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的效力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我们应该知道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无效的话,一般是推翻不了的,那么,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接下来由我详细为您介绍!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以被继承人最后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
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问题。
但是让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地位。
继承法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效力的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赠与合同3篇

遗嘱赠与合同3篇篇1甲方(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在过世后将其特定的遗产赠与乙方,以表达其对乙方的关爱与信任,同时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遗嘱赠与合同:一、赠与目的和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过世后,对其个人合法遗产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向乙方表达其深厚的情感与关怀,通过本合同的签署,确保遗产的顺利传承。
二、遗赠财产1. 甲方所拥有的以下财产为本次遗赠财产:(1)房产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2)存款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3)动产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4)有价证券信息:_______________;(5)其他财产信息: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对其所赠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财产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纠纷。
三、赠与条件1. 本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为乙方在甲方过世后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或完成甲方指定的特定事项。
2. 乙方应在甲方过世后______年内完成甲方指定的条件,否则本合同失效。
四、赠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享有甲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收益权。
2. 乙方负有妥善管理、维护赠与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或损坏。
3.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赠与财产的损失或损失风险增加,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生效和变更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经签署,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否则不得更改。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若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房屋的,赠与⼈和受赠⼈要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且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除了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公益性赠与外,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不能⾏使任意撤销权。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1、民法典关于房屋赠与的规定如下:(1)赠与房屋的,赠与⼈和受赠⼈要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且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赠与⼈在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公益性赠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3)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续。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房产继承与房产赠与的区别1、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不能为其他的个⼈或者集体。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的⼀种继承,也是在⽇常⽣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种继承⽅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前所⽴的遗嘱确⽴遗产的继承⼈及遗产处理的⼀种继承⽅式。
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

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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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范文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从而产生了赠与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赠与合同的范文两个方面来探讨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三个要素,即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赠与人要有赠与的财产,受赠人要接受赠与。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2.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收回赠与的财产,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
3.赠与合同的保障赠与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赠与人必须遵守赠与合同的约定。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受赠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赠与合同的范文1.赠与合同的范文内容赠与合同范文应包含以下内容:(1)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2) 赠与的财产对象,包括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3) 赠与的时间和地点;(4) 赠与的目的和条件;(5) 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期限;(6) 赠与的权利和义务。
2.赠与合同的范文格式赠与合同的范文格式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包括:(1) 标题:赠与合同;(2) 正文:按照赠与合同的内容,详细列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基本信息、赠与财产的名称、具体数量等,赠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赠与的目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3) 签名: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双方愿意遵守赠与合同的内容。
综上,赠与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除了注意其法律效力外,还应注意其范文的内容和格式,以保证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甲方(赠与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受赠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自愿将特定财产赠与乙方,且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描述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以下财产赠与给乙方:[具体财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二、赠与目的甲方表示,其赠与目的为[赠与目的,如表达友情、庆祝特定事件等],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
三、赠与条件1. 甲方应保证其赠与的财产为其合法所有,并无任何权属纠纷。
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承担保管、使用等义务。
3.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4.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行索回赠与财产,除非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
四、法律效力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擅自撤销赠与。
若甲方违反约定撤销赠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甲方隐瞒赠与财产存在重大瑕疵或权属纠纷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若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损坏赠与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双方可共同解释。
若存在冲突,以甲方解释为准。
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是双方关于本次赠与的唯一约定。
在此之前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2010----201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论文题目: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姓名:殷玲专业:09建筑技术学号:0905011230成绩: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然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障民事利益的法宝。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黑龙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试资料

黑龙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试资料1、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程序。
答:顶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程序包括:(1)受理前的准备。
(2)受理。
(3)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
(4)完成委托事项。
(5)后续工作。
2、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特征。
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甘露醇特征是:(1)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2)服务内容的广泛性。
(3)服务形式的多样性。
(4)服务的周到便利性。
(5)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由聘应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3、简述公证具有使公证事项不可撤销的效力。
答:例如《xx法》第xx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就是说,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用公证形式,否则该遗嘱不产生被变更、被撤销的效力。
《xx法》第xx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对于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应当采用公证形式,否则不产生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4、简述公正机构对遗嘱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遗嘱公证书:(1)遗嘱人身份真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5、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地位。
答:(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4)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有机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简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原则。
答:设立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从实际需要出发,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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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的效力篇一: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赠与人有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关键词】赠与合同;诺成性;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的并为法律允许的财产。
赠与人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如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之性质采诺成性应无任何异议。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
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之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
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
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186篇二:公证遗嘱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龙源期刊 .cn公证遗嘱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作者:万磊磊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XX年第06期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效力,本人不赞同该观点。
伴随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学界对于公证遗嘱效力是否具有优先性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基于此,本文以公证遗嘱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为论点,结合我国实际和相关的法学理论,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公证遗嘱;效力;继承一、公证遗嘱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民可以任选一种来立自己的遗嘱,处分自己的身后财产。
所谓的公证遗嘱,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并且出具法律文书,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 22 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这些规定从法律,司法解释到部门规章都规定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
二、学者们对公证遗嘱效力是否具有优先性的观点否定说,该说认为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不存在效力优先的问题,代表人物是梁彗星教授、张玉敏教授、陈苇教授等。
如梁彗星教授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第1882 条规定:遗嘱人得以任何一种法定形式撤销其先前依其他法定形式所设立的遗嘱。
肯定说,该说认为有数份相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层级高于其他的遗嘱。
代表人物有徐国栋教授,在他的民法典建议稿继承篇中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未以公证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三、对公证遗嘱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的分析本人赞同否定说,即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
首先从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的背景来看,我们知道我国继承法颁布的时间是1985年,作为迄今仍篇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篇一:赠与合同生效问题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析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
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XX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
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
XX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
赠与合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
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
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
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
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
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是肯定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
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
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