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_取消(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继承作为我国继承法中的一种重要继承方式,旨在保障遗产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呼声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反思与建议展开论述。
二、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背景1. 公证遗嘱的局限性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公证遗嘱的制作过程较为繁琐,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其次,公证遗嘱的内容相对固定,难以适应当事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最后,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较为困难,一旦遗嘱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当事人难以进行调整。
2. 公证机关的职责定位在我国,公证机关主要负责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证机关承担着过多的职责,如起草遗嘱、保管遗嘱等。
这种职责定位的偏差,使得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受到质疑。
3.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嘱继承问题。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的反思1. 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反思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提出了挑战。
首先,遗嘱继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其次,遗嘱继承制度应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遗嘱内容不公而导致纠纷。
2. 对公证制度的反思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公证制度也提出了挑战。
首先,公证制度需要明确自身职责,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公证制度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证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 对司法实践的反思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遗嘱继承案件的审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证的遗嘱优先效力废除(3篇)

第1篇 摘要:遗嘱作为民事行为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个人财产的继承。在我国,公证遗嘱因其具有较强公信力和权威性,长期以来被视为遗嘱继承中的优先效力。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逐渐受到质疑。本文将从公证遗嘱的背景、现状、废除原因、废除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以及对其继承人的指定。遗嘱继承作为我国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公证遗嘱因其具有较强公信力和权威性,长期以来被视为遗嘱继承中的优先效力。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逐渐受到质疑。本文旨在探讨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废除的必要性、影响及对策。
二、公证遗嘱的背景与现状 1. 背景介绍 公证遗嘱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后传入我国。在我国,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对财产的处分和继承人的指定进行书面表达。公证遗嘱具有以下特点:
(1)形式要件严格: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内容真实: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公信力强:公证遗嘱具有较强公信力和权威性,在继承纠纷中具有优先效力。 2. 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遗嘱继承的需求日益增长。公证遗嘱因其具有较强公信力和权威性,成为众多遗嘱人的首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证遗嘱也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繁琐:办理公证遗嘱需要经历多个环节,耗时费力。 (2)费用较高: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3)遗嘱内容受限:遗嘱人可能因对法律了解不足,导致遗嘱内容不完整或不合法。 三、废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原因 1.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继承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继承的规定更加细化,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得到了充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显得不再必要。
立遗嘱要公证?过时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

立遗嘱要公证?过时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原创2021-08-05 19:12·北京承爱律师事务所本文为【北京承爱律师事务所】原创内容,转载须注明来源。
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将遗嘱的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最重磅的调整无疑是在公证遗嘱上。
通过本文,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修改。
一种错误的观念:立遗嘱必须公证,否则无效?一直以来,不少朋友都有这样一个观念:立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
其实这是一个长期的重大误解。
公证只是作为司法机构的公证处,对私人文书真实性的见证程序。
而包括遗嘱的私人文书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依法制定,而不是取决于是否进行公证。
具体到遗嘱,原来的《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一共有五种,分别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只是其中的一种。
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仍然只是其中一种。
这些种类的遗嘱,只要其格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整个过程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遗嘱公证”和公证遗嘱,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遗嘱公证”其实是一个伪概念。
有的朋友想做“遗嘱公证”,他们的意思是,自己在家写一份遗嘱,拿到公证处给公证一下。
公证处实际上并没有“遗嘱公证”这项业务,也就是不能对遗嘱人自行立的遗嘱进行公证。
而只能做公证遗嘱,也就是按照公证遗嘱的程序,重新给遗嘱人立一份公证遗嘱。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效力可靠的公证遗嘱其实也有缺点事物是矛盾的统一体,存在有利的一面,必然存在不利的一面。
公证遗嘱也不例外。
由于是公证机构所立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方面很可靠,而这种可靠性来源于公证程序的正规和严谨。
因此,公证遗嘱的程序非常严格,流程比较复杂。
所以,如果遗嘱人想要修改或者撤销都不太容易。
现实中,有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但经过几年,遗嘱人由于家庭原因,想修改遗嘱。
公证遗嘱优先性丧失(3篇)

