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宁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20号)精神,立足我区资源禀赋和发展现状,加大对乡村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优质粮食、枸杞、草畜、瓜菜、酿酒葡萄“五大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调优种养结构、调强加工能力、调大经营规模、调长产业链条,统筹推进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着力促进产业化和品牌化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努力实现“卖原料”向“卖产品”、小产业向全链条、创品牌向创标准转变,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我区乡村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88%以上。
力争再用5年—8年时间,通过实施“百千亿”行动,打造3个—5个产值达到100亿规模的特色产业,全区乡村产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6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7【实施日期】2014.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7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核准的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2.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需要统筹安排、总量控制的项目及需要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一律下放市县政府审批。
2.对国家和自治区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市县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下达资金计划,由市县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
3.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煤炭、电力行业管理职责(不含煤炭、电力企业运行监测与服务职责)划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宁政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综合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16
•【字号】宁财(金)发〔2022〕56号
•【施行日期】202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永宁县财政局、金融局,平罗县财政局、金融局,大武口区财政局、金融局,各有关担保公司: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认定条件,确定银川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为我区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在公布的第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宁夏汇融鼎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宁D0000007,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注册地为固原
市彭阳县。
附件:宁夏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宁政办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7〕4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确保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任务顺利实现,现就《意见》的主要任务予以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加强领导,梳理分解,靠实责任,抓紧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和目标责任清单;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牵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工作落实;要创新思路、克服困难,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一、发展目标(一)到2020年,全区游客接待量突破3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300亿元。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强化顶层设计,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二)引导、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开发、经营、托管国有或集体经营的旅游景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国资委配合)(三)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下研究设立宁夏旅游产业发展子基金,吸引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四)做大做强宁夏旅游投资集团、吴忠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六盘山旅游集团公司、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支持各市、县成立旅游集团或投资公司。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金融工作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三、加强产品创新,扩大旅游新供给(五)重点打造贺兰山东麓、黄河金岸、清水河流域、东部环线和六盘山五条旅游风景道。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 销 售
收 人 不 超 过 2 亿 元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2 亿 元 , 当
期 贷 款余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国 家 或 自 治
区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科 技 小 巨 人 企 业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可 以 不 受 此 条 限 制 , 当 期 贷 款 余
〔 20 1 7 〕
号 204
)
要求 ,
纳 人 自 治 区 政 府 投 资 基
金资 产监管范畴 ,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 科 技 厅 共
管 同
理 。
—
45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政 府 公报 》
N 2 01 8 .
o. 1 1
第 四 条 补 偿 资 金 的 使 用 遵 循 “ 政 府 引
小 微 企 业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 为 规 范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 补 偿 资 金 ” ) 是
指
由
自
治 区和 有关市
科技企业 ;
大 学 生 、 科 技 人 员 自 带 科 技 成 果 领
办 、
创 办的 科技企业 ;
实 施 东 西 部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并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科 技 企 业 等 。
第 七 条 补 偿 资 金 贷 款 用 于 扶 持 科 技 企 业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宁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全面提升我区“一特三高”(特色产业、高品质、高端市场、高效益)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突出以优质粮食和草畜、蔬菜、枸杞、葡萄为主的“1+4”特色产业,建立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方式,培育壮大融合主体,创新融合体制机制,加强融合支撑保障,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走现代农业发展之路,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例超过2︰1,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占60%以上,订单农业覆盖面达到60%以上;全区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0%以上,主产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1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公共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督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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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府出台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3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大财政与金融融合度,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加快我区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基金来源主要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整合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运行实现的收益、退出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以及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2015-2017年分期到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运作原则第四条引导基金紧紧围绕国家和宁夏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为在自治区内注册设立,且主要投资于我区企业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或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方式作为补充。
第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和捐赠。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起设立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投资合作,并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基金和市、县(区)其他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联动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章决策与激励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投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和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动态更新,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引导基金、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委托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独立评审和专业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根据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出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五)按照投资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领域等,开展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业务。
(六)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七)运用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备选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定期向投资指导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设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组织投资、会计、法律、金融、所投领域等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委会主任由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负责确定,评审应坚持科学决策、稳健投资、适度风险、引导发展的原则,经全体评委多数同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参照同行业水平向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按年支付基础管理费,基础管理费是指引导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
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基础管理费中列支。
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应将基础管理费与引导基金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引导基金也可根据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情况,按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额度,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四章投资运作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或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
多家投资机构或投资企业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企业)作为申请者。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新设子基金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注册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且投资于宁夏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由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投资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优势特色农业和鼓励类中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四)除引导基金外,子基金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每支子基金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六条对已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当子基金投资于自治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初创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共同投资的子基金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领域等,开展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业务,全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5--7年,确需延长的,总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存续期满后,各出资人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方式退出,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挂牌、清算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的运营收益在补足本金的基础上,可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和基础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投资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对引导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等进行规范。
指导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每个投资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价。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引导基金托管商业银行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子基金托管商业银行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托管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在宁夏设有分支机构,与我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股份制或地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发现托管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引导基金规模及子基金设立情况,将引导基金拨付托管商业银行。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拨入托管商业银行,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自治区国库,自治区财政可根据实际安排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应要求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在章程或协议中对不得从事的业务领域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当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向投资指导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