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不可抗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4篇

不可抗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4篇

不可抗力商品房买卖合同4篇篇1不可抗力是指在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之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障碍。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点,因为它可能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可抗力的定义、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介绍不可抗力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障碍,使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不可抗力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客观性、突发性、不可控性、不可避免性和非合同方原因。

二、适用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其次,不可抗力事件必须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变得过于困难;最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控制和避免的。

三、举证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其责任时,应当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

同时,应当证明其能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且应当证明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因过失而增加损失。

四、不可抗力的影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暂时或者永久地免除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履行责任,但同时也要尽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当不可抗力事件仅仅使合同变得过于困难而不是不可能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或者裁决等方式调整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总之,不可抗力是一种影响合同履行的外部因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意外情况下免除一定的责任,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尽力减少损失并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和影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如何认定?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

2、问: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买受人收取购房定金,后因非买受人的原因双方无法按期订立购房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则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订购行为无效的,能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无效?定金应否双倍返还?答: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付的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担保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订购协议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订购协议效力的认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定。

买受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3、问: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后,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赔偿其他损失?如果出卖人应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买受人能否要求赔偿房屋涨价(即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价之间的差额)的损失?答: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信赖利益,例如,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等损失,使其恢复到未认购商品房前之财产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甲方(卖方):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超出面积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前提1.2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第二条超出面积的计算2.1超出面积是指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实测面积超过主合同约定的面积。

2.2超出面积的计算以房屋实测面积为依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

第三条超出面积的价格3.1超出面积的价格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3.2如遇政府价格调整,超出面积的价格按照政府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四条超出面积的付款方式4.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

4.2乙方未按时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超出面积的交付5.1甲方应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向乙方交付超出面积的商品房。

5.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超出面积的商品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6.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超出面积的规定甲方(卖方):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权;乙方愿意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超出面积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与主合同具有相同含义,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1. 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欺诈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明确适用哪些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中国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

2. 适用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对所有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定,也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并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和产权确认的重要手续,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3 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除了上述的中央法律法规外,不同地区可能还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具体的规定,例如物业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3. 纠纷解决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3.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取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果,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3.3 仲裁解决除了诉讼解决外,纠纷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一种替代诉讼的方式,通过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替代法院的判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车道,人流旺盛。

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条件,“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陷阱与风险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陷阱与风险防范

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者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开辟商也常通过各种手段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不少购房者在购房时常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价格等方面,往往忽视了审查房地产开辟商的经营资质,结果上当受骗。

事实上,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容易避免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辟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实践中常浮现房地产开辟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还有相当一部份房地产开辟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欺骗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订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条件,选择当地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与其签订合同,在与开辟商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开辟商的手续进行认真审查并应查看所有的原件,将证件的编号记载于房屋预售合同。

固然,由于房地产所涉法律甚多,有条件的话最好请法律人士为自己把关。

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开辟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把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打出“如购买房屋则送 (免) 半年物业服务费用”这样的促销广告,这实际上超出了其售房合同的范围。

虽然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开辟商代替业主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实际履行时,常因得不到开辟商的实际承诺而引起争议,导致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1.问:因出卖人过错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是否应该返还出卖人房屋使用费,如果需要返还,返还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2003)民一他字第13号函件可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房屋使用费,应该以卖收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出卖人。

2.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能否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答: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音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

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因公共管道的铺设如果被拆除会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故如果购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拆除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4.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答: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请求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一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

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交付条件约定如何理解?答: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时间取得了备案证,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未第2或第3或第4中,则都以开放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该证书,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6.问:开发商是否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答: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

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购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舅父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违约金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与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77.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务问答》,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

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但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自当事人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该约定无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且面积相差不大,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和政策方面的内容,一般业主难以全面了解,尤其是商品房开发早期,管理不规范,是否需要预售许可证业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门也疏于管理,开发商没有依法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业主没有过错,而在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因此以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界限,在该解释颁布前如果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商品楼盘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根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确认合同无效。

