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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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丁 血源性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刘丁 血源性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2002年11月19日《健康报健康报》》报道了某临床护士被用于艾滋病病人的输液针刺破艾滋病病人的输液针刺破,,进而提出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的防护问题触的防护问题。

针对此报道针对此报道,,卫生部有关领导批示卫生部有关领导批示::“医疗卫生机构等有职业危害的事业单位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与职业病防治已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方面面的关注。

请加快这方面配套规章的调研”。

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 )、)、丙丙型肝炎病毒型肝炎病毒((HCV )和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病毒((HIV )等。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通过针刺、、咬伤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重点是手术室、、妇产科病房妇产科病房、、产科产科、、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操作、、牙科牙科、、骨科和供应室等骨科和供应室等););病原制备机构;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其他场所: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戒毒所戒毒所、、殡仪馆殡仪馆、、羁押或劳教机构等羁押或劳教机构等。

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指那些因职业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指那些因职业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包括护士、、医生医生、、病理病理((尸体尸体))解剖人员(包括法医包括法医)、)、)、药剂师药剂师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技师和合同工等;;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人员等。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一、概述血源性病原体是指通过血液或其他体液传播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能引起人类感染和疾病的病原体。

在职业环境中,接触血源性病原体是一种常见的风险。

为了保护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免受感染的威胁,制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二、识别潜在风险1. 接触血液或体液的医务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清洁工等职业的从业者存在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风险。

2. 病原体可能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唾液、尿液、粪便等体液中,通过黏膜、皮肤的损伤进入人体,引发感染。

三、预防措施1. 暴露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暴露,减少感染的机会。

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规范操作、避免飞溅,减少污染范围。

2. 个人防护: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避免直接接触血源性病原体。

3. 感染控制:接触血源性病原体后,及时清洁受污染的皮肤,避免将病原体传播给其他人。

四、处理事故1. 事故调查:发生接触事故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和过程。

2. 血源性病原体检测:对接触事故者进行血源性病原体检测,以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3. 医学观察:接触事故者应接受一定时期的医学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感染情况。

五、培训与监督1. 培训:对从事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人员进行相关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2. 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总结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是保护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要求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确保工作安全。

只有做好防护工作,才能有效防止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风险,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管理制度一、标准预防: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择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及安全注射。

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粘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

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一)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应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摘戴隐形眼镜等。

(二)禁止食品和饮料混放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冰箱、冰柜、抽屉、柜子等。

(三)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喷、溅、洒落和飞扬或产生飞沫。

(四)禁止用口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

(五)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标本应放置在防泄漏的容器中。

1.按照GBZ158 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且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如果容器外面被污染,应在外部再加用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样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如果样品易把第一层容器戳穿,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

(六)运输设备在使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安全。

(七)如有被污染的设备,应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八)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时,应告知相关人员(维修人员、运送人员及制造商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九)清洁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对台面、物面采取相应的清洁消毒措施;应定期检查、清洁消毒重复使用容器,如被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医疗废物的处理。

三、职业安全操作要求(一)尽量减少使用锐器或针具,取消不必要的注射,落实利器与针头安全处理措施。

(二)利器用完后应放入防穿刺、防渗漏、带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利器盒中。

(三)改善照明,医务人员能够舒适地看到利器盒。

(四)提供便利的洗手和/ 或消毒设施、或免水洗的手消毒剂及洗眼设施。

血源性病原性职业接触防护原则

血源性病原性职业接触防护原则

血源性病原性职业接触防护原则
一、血源性病原体
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二、职业接触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三、普遍预防原则
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HBV、HCV、HV 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

四、标准预防
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

五、标准预防的基本特点
1、隔离的物质:标准预防隔离的物质不仅包括病人的血液、全部体液,还包括病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等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预防的对象:强调双问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隔离的方法: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沬隔离。

