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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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及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解析

商誉及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解析

商誉及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解析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商誉从来源看,可分为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

由于自创商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可靠地确定其价值,故而在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

对于商誉(即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

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企业而存在,使得商誉的计量存在一定的困难。

也正是这种计量的困难,使得各国在会计实务上不得不采用“剩余法”,也称“割差法”来对商誉进行初始计量。

即按合并成本超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初始计量。

如2001年7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的第141号公告《企业合并》(以下简称SFAS No.141)规定,商誉最初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第16号意见书的要求,以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资产和所承担债务金额的净额之差额来计量;2004年3月生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IFRS No.3)认为,商誉是指不能分别辨认并单独确认的资产形成的未来经济利益,将其确认一项资产,并对其进行初始计量,等于合并成本减去可辨认的资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

我国2006 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CAS No.20)采用了趋同于SFAS No.141和IFRS No.3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以下笔者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两种合并方式,对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进行分析。

1.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在这一合并方式下,购买方通过取得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来获得被购买企业的控制权,被购买企业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存续企业(购买方或新设企业)的资产、负债。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研究及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研究及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问题研究及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对目标企业商誉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商誉有正商誉和负商誉之分,人们在对正商誉进行深刻讨论的同时,往往对负商誉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针对负商誉现有的观点及其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系统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商誉是指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这个差额为正数时,我们一般称其为正商誉,当其为负数时,则相应的成为负商誉。

对于负商誉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国内外学者仍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负商誉进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企业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负商誉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其他隐性负面因素导致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低于市场投资平均盈利能力引起的,是对并购企业购买后得到较少盈利的补偿,是被并购企业由于状况不佳导致未来预期盈利能力不足而付出的代价。

一、负商誉存在与否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负商誉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代表人物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中认为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理由如下[2]:1.当企业整体被出售的价格小于其可辨认净资产价值时,被出售企业就会变卖单项资产而不愿将企业整体出售,这就是所谓的“负商誉”悖论。

2.负商誉与资产的定义相矛盾。

资产是指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负商誉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将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和负担。

3.负商誉不符合商誉的性质。

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

确认商誉都是肯定其正确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根本不会出现负面的情况。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要理由有:1.企业的许多资产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将会大大降低。

一方面,在将资产分开出售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拆卸、分装费用;另一方面,企业的许多资产属于专业配套设备,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还会大幅度下降。

2.在单项出售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新会计准则出台以来,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1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上市公司中在实际运用上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1些处理方法,探讨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间合并和企业间竞争不断增加,商誉作为1项无形资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再次对我国商誉问题的处理作了进1步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1些处理方法,探讨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下商誉的全新内涵1.商誉从无形资产中脱离出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2.新准则主要确认的是“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4.商誉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减值不允许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1旦确认,不允许冲回。

5.新准则会计科目增设了“商誉”、“商誉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

6.商誉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栏中单独设立“商誉”项目予以反映。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的解读与应对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的解读与应对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的解读与应对商誉是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支付的溢价部分,它代表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品牌影响力和商誉积累。

商誉会计与商誉减值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处理方法。

本文将解读商誉会计和商誉减值,并探讨应对措施。

一、商誉会计的解读商誉会计是指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将溢价部分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一种处理方法。

商誉计入资产负债表后,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摊销和评估。

商誉的存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了一定的优势,可以通过品牌影响力等形式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商誉会计的目的是准确记录企业的价值,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评估指标。

商誉会计的核心工作是将商誉的价值与企业实际业绩进行关联,以反映其贡献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

二、商誉减值的解读商誉减值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商誉价值下降而进行的减值处理。

商誉减值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商誉减值主要由两个方面引起:一是市场环境的变化,包括行业竞争加剧、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二是企业内部因素,包括管理层能力不足、市场份额下降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商誉价值下降,进而需要进行减值处理。

商誉减值的核心工作是对商誉价值进行评估和测试。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技术,对商誉进行测试和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对商誉进行减值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应对商誉减值的措施为了应对商誉减值带来的风险和影响,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 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评估商誉减值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策略。

2. 提高商誉评估的准确性:企业需要采用合适的商誉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商誉价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评估服务,获取更为客观和权威的评估结果。

3. 加强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全面披露商誉的价值、减值测试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增加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度。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探讨-----------------------------CPA研习社-----------------------------自从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文件之后,市场对于商誉及商誉减值风险的关注度大幅增加,而负商誉则是与常见的商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首先看下有关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负商誉的存在是否合理,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争议:70年代,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E.S.Herdrisksvn)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负商誉在其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

他认为,如果购买价格低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那么被购并企业就会将其资产分开出售,从而实现其全部市价;另一种认为负商誉不存在的理由认为,商誉是资产,而资产不可能有负资产,商誉作为一种资产就不可能有负商誉。