9.业主委员会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答: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者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么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fl/911228.html∙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_不能解决的_该怎么办/fl/911227.html∙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fl/911226.html∙专项集体合同是否可以协商解除/fl/911225.html∙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fl/911224.html∙协商后的合同草案是否要经过全体职工讨论/fl/911223.html∙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时间_会受到怎样的处罚/fl/911222.html∙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fl/911221.html∙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些/fl/911220.html∙公司为员工调入档案有什么意义/fl/911219.html∙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是怎么算的/fl/911218.html∙劳务派遣的特点 /fl/911217.html∙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fl/911216.html∙工伤职工被判刑后_还享受原工伤待遇吗/fl/911215.html∙北京婚假规有何定 /fl/911214.html∙要求移转档案 /fl/911213.html∙专项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fl/911212.html∙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fl/911211.html∙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fl/911210.html∙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fl/911209.html∙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_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fl/911208.html∙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什么劳动/fl/911207.html∙北京近年最低工资一览表/fl/911206.html∙最低工资标准是参照哪些因素制定的/fl/911205.html∙关于受处分等有关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fl/911204.html∙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赔偿有明确规范/fl/911203.html∙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fl/911202.html∙用人单位告知的内容有哪些/fl/911201.html∙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fl/911200.html∙揭阳市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fl/911199.html∙辞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fl/911198.html∙女职工产假规定详解 /fl/911197.html ∙劳务合同风险知多少 /fl/911196.html ∙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有哪些风险/fl/911195.html∙雇工 /fl/911194.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的首席代表是怎么产生的/fl/911193.html∙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有哪些/fl/911192.html∙职工因工负伤治疗_能享受什么待遇/fl/911191.html∙生育保险生效时间 /fl/911190.html∙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fl/911189.html∙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fl/911188.html∙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何统计/fl/911187.html∙被鉴定为工伤6级_劳动合同到期后_如果主动要求不再继续签订合同_能拿到补偿 /fl/911186.html ∙集体合同是否可以协商解除/fl/911185.html∙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84.html∙女职工怀孕了了_但是合同马上就要期满了/fl/911183.html∙用人单位在哪些节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fl/911182.html∙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fl/911181.html ∙被鉴定为工伤6级_劳动合同到期后_单位能否不续签劳动合同/fl/911180.html∙超过诉讼时效的两种类型/fl/911179.html∙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fl/911178.html ∙教师寒暑加班是否有加班费/fl/911177.html∙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76.html∙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fl/911175.html∙集体合同中_集体协商代表是什么意思/fl/911174.html∙劳务派遣的概念 /fl/911173.html∙工资应该何时支付 /fl/911172.html∙《审查意见书》都应该包含哪些内容/fl/911171.html∙什么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fl/911170.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_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其岗位 /fl/911169.html∙涉外劳动争议管辖 /fl/911168.html∙集体协商会议由谁主持/fl/911167.html∙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66.html∙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fl/911165.html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64.html∙农民在私营企业务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怎么办/fl/911163.html∙使用劳务派遣工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fl/911162.html∙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几天/fl/911161.html∙外出期间被抢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fl/911160.html∙试用 /fl/911159.html∙《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fl/911158.html∙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_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fl/911157.html∙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fl/911156.html∙工伤保险是自己交还是单位交/fl/911155.html∙职工在工作期间交通肇事被判刑_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fl/911154.html∙什么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fl/911153.html∙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fl/911152.html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_必须给予补偿吗 /fl/911151.html∙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fl/911150.html ∙劳动合同风险及应对策略/fl/911149.html∙能否同时兼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fl/911148.html∙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fl/911147.html∙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承担什么责任 /fl/911146.html∙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fl/911145.html∙什么是拖欠劳动报酬 /fl/911144.html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fl/911143.html∙如何延续劳动者因公致残后的劳动合同/fl/911142.html∙国家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fl/911141.html∙失业保险转移的程序 /fl/911140.html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fl/911139.html∙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fl/911138.html∙失业保险费的领取 /fl/911137.html∙津贴制度 /fl/911136.html∙因为单位将员工除名或者辞退而引发的劳动争议_由哪一方负责举证 /fl/911135.html∙北京2018年公积金缴存额计算标准/fl/911134.html∙工伤职工多处伤残_如何落实工伤待遇/fl/911133.html∙关于婚假的规定 /fl/911132.html∙在法定假日及社会活动期间_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工资/fl/911131.html∙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_尚未支付工资的是否还要支付/fl/911130.html∙怎样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手续/fl/91112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