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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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俱乐部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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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文联俱乐部(以下简称“本俱乐部”)是以文学艺术爱好者为主体,以交流、创作、研究、推广文学艺术为己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俱乐部的宗旨是:1.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 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交流;3. 培养文学艺术人才;4. 推动文学艺术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俱乐部的活动范围包括:1. 组织文学艺术创作、评论、讲座、展览等活动;2. 开展文学艺术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3. 举办文学艺术奖项评选和表彰活动;4. 参与文学艺术产业的相关项目合作;5. 宣传和推广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俱乐部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理事长4. 副理事长5. 秘书处6. 各专业委员会第六条会员大会是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俱乐部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俱乐部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领域的创作、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俱乐部章程;2. 热爱文学艺术,有创作、研究或欣赏能力;3. 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俱乐部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俱乐部的各项活动;2. 享有本俱乐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俱乐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4. 优先获得本俱乐部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俱乐部章程;2. 积极参加本俱乐部的各项活动;3. 服从本俱乐部的决议;4. 向本俱乐部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第十四条本俱乐部的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章程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会址在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

中国作家协会的前身是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简称全国文协),1947年7月23日在北平成立。

1953年10月,全国文协正式更名为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原称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原称理事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书记处为作协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组织机构一、工作机构中国作家协会现设有18个局级机构,机关内设机构6个(办公厅、创作联络部、对外联络部、人事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局级机构人事部代管>);所属企事业单位13个(创作研究部、文艺报社、人民文学杂志社、诗刊社、民族文学杂志社、中国作家杂志社、小说选刊杂志社、长篇小说选刊、作家出版社、现代文学馆、鲁迅文学院、中华文学基金会、作协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总则第一条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中国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历史资料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7月—1966年6月) 1949年7月23日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的前身,简称全国文协)在北平成立,选举91位文学界著名人士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茅盾、副主席丁玲、柯仲平。

文化协会章程模板

文化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性质,如:非营利性、学术性、群众性等]。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弘扬民族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文化素养,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协会活动范围,如:举办文化活动、开展文化研究、提供文化服务等]。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协会住所地址]。

第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文联规章制度

文联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文联”)的组织建设,规范文联的各项工作,提高文联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文联全体工作人员及会员。

第三条文联的宗旨是:团结、繁荣、创新、发展,为我国文学艺术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文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文联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活动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文联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负责各自领域内的专业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文联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热爱文学艺术事业,具有一定创作、研究或组织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文联。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3. 缴纳会费;4.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2. 优先参加文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和展览;3. 对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获得文联提供的各类信息和服务;5. 享有本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文联声誉;2. 积极参加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文联工作;3. 按时缴纳会费;4. 不得以文联名义从事营利活动;5. 享有本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文联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勤奋工作。

第十四条文联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五条文联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文联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文联章程

文联章程

山西省文联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山西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领导的,由山西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文联、省属行业系统文联和大型企业、院校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文化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山西省文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条山西省文联致力于联合全省文艺界,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担时代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文化建设各方面,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艺术规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加快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山西省文联的工作宗旨是联络、协调、指导、服务。

第五条山西省文联在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听取和反映文艺界的情况和意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组织引导工作,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六条促进各艺术门类生产力的发展,组织开展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演出展览、艺术教育、报刊出版、文艺考级、文艺评奖、采风观摩、培训学习、专题研讨等项工作。

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有利于高素质文化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艺术创作水平,出作品,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造就一批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领军人物。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介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介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介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

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1949年6月30日至7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

7月19日,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正式成立。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主席:郭沫若副主席:茅盾周扬1953年9月23日至10月6日,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将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更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改选了领导机构。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主席:郭沫若副主席:茅盾周扬1960年7月22日至8月13日,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改选了领导机构。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主席:郭沫若副主席:茅盾周扬巴金老舍许广平田汉欧阳予倩梅兰芳夏衍蔡楚生何香凝马思聪傅钟赛福鼎艾则孜阳翰笙1962年增补刘芝明1979年10月30日至11月16日,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改选了领导机构。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名誉主席:茅盾主席:周扬副主席:巴金夏衍傅钟阳翰笙谢冰心贺绿汀吴作人林默涵俞振飞陶钝康巴尔罕1988年11月8日至12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修改了会章,改选了领导机构。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执行主席:曹禺执行副主席:尹瘦石李瑛张君秋吴祖强马烽谢晋夏菊花冯骥才才旦卓玛1996年12月16日至20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修改了会章,改选了领导机构。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主席:周巍峙副主席(按简化字姓氏笔画为序):才旦卓玛(女,藏族)尹瘦石白淑湘(女)冯元蔚(彝族)冯骥才吕厚民刘晓江李准李瑛李默然(回族)杨伟光吴贻弓吴祖强沈鹏张锲张君秋罗扬夏菊花(女)高占祥高运甲谢晋靳尚谊1999年增补田爱习李世济201*年增补赵志宏陈晓光书记处书记:高占祥高运甲赵志宏李准陈晓光董良(女)胡珍201*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修改了会章,改选了领导机构。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1年11月2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

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随着文学艺术创作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地维护行业的利益以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应运而生。