第1篇 一、引言 遗嘱,作为个人财产处分的一种方式,是法律赋予公民对自己财产进行最后安排的权利。在我国,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因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历来被广大民众所青睐。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遗嘱的形式日益丰富,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逐渐丧失。本文将围绕公证遗嘱优先性丧失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二、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及其成因 1. 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所立遗嘱。在我国《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体而言,当多个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
2. 公证遗嘱优先性成因 (1)法律规定的优先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使得公证遗嘱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性。
(2)公证遗嘱的权威性。公证遗嘱是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完成的,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公证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其出具的遗嘱具有很高的公信力。
(3)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其合法性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三、公证遗嘱优先性丧失的原因 1. 遗嘱形式的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遗嘱形式日益丰富,如电子邮件遗嘱、微信遗嘱等。这些新型遗嘱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公证遗嘱的垄断地位,使得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逐渐丧失。
2. 遗嘱人观念的转变 随着人们对遗嘱法律知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嘱的有效性。他们认为,只要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即可具备法律效力,无需依赖公证遗嘱。
3. 遗嘱效力争议的增多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效力争议事件屡见不鲜。许多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瑕疵,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显得尤为重要。
4. 公证机关公信力的下降 近年来,一些公证机关因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被曝光,导致其公信力下降。这使得人们对公证遗嘱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削弱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被取消(3篇)

第1篇 一、引言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身后财产的处分意愿的书面表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公证遗嘱因其具有法律效力优先性,在遗嘱继承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逐渐受到质疑。本文将从法律变迁的角度,探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被取消的原因、影响及遗嘱继承权的重新审视。
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背景与原因 (一)背景 1.历史渊源:在我国,遗嘱继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遗嘱继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如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困难、遗嘱篡改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公证制度应运而生。
2.政策导向: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国家大力推广公证制度。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因 1.证明力强: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出具,具有权威性,可以有效避免遗嘱篡改、伪造等问题。
2.效力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遗嘱形式。
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被取消的原因 (一)法律变迁 1.继承法修订: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订,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2.物权法出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进一步明确了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社会因素 1.信息化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伪造、篡改遗嘱的行为越来越容易。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他遗嘱形式的证明力。
2.公众维权意识提高: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遗嘱继承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被取消的影响 (一)对遗嘱继承的影响 1.增加了遗嘱纠纷的风险: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使得遗嘱纠纷的风险增加,给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带来挑战。
2.影响遗嘱的执行: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被取消后,遗嘱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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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案例】
某年2月1日上午10时,王某的母亲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财产等额分配给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
公证程序完毕后归家,大儿王某的媳妇提出母亲一直跟随王某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及生病住院均是其与王某共同照顾,其余三子女既不出钱也不出力,认为该遗嘱不公平。
王某的母亲也深感愧对王某,于当日下午17时,在两位见证人及其余亲属的见证下,重新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
决定将其名下财产的40%留给王某,其余60%等额分配给剩余三子女。
1年后的3月15日,王某的母亲离世,小女儿以公证遗嘱约定的分配方式将哥哥姐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理分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嘉浩:
提起遗嘱,许多人可能会觉得忌讳,因为从遗嘱很容易联想到死亡,所以大家没有立遗嘱的意识和习惯。
实际上,订立遗嘱好处多多:首先是能够明确遗产范围;其次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最后是有利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定纷止争,有利于家庭和谐。
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但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也可起到财富定向传承的作用。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条款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效力, 换句话说,遗嘱经过公证后,即使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只要公证遗嘱未被撤销或变更,就必须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
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订立遗嘱不再受到公证遗嘱效力的约束,这是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做出的重大改动,意味着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的标准发生变化为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准。
公证机关的公信力使“公证优先”标准更具有公信力,有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但归根结底,遗嘱更需要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有利于确保实质遗愿落实,有利于遗嘱人临终愿望得到更大尊重,凸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实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