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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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标题: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机制逐渐成为调节市场供需关系的重要手段。

然而,价格波动过大或价格垄断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政府不时会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本文将就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确立干预对象1.1 确定价格波动过大的商品或服务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哪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波动过大,可能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通常会对食品、医疗用品、燃料等生活必需品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干预。

1.2 确定价格垄断行为除了价格波动过大的商品或服务外,政府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会导致市场价格不正常波动,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及时干预并整改。

1.3 确定干预时机在确定了干预对象后,政府需要考虑何时实施干预措施。

通常会在价格波动过大或价格垄断行为暴露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

二、制定干预政策2.1 价格监管针对价格波动过大的商品或服务,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监管的方式,限制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2 打击价格垄断针对价格垄断行为,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律手段,打击垄断企业,保障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2.3 加强市场监管除了针对具体商品或服务的干预措施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价格欺诈等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平合理。

三、实施干预措施3.1 公开透明在实施干预措施时,政府需要保持公开透明,向公众公布干预对象、政策和措施,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了解政府的行动。

3.2 配合监管部门政府在实施干预措施时,需要与相关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测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政策,确保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3.3 监督执行政府还需要对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干预措施的顺利实施。

四、评估效果4.1 收集数据在实施干预措施后,政府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对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评估,以了解干预效果。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为了解决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背景、目的、实施方式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影响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政府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成为必要选择。

二、目的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干预市场价格,政府可以有效控制价格波动,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对经济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实施方式1. 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政府部门通过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了解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2. 干预措施的确定:根据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政府部门将确定具体的干预措施,包括价格上限或下限的设定、价格监管机制的建立等。

3. 价格监管机制的建立:政府部门将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干预措施的有效实施。

4. 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将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四、效果评估1. 价格稳定性:通过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市场价格的波动得到有效控制,价格稳定性得到提高。

2. 消费者利益保护: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3. 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干预市场价格,政府能够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结: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为了解决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通过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政府部门能够了解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并根据情况确定具体的干预措施。

通过价格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政府能够有效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近期,我国市场上浮现了一些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决定采取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二、整改目标1.稳定市场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2.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价格虚高;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三、整改措施1.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机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2.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加强对商品价格信息的公示工作,确保市场价格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商品价格情况,避免被不合理高价欺诈。

3.制定价格干预措施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政府将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如设定价格上限、限制涨幅等,以稳定市场价格。

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价格虚高、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途径,加强对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增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公信力。

四、预期效果通过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市场价格稳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更加放心;2.价格异常波动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秩序得到规范;3.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加强,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4.市场监管力度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

五、总结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政府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工作,并通过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政府政策。

预期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政府将持续关注市场价格情况,及时调整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正。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标题: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暂时价格干预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市场价格进行短期干预的措施。

在实施暂时价格干预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干预的效果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干预目的和范围1.1 确定干预的目的和意义:政府在干预市场价格时,需要明确干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保护哪些利益。

1.2 确定干预的范围和对象:政府需要确定干预的范围是整个市场还是特定行业,以及干预的对象是价格还是供应。

二、制定具体措施和时机2.1 选择合适的干预方式:政府可以采取价格上限、价格下限、价格补贴等方式进行价格干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2.2 确定干预的时机和持续时间:政府需要在市场浮现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供需失衡时及时干预,并确定干预的持续时间,避免长期干预导致市场扭曲。

2.3 制定应对措施:政府需要在干预过程中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防止浮现不良后果。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3.1 建立监管机制: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情况。

3.2 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政府需要明确价格干预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

3.3 加强宣传和沟通:政府需要加强与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沟通,宣传干预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市场信心。

四、评估效果和调整措施4.1 定期评估干预效果:政府需要定期评估价格干预的效果,及时调整措施,确保干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2 采集市场反馈意见:政府需要积极采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了解市场需求和反应,为调整措施提供依据。

4.3 灵便调整措施:政府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干预效果灵便调整措施,避免僵化和过度干预。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风险防范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需要完善价格干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干预的程序和权限,保障干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我国对煤、电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我国对煤、电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中 间道 ,则上 山施 工相对 容易 和安全 ,工作 面服务 时 问延 长 。若 煤层 采高平 均 1 支架撤 出前 ,首先使用手动葫芦 和钢丝 4 绳扣 将欲拆 除 的 1组支 架 ( 4架 )分 别 固定 在 下 1
组 支架上 ,然 后 拆 除 欲 拆 除 的第 1个 支架 的 液 压 管 ,并用 高压管 塞堵 住 未 拆 除支 架 液压 阀 的孔 口,
总第 8 4期

矿 开 采
2o o 8年 第 5期
( ) 控制好 支 架 立 柱 液 压 行 程 ,以 防 受 力 不 9 好和压 死支架 ,若支 架拉不 动或升 不起 时 ,必 须将 手把 打 到零 位 ,详 细 检查 分 析 原 因 ,不 准 强 行 推
移 ,以免损坏 设备 。
( )所 有作 业 人 员 严 禁 在 预 撤 支 架 内和支 架 7 下方 作业 ,防止 支架下 滑伤人 。
5 结束语
(0 1 )煤层 局部 地段 大 于最 大 采高 时 ,必 须使 用木 料接顶 ,防止 支架 由于不能 接顶而 造成支 架前
倾和 架头窜矸 。 4 3 撤架操 作技 术 .
沿倾 向开 15 的煤 帮 ,便 于支架 撤 出时 有足 .m 够 的作业空 间 。
( )工 作 面沿 走 向分 为 3段 ,掘 送 2条 支 架 2 下放 眼 。断 面为 2 0 ×12 .m . m,采 用 戴 帽木 支 柱支 护 。先拆 除工作 面喷雾 系统和 电控系统 、刨运 机 刀 架 ,再撤 出支架 ,支架 由机尾 向机头逐 架撤 出 。撤
架前 将支架 液压 系统闭锁 后 ,将 液压 管路 由入风行 人上 山改道 经 回风 行人 上 山供 液 。 ( )撤架 提升 使 用 的绞 车设 在 1支 架下 放 眼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四)乳品;(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四)乳品加工企业;(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对市场价格异动行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对市场价格异动行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执行责任:国家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得到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后,依法对当地的相关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市场价格异动行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实施主体
县发改局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设置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3.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4.第三十二条依照《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责任
事项
1.监测上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当地价格情况变化,发现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问责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机构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指政府为了调控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1.1 建立价格监测系统: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通过采集、分析和发布价格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1.2 设立价格预警机制:基于价格监测系统的数据,政府可以制定价格预警指标和阈值,一旦价格超过预警阈值,即可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3 加强市场价格调查:政府应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实施价格监管措施2.1 限制价格上涨:政府可以通过发布价格指导价或者价格上限,限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2.2 扩大供应量: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供应量,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降低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

2.3 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和宣传3.1 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政府应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发布价格信息,提高公众对市场价格的了解。

3.2 加强价格宣传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价格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价格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3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价格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价格监督和评估4.1 加强价格监督执法:政府应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4.2 定期评估措施效果:政府应定期评估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3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政府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价格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其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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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
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
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一)零售商。

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

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

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目录范围内规定具体品种,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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