作为联合会的核心文件,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制定以及执行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从章程制定的背景、章程的主要内容、章程的执行以及对于未来发展的展望等方面,逐一阐述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一、章程制定的背景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创建是在满足市场需求和弘扬优秀文化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创作人员、中介机构在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权益而产生的。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当前的文学艺术行业,制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显得尤为必要。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名称与主管单位:规定组织的名称以及命名的依据、章程的制定单位及行业主管单位等方面的内容。

2.组织宗旨:明确组织的宗旨,即维护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利益,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以及提高行业文化的整体水平等。

3.组织架构:规定组织的职能、机构设置及工作流程等方面。

4.入会与退出:规定了联合会的入会条件、流程及相关手续,同时也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退出联合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5.会费缴纳与管理:这部分内容为会员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缴纳方式以及会费的使用及管理等。

6.会员权利及义务:明确了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参加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参与决策等方面。

7.经费管理:明确了联合会的经费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经费的来源、使用、审计等方面。

8.章程的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联合会自身的发展,也规定了章程修改的流程和要求,以保证章程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章程的执行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执行过程中,需要各成员单位和机构严格遵守章程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更好地协调关系,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章程所规定的各种宗旨和目标。

四、未来发展的展望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建立,既是当前文学艺术行业的一次探索,同时也开创了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创作的良好格局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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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章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国文联八届二次全委会在京召开1月19日至20日,中国文联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国文联主席、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李从军,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覃志刚、李牧,党组成员、副主席冯远、杨志今,党组成员、主席团委员廖奔、白庚胜,中宣部文艺局局长杨新贵,中国文联副主席丁荫楠、才旦卓玛、丹增、白淑湘、刘大为、刘兰芳、李维康、吴贻弓、吴雁泽、张西南、赵化勇、段成桂、夏菊花、裴艳玲,主席团委员冯双白、李前光、林建、赵长青、姜昆、徐沛东、康健民、董伟、黎鸣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国文联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孙家正主持。

胡振民作了《在中国文联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李从军在会上讲话。

在为期一天半的全委会期间,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八次文代会七次作代会上的重要讲话,审议了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围绕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文联工作进行了热烈的经验交流。

覃志刚作了会议小结。

与会人员表示,中国文联八届二次全委会,是在文艺界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八次文代会七次作代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和谐文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新一年的工作很有指导意义。

大家要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奋发进取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老乡会章程老乡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淄博是我们共同的家乡,它南连泰山,北靠黄河,东临潍坊,西接济南,面积5968平方千米,人口达500万,下辖五区三县,历史上名人盛出,地域风光千姿百态,我以自己是一名淄博人而感到光荣、自豪。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淄博老乡联络交流、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增进乡情、和谐发展,提高淄博人的形象,经众位老乡撮合成立本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维护老乡利益的,均可自愿通过老乡介绍、自主申请等形式进行登记、审核、人会。

第四条申请入会人员要填写个人真实信息,确保联系畅通。

通过理事会审核的入会会员,每年需缴纳200元会费以供老乡会经费周转。

第五条会员权利:1、对会务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3、合法组织各种活动并号召会员参加;4、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通讯、信息等资源;5、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六条会员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老乡声誉,响应活动号召;2、保护通讯信息,不擅自传播给本会以外人员;3、发现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情况应立即向本会举报。

第七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品德恶劣,有不良目的或不承认本章程的将被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为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凡有乐于奉献的会员均可申请加入理事会,共同负责本会的活动组织及各项策划。

第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决定老乡会的方针政策;名誉会长负责监督、指导老乡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协助会长管理日常事务;各理事根据分工负责联络、信息、活动、财务等事务。

第四章活动费用第十条本会各项活动的费用来自会员缴纳、赞助或AA制,若有剩余资金将纳入下次活动基金。

每次聚会时进行财务公示。

第十一条本会所有任职人员均属于无薪义工,自觉自愿完成所负责工作,无论职务高低均不享受任何薪金与补贴。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老乡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业委会章程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世纪星城·紫金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名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世纪星城•紫金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来宾市来华投资区星城路所辖区域范围:来宾市来华投资区世纪星城•紫金苑小区第二条性质和宗旨本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自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的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由筹委会组织广大业主推荐或自荐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代表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一届,选举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程序由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小组讨论确定,但不能与小区业主公约和本章程的规定冲突。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5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委员民主推荐产生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兼职,亦可专职,其他委员全部为兼职。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职务津贴,如属专职,则依法应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其待遇由业主代表团组长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有业主代表2/3以上参加投票并且获得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应投票业主代表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要求辞职、停任的,应向业委会说明理由,由业委会批准,因委员辞职、停任需增补其他委员的,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代表团组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经业主全权委托的在本小区内居住的人员,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4、品行端正无劣迹;5、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具有公信力;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代表大会确定: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任企业法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3、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5次以上;4、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5、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6、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7、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5、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本业主委员会的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2、草拟业主公约、制定和修订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3、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7、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8、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9、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本业主委员会的义务:1、向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5、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告知,也可在本小区公示栏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团组会通过;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8、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9、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10、本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九条本业主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在1个星期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章经费和办公场所第二十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经费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收入等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业委会有关人员的津贴、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代表团组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除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或办公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除本业主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解散本业主委员会,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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