其重点是“手卫生”。

六、标准预防措苑
洗手和手消毒、戴手套、面罩、护目镜和口罩,并穿防护衣、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被服、环境控制、预防针刺伤、医疗废物处理。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守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守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守则Bloodborne Pathogen Training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血源性病原体Bloodborne pathogen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职业接触Occupational exposure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非胃肠道接触Parenteral exposure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3.4污染Contamination指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5医疗废物Regulated medical waste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在本导则中,医疗废物包括液体血液、半液体血液以及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对压缩后呈液体或半液体的废物处理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处理固体压缩状废物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污染的锐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废物。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9〕4号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前言本导则为推荐性标准。

本导则的附录A~F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卫生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缪剑影蒋岩王焕强杜燮祎李文捷陈亮邢玉兰余冬保陈曙旸张云项晓培张云林邱明月秦戬张爽GBZ/T XXX-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血源性病原体 Bloodborne pathogen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 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解读ppt课件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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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和定义
• 医疗废物 Regulated medical waste ——指医疗 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 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 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在本导则中,医疗废 物包括液体血液、半液体血液以及其他潜在传染 性物质;对压缩后呈液体或半液体的废物处理时 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处理固体 压缩状废物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 质;污染的锐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 质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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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和定义
• 病原制备机构 Pathogens production facility—— 指批量化、规模化制备高浓度HBV、HCV 或HIV 等病原微生物的机构。 • 临床实验室 Clinical laboratory ——指在临床诊 疗或其他筛检活动中对血液或其他传染性材料进 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 研究实验室 Research laboratory ——指在研究 过程中制备或使用研究量的HBV、HCV 和HIV等 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研究实验室可能制备出高 浓度的HBV、HCV和 HIV等,但制备的病原数量 比病原制备机构少。
HCV
前瞻性研究表明在经皮接触HCV阳性源患者的血液后感染 HCV的平均风险为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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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程序
效果评估 文件化 防护行动的咨询 和帮助
风险管理的建议
管理
评估可采用的预防 和控制措施
职业卫生危险度评估
再评估和改进
识别高危关键点
评估
接触机制识别
评估伤害和疾病的强度及其 后果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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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应遵循的 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在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至关重要。

以下是防护指南以确保您在工作中远离潜在的危险:
1. 了解病原体种类及传播途径
在接触血源性病原体之前,首先要了解不同种类的病原体,以及它
们的传播途径。

常见的血源性病原体包括乙肝病毒、丙肝病毒、HIV 等。

熟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您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

2.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在进行血液或体液样本采集时,务必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
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这些装备可以有效地减少直接接触病原体的
可能性,从而保护您的健康安全。

3. 遵守正确的操作规程
在处理感染性物质时,务必遵守正确的操作规程,如正确使用针头、注射器等工具,规范废弃物处理程序等。

同时,注意手部卫生,及时
清洁双手,以减少病原体传播的风险。

4. 接种疫苗
对于容易接触到血源性病原体的从业者,如医护人员等,建议接种
相关的疫苗,如乙肝疫苗。

通过接种疫苗,可以有效地提高身体的免
疫力,减少感染的风险。

5. 定期体检
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检查病原体感染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就医,接受相应的治疗,以防止病原体传播给他人。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在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时感染的风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希望大家能严格遵守相应的防护措施,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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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2009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血源性病原体bloodborne pathogen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职业接触occupational exposure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黏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非胃肠道接触parenteral exposure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黏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3.4污染contamination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5医疗废物regulated medical waste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在本标准中,医疗废物包括液体血液、半液体血液以及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处理压缩后呈液体或半液体状的废物所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处理固体压缩状废物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污染的锐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废物。

3.6被污染的衣物contaminated laundry 被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或者可能包裹有污染锐器的衣物。

3.7工程控制engineering control采用某些措施和工具隔离或消除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血源性病原体危害,如使用处理锐器的容器、自带套管的针具或更安全的医疗设施(包括锐器伤害防护装置和无针系统)。

