用是多方面的。

农业、工业、渔业、制药及生物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水资源的供给。

涵养水源、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及调节气象等均是流域水资源提供的生态财富。

然而,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对水资源的浪费及污染、对流域河道的改造以及为发展渔业而引入的外来物种均可以对流域水资源带来极大的破坏,造成严重的生态问题!6”。

而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应变化会引发流域内的自然灾害,如旱灾、洪灾等气象灾害; 地面塌陷、滑坡、地裂、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进而引发流域内生物种群的变化。

究竟以环境效益作为补偿标准还是以流域管护费用和保护增加的各项成本以及因为保护流域水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

!8”欧洲曾在农业经济活动中采取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以前给与补偿的标准,以激励这些提供者主动提供更为优良的服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其中如何通过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研究解决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才是今后的立法方向及根本所在。

科学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需要以保护生态完整性为原则,杜绝“一刀切”的做法,明确划分生态补偿的类型、核算方法及指标体系。

法学与经济、环境科学的交叉研究将在这一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环境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前沿的技术应用、不确定的环境风险、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都给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

作为与科技发展结合较为紧密的法学部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该更加科学、具体、明确、及时。

二、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按照新环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之上,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生态补偿的方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大类型: 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智力补偿。

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迫切急需的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大,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可以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 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保障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关键所在。

因此必须广开财源,大力推进环境和生态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企业成为环保的投入主体,借助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国际合作,促进增汇减排。

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向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发行生态彩票以及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融资方式等均是有效的资金筹集途径。

在我国的生态补偿模式中,政府补偿是主体模式,带有强制性、体系性的特征,难以体现补偿的激励作用。

!12”为了降低环境政策的执行成本,同时获得理想的环境效果,许多国家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更加注重运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因此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手段,即通称之“环境经济激励政策”。

在生态补偿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可以借鉴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最佳控制方案,降低整个社会生态补偿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化配置作用。

合理、科学的融资模式,最终是希望以最小的环境、社会、经济代价最有效地处理生态危机,保护生态平衡与安全。

在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时为保证其经济效益的实现,除了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价值评估标准之外,地区差异、环境风险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应考虑在内。

在权利界定和程序规则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的法律规则也将成为环境法律修改与完善的方向。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服务或产品市场价值的基础是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制度。

许多国家试图开展包括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在内的环境经济核算。

据统计,森林价值评估与绿色核算在发达国家更加普遍,欧盟统计局自1995年起就开始在其成员国中开展森林资源核算项目。

虽然评估机构的设置与评估方法等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价值评估制度还是让人们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巨大生态价值,提高了享用资源的成本意识,激发了企业和社会维护及扩大这些价值的投资兴趣,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产权流转和多目标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

世界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评估仍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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