也有人认为,负商誉确实有可能存在,这是因为:(1)被购并企业因急需解决面临的经济或其他难题,如急需资金,而不得不将企业所有资产整体低价售出,以达到尽快脱手的目的。

(2)企业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割。

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反而大为降低。

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不同,对其他资产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分割出售未必能找到买主。

分割出售,费用可能大大增加。

(3)一个经营不善、年年亏损、行将倒闭的企业,实际上已表明了负商誉的产生。

因为它不再具备超额盈利能力,连平均收益水平都没有,若继续经营亏损会更大,故企业宁可以低于其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

个人认为负商誉从市场交易行为来看其存在是合理的,举个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的例子:比如市场上某套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为300万,但同一时间同一地段类似户型及楼层的房子价格均为330万,原因可能是房东资金紧张或者摇号摇中了心仪许久的新房子急于筹钱认购,从而为了快速套现折价销售也是常见的现象,此时如果刚好某个业主相中了这套房子并以全款支付与房东迅速达成交易,就相当于捡了个大便宜。

新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属性及会计处理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属性及会计处理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负商誉属性及会计处理探讨[摘要]本文对负商誉存在的客观性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商誉和负商誉的比较,就现行的负商誉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主体的购买成本低于被并购主体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不是“商誉”的对应概念,并提出应根据负商誉的本质及存在的不同原因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的观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负商誉;属性;并购随着企业间并购行为的日益增多,使商誉问题成为会计界所关注的热点,2006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而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准则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只是说明了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界将这个“差额”约定为“负商誉”。

笔者认为“负商誉”这一名称模糊了商誉和负商誉的不同属性,容易导致人们把负商誉理解为商誉的对应概念。

一、负商誉存在的客观性分析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认为负商誉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如果企业的整体交易价格低于其各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时,则该企业的业主就会选择将资产分项出售,而不是将企业作为整体来出售,这样负商誉存在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从理论上讲,负商誉与商誉、资产的基本性质相矛盾。

资产不可能有负资产,也就不可能出现负商誉。

虽然负商誉在逻辑上、观念上不存在,但在现实企业并购活动中确实存在投资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交易费用的存在。

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活动需要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并购前的信息搜集、与对手谈判、执行合约、监督履约、违约制裁等一系列的必要支出。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出售资产的真实收益就不能仅用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还应考虑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差。

当被并购企业的资产采用分项出售时,由于每笔交易都需要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总额就会很大,而在企业整体出售时,只需要进行一次交易活动,因而发生的交易费用较少。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企业并购是两个或更多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实体的过程。

这通常是为了增加规模、整合资源和提高市场份额。

然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会出现负商誉,这就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负商誉?负商誉是企业在收购公司或其他实体时,所支付的价值超过了被收购实体的净资产价值。

这通常意味着被收购实体的品牌、市场份额和客户关系等非物质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其实际净值。

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要将超过被收购实体净资产价值所支付的金额视为负商誉。

如何处理负商誉?1.确定负商誉金额在企业并购完成后,需要确定负商誉的具体金额。

企业会计需要评估被收购实体的净资产价值以及其所拥有的非物质资产的价值。

以此来确定超过净资产价值所支付的金额。

2.分摊负商誉企业会计需要将负商誉分摊到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上,在计算公司的净资产时将负商誉视为一项负债。

负商誉的分摊需要根据被收购实体的非物质资产的价值进行计算。

分摊时间一般为5-10年。

3.鉴定减记负商誉在负商誉分摊期限过后,如果仍未能按照预期获得收益,或者非物质资产的价值被降低,企业会计需要进行减记负商誉。

减记负商誉是要将负商誉的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上相应的资产账户中扣除。

负商誉的影响负商誉一般对公司的财务表现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它被视为一项负债。

这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值、负债增加、股权减少、计算其他财务指标(如财务杠杆比率)时的偏低等情况。

然而,如果收购公司的发展态势符合预期,那么负商誉也可能转化为正商誉,并为公司带来长期的价值。

结论企业并购中的负商誉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会计处理问题。

它需要企业会计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评估被收购公司的价值并进行分摊和减记。

在处理负商誉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负商誉对财务表现的影响,避免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

主要理由如下:1、企业的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开出售。

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会大大的降低,这对许多专业配套设备来说尤其如此。

2、在单项出售的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3、在被并购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行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

为了尽快将企业出售,避免更多亏损,企业业主可能会将企业降价出售。

4、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未人帐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数额庞大的退休费支出。

因此,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并购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本来的付出。

5、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急需资金面将其所有企业资产一揽子出售时,可能要将其售价打个折扣,以达到尽快出手的目的。