3.8洗手设施handwashing facility能提供充足的流动水(非手动开关)、洗手液(皂)和一次性手巾或热风干手器等的设施。

3.9无针系统needleless system在下列医疗卫生工作中不使用针具的设施:①建立动脉或静脉通路收集血液;②向体内输入药物或液体;③其他通过污染锐器损伤皮肤而导致的潜在职业接触。

3.10有保护装置的锐器sharps with engineered sharps injury protection装有减少职业接触事故的内置安全构件的锐器,用于抽取体液、刺入静脉和动脉或输入药品或液体等。

3.11病原制备机构pathogens production facility指批量化、规模化制备高浓度HBV、HCV或HIV等病原微生物的机构。

3.12临床实验室clinical laboratory在临床诊疗或其他筛检活动中对血液或其他传染性材料进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13研究实验室research laboratory在研究过程中制备或使用研究量的HBV、HCV和HIV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研究实验室可能制备出高浓度的HBV、HCV和HIV等,但制备的病原数量比病原制备机构少。

3.14源患者source individual医疗卫生机构的就医者、尸体以及被公安和司法机关羁押或劳教及戒毒所的戒毒人员等,其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可能导致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劳动者。

3.15普遍预防universal precaution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经感染了HBV、HCV、HIV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

3.16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

3.17接触后预防post-exposure prophylaxis在接触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之后,应立即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应急处理、对接触源的评价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咨询与随访等。

3.18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other potentially infectious material包括体液、任何从人体(活体或尸体)上取下的未经固定处理的细胞、组织或器官、含HIV 的细胞或组织培养或器官培养液、含HBV或HIV的培养基或培养液、感染了HBV或HIV 的实验动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组织等。

其中体液是指精液、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等。

3.19被污染的锐器contaminated sharp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肤的物品。

包括注射针、穿刺针和缝合针等针具,各类医用或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管、安瓿、固定义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检测器材等。

4 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履行的职责 4.1职业卫生防护原则4.1.1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存在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并接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参见附录A)。

4.1.2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

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

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

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4.1.4对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病毒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4.2职业卫生防护职责4.2.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体系框架和运行模式参见附录B。

4.2.2用人单位应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优先等级制定书面接触控制计划,以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血源性传染病控制的优先等级参见附录C。

4.2.2.1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 a)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进行识别。

b)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HIV和HBV 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及职业触后预防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触事故的记录、存档和报告。

4.2.2.2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

4.2.2.3每年至少对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和修订,并随工作任务、程序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及时改进。

修订职业接触控制计划时应体现消除或减少血源性病原体接触的新技术,考虑选用经济、适用、有效和更安全的医疗器械和设施。

4.2.2.4_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落实用于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安全操作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经费。

4.2.3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采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参见附录D)及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参见附录E)。

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4.2.4_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4.2.5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和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

5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5.1职业接触的识别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可能发生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工种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职业危害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1识别方法,5.1.1.1 与医护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

5.1.1.2 查阅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行动和作业,评价职业接触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可能导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所有来源,尤其是医疗废物的处理,查明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种及相关从业人员对血源性病原体防护知识的掌握水平、所持态度和行为表现,并按工种列表阐明。

5.1.2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5.1.2.1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妇产科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血液透析室、口腔科、骨科和消毒供应室等)。

5.1 .2.2病原制备机构。

5.1.2.3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

5.1.2.4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

5.1.2.5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

5.1.2.6采供血机构。

5.1.2.7其他场所:戒毒所、殡仪馆、羁押或劳教等公安和司法机构。

5.1.3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因职业原因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包括:a)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医技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

b)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或志愿者等。

c)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

d>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

e)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

5.1.4职业接触的途径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豁膜、破损皮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豁膜屏障)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

5.2风险评估根据职业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相关职业人群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风险水平与性质,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

风险评估包括: 5.2.1血源性病原体在工作场所的传播途径。

5.2.2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频率和数量,各种传播途径和最可能的传播途径,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5.2.3接触与重复接触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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