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律法规
价格法全文

价格法全文价格法是指国家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法规。
价格法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它涵盖了价格的形成、调整、监督和处罚等方面,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价格法的核心原则是市场调节,即由市场自由博弈的方式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合理价格。
在这个过程中,供求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给的变化,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形成一种均衡状态,并最终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价格法强调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反对垄断、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价格法对于商品价格的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供需关系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商品价格可能出现波动。
价格法通过及时调整价格,以保持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作。
同时,价格法还关注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对于这些产品提供必要的价格监管,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
价格法对价格监督和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中,价格监督主要是指对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价格异常和不合理的现象。
如果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价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价格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合法企业的经营,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价格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明码标价,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明确的价格参考。
其次,价格法规定了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如虚假宣传、不履行价格承诺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
此外,价格法还建立了消费者投诉渠道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尽管价格法在价格监管和市场调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价格法的落实和执行需要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力量,因此,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和提高执法效能仍面临困难。
其次,由于市场需求和供给的不确定性,有时价格的调整可能会引发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此需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点人大颁发的地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差不多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差不多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差不多稳固、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畴、差不多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差不多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爱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全然目的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事实上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差不多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要紧表现形式,人们要紧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发改价格〔2011〕534号

文档模板范本发改价格〔2011〕534号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政文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涉及市场价格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租赁价格等。
第二条:价格制定原则1. 市场调节价:价格应当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合理确定。
2. 公开透明: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应当知晓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
3. 政府干预:当市场竞争不充分或市场出现垄断现象时,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价格进行干预。
第三条:价格违规行为1. 恶意虚高价格: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恶意虚高,致使消费者过度支付。
2. 操纵市场价格:通过垄断、串谋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价格监控机制1. 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并定期发布价格监测报告。
2. 消费者或其他各方对价格违规行为可以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3. 违规行为发现后,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商品价格:指商品交易的价格。
2. 服务价格:指服务行业的价格标准。
3. 租赁价格:指房屋、车辆等物品的租金价格。
4. 市场调节价:市场价格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价格,实现合理确定。
5. 公开透明:价格公开透明,消费者可知晓商品或服务价格标准。
6. 恶意虚高价格:将商品或服务价格恶意虚高,致使消费者过度支付。
7. 操纵市场价格:通过垄断、串谋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部法律,规定了价格的调节、监督和管理等各方面内容。
价格法律制度

• 虽然这些无形资产不能用感官去识别, 但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专属性,能进行转
让,并能获取利益。所以,这种无形资
产能够进入交换领域,无形资产的价格
也是一种商品的价格。效劳价格,是存
在商品交换之中的,交换的对象是一定
形式的效劳,这种效劳是以收费的形式
表现的。所以,效劳价格和商品价格共 同构成了价格的法律界定。
格;当政府规定最低价格和上浮幅度,经营者 就有权制定向上浮动的价格。
新产品
• 所谓新产品,是指经研究开发、初步技 术鉴定或者实验室阶段实验成功,为验 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标 准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 技术而处于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通常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产品, 或在结构、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 某一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都属于新 产品。
• 经营者对于实行政府调节价的商品和效劳工程, 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商品或效劳的特点,接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
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
和调整价格。当政府规定中准价格及其上下浮
动幅度,经营者就有权在规定的中准和浮动幅 度内自行制定价格;当政府规定最高价格和下
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下浮动的价
• 第二种是最高限价,这种形式只规定上浮幅度, 是在市场不太稳定时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 格形式;
• 第三种是最低保护价,只规定下浮幅度,下浮 不得超过这一界限,这是在供过于求时用于保 护生产者利益的价格形式。
• 〔三〕政府定价
•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 照定价的权限、范围及定价程序制定的 价格。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与价格法含义
价格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问题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价格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价格问题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价格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价格领域,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价格领域,计量法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对价格计量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我国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及作用分析

我国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及作用分析一、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1. 法律规定性价格认定具有法律规定性,即价格的认定和调整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价格的认定是受法律约束的。
价格认定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也需要合法有效,否则价格的认定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2. 程序性价格认定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即在进行价格认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商品质量等因素,依法确定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价格认定的程序性体现在价格的认定需要依据市场状况和生产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确保价格的公正推断和合理确定。
3. 监管性二、价格认定的作用分析1. 维护市场秩序价格认定可以帮助维护市场秩序,使市场价格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波动,防止价格的恶性波动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和管理,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炒作现象的发生,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价格认定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合理的价格下购买商品和服务。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及时调整和控制市场价格,避免价格涨幅过大,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促进经济发展价格认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使市场价格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体现供求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及时调整市场价格,引导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流动,促进生产者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4. 维护社会稳定价格认定可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价格波动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把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市场价格,防止因价格波动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5.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价格认定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企业能够在合理的成本和价格下进行生产经营。
价格认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保障价格认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为有关机关、单位提供价格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二)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三)独立自主,公开透明;(四)便民高效,服务社会。
第四条国家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全国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四)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价格认定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通过国家规定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九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受理;(二)调查取证;(三)价格认定;(四)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五)送达。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接到价格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三)进行现场勘查;(四)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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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讨讼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
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
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