6、并购企业在与被并购企业业主进行并购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并购企业价格压低。

最后,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目的是为困难众多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三种方法:1、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

对购进资产仍按评估的公允价值计价,不作任何调整,支付的款项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全部记入“递延贷项——负商誉”帐户。

其理由:(1)在并购时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决策更具有相关性;(2)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地与对正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对应;(3)负商誉与其说是因为预期到未来损失而带来的并购成本,倒不如说是存在交易费用情况下,理性的目标企业所有者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与并购企业达成的一笔廉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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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进行合理的计量,在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以净额列示,笔者就新准则中商誉的具体处理作一分析,以更好地反映企业购并资产潜在的经济价值,进而真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

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

随着当今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拓新的市场,作为企业实现迅速发展壮大途径之一的合并活动在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合并商誉是一种越来越重大的经济资源,在企业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发挥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越来越为企业内外部关系人所瞩目。

但由于商誉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研究的热点。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不可辨认的资产——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了明确的规范和重大变化。

一、商誉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并且可将其创立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成本入账。

然而这种确定商誉存在的方法及对它作出的会计计量实施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笔支出能够确认是专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

因此,也难决定该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这些支出的受益期是多少,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集合法,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时确认商誉又稍有不同。

控股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则作为购买方账簿和个别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二、商誉的初始计量和账务处理(一)商誉的初始计量根据第20号准则,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二)账务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该合并方式下,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值得说明的是,(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要调整商誉的价值。

(2)商誉确认后,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商誉的后续确认和计量新准则规定商誉确认后,持有期间不再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其减值测试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分部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为此,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实际的减值测试过程中,当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时,对于商誉减值的确定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第二步,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在做账务处理时,减值损失的金额首先应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组合中的商誉账面价值;不足抵减时,再根据资产组或组合中除商誉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和资产减值测试的处理一样,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也都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如果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确认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调整增加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四、商誉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商誉以净额列示,即商誉的账面余额减商誉减值准备。

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等。

通过以上的会计处理,能合理公允地处理和披露企业合并商誉,更好地反映企业购并资产潜在的经济价值,揭示购并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而真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分析者、使用者和企业管理层评估购并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其现金流量的需要。

三、负商誉的概念和会计处理负商誉的概念是随着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行为的发生,才在企业财务会计中出现的。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为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这种超额收益能力,所付出的购买价格会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一超额部分被确认为商誉入账。

同样,在企业合并中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即合并企业所付出的购买价格可能会低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合并价格和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体现为一个负值,该负值就被称为负商誉。

1对负商誉是否存在的不同认识近年来,对于企业并购过程中是否产生了负商誉这一问题,学术界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成了会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1.1认为负商誉不存在的理由(1)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存在,即否定观。

其代表人物是亨德里克森,他在其著作《会计理论》中提出:假使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组不可辨认的有利属性,可以和可辨认资产分离,则很难想象会出现负商誉。

因为如果整个企业的价值小于各个资产价值的总和,原业主就会个别的出售其资产,而不是把企业作为整体来出售了,从而负商誉是不可能存在的。

”(2)负商誉与资产的定义矛盾。

该观点认为商誉的实质是资产,负商誉就只能是负资产:而负资产与商誉是超额收益的定性不符,现实中也不会有负资产存在,即空概念观。

在这种观点下,负商誉被看成是现实中没有对应的一个空概念,因此倡导取消负商誉概念。

关于取消的方法,有人建议购买方可按资产的交易价值入账。

(3)负商誉不符合商誉的性质。

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

确认商誉都是肯定其正确的、积极的、有利的属性,根本不应出现负面的情况。

因此,企业可能存在商誉,而不可能存在负商誉。

1.2认为负商誉存在的理由(1)从被购买方的角度看,当预期企业整体的售价低于资产分拆出售的价格时,被购买方会寻求分拆出售资产。

但有些企业的资产具有整体的不可分拆性,不可能分开出售;对于可以分开出售的资产,由于需要寻求多家买主,经过多次谈判,既增加了交易成本,又延长了全部资产出手的时间,所以将资产分开出售,很可能使资产的价值大大降低。

(2)在被合并企业长期亏损,即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尽快将企业售出,避免更多的亏损,企业主可能将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

(3)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未入账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数额庞大的退休费支出。

因此,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并购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未来的付出。

(4)当购买方预计被购买方的收益低于平均收益,购买方会在谈判中尽量使购买成本低于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目的是为困难众多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笔者认为,负商誉是存在的。

其理由是:从负商誉不存在的假设一一企业资产分开出售来看,此假设能不能成立,姑且承认能够单项出售,然而出售其价值又能不能完全实现,如被并企业可能现处于困境之中而又急于变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各项资产的价值不能完全实现,因而负商誉不存在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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