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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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期工作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1/5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常常会实施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准确认定价格违法行为至关重要。

价格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之一是价格欺诈。

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比如,某商场在促销活动中,声称“全场五折”,但实际上只有少数商品是五折,大部分商品只是略微降价甚至维持原价,这就属于价格欺诈。

再比如,某电商平台在商品页面标注“原价 1000 元,现价 500 元”,但实际上该商品从未以 1000 元的价格销售过,这种虚构原价的行为也是价格欺诈。

哄抬价格也是一种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商品供不应求、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下,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比如,在疫情期间,某些商家将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价格提高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种行为就属于哄抬价格。

此外,囤积居奇,即经营者大量囤积商品,造成市场供应紧张,从而推动价格上涨,也属于哄抬价格的范畴。

价格串通行为同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这是指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区的几家大型建材供应商私下约定统一提高建材价格,这种合谋操纵价格的行为就是价格串通。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持续、大规模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上述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

比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等。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价格监管是指国家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价格法》是价格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二、价格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依法监管原则:价格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价格监管活动。

3. 信息公开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4. 罚教结合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坚持罚教结合,既要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引导。

三、价格法的主要内容1. 价格监管主体价格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价格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管工作。

2. 价格监管对象价格监管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产品等;服务价格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等。

3. 价格监管措施(1)制定价格政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制定价格政策,指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2)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采取措施予以调控。

(3)价格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4)价格调查: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5)价格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4. 价格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涨价、虚假标价等。

(2)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价格欺诈相关法律法规

价格欺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等问题,价格欺诈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成为了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本文从规定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解读。

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商品购买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不标明价格等问题,一些商家将价格等信息隐藏起来,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被误导或者遭受损失。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于1980年首次出台了《标准化法》中的“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成为了诚信经营、促进消费信心的重要保障。

后来,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对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打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我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二、规定的重点内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将标价公示于显著位置。

“明码”就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收取的金额,应当明确标明,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价格牌、广告等信息获取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标价”就是指不仅要标明价格,还要标明单位、数量、批发和零售价格等信息。

此外,对于因赠品等以减少原商品价值的方式减免部分价款等情况,应当明确标注,消费者应当清楚了解是否是赠品。

2、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隐瞒或歪曲标价、交易价格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定明确禁止。

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1)销售商品时,企业虚报商品原价,进而夸大商品的降价幅度,误导消费者;(2)对同种商品实施多重定价,虚增原价,制造“降价”的假象,误导消费者;(3)强制或拼凑捆绑销售,将多种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误导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4)通过违规设置交易条件、不清晰的商品信息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遭遇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这背后往往隐藏着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至关重要。

价格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

哄抬价格通常发生在某些特殊时期,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一些不良商家借机大幅提高商品价格,谋取暴利。

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某些商家将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价格抬高数倍,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价格欺诈则是通过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

比如,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先提高商品原价,然后再以所谓的“折扣价”出售,实际上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优惠。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商家在标价时故意模糊不清,或者对商品的价格构成进行误导性描述,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支付了超出预期的费用。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商家不标明商品的价格,或者标价不清晰、不规范,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准确了解商品的价格信息,从而容易陷入价格陷阱。

那么,为什么要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呢?首先,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价格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价格,有权在公平、透明的价格环境中进行消费。

其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价格违法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性,使得诚信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加强市场监管是关键一环。

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市场的巡查力度,尤其是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时期,对重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密切监控。

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完善法律法规也是重要保障。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价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第四条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以下类型:(一)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能、效果、功效、特点等,从而使其接受高价购买的行为。

(二)价格垄断行为:指控制市场,强制压低或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以谋取不合理的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指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价格协议、行业协议等方式,限制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价格歧视行为:指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购买者,将其定价或优惠政策差异化,导致价格不公平,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价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以非正当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价格拖延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被投诉方已收取的违法收费,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退费义务的行为。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未列举在上述行为中的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国家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损害较小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收缴违法所得:对价格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屡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期工作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1/5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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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
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
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
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
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
款。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 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 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 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 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 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 ( 架 ) 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
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
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
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
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
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
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
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
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 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
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
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一)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经营者的权利 (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
务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四)价格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对经营者的一般要求

经营者必须诚信
经营、守法经营,塑
造经营者良好社会形
象;

遵守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明码实价是政府
长期倡导的一贯政策。
第(九)项情形。

三、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
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
(九)项情形。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 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七)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 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超过了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 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 率、平均利润率的合法幅度的行为。
(一) 价格串通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 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协 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二)低价倾销是指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 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 产品,迫使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形成垄 断地位,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 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 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 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 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 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 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 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 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 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 签。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三) 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 散布商品价格上涨或必将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的 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动价格大幅度非理性 上涨,由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五)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 服务,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交易条件相同的 买方实行不同的价格,以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明码标价;
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5.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 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下列行为为价格违 法行为。即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 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压价、变相提价、 牟取暴利等 。
(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 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 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 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 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 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 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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