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制度范本(
夫妻婚姻规章制度大全表

夫妻婚姻规章制度大全表第一章婚姻登记第一条想要结婚的夫妻必须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
第二条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应当自愿结婚。
第三条重婚、婚姻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均属非法婚姻,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婚姻性质第四条夫妻关系是家庭基础,是社会基本单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担当家庭责任。
第五条夫妻之间应当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第六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保持诚实和坦诚的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第三章家庭管理第七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管理责任,共同制定家庭预算和计划,理性分配家庭资源。
第八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协商和沟通,共同处理家庭事务,合理安排工作、家庭和社交生活。
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爱护和关心孩子,共同培养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承担孩子的教育和教养责任。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条夫妻之间应当建立共同财产观念,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夫妻之间建立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限,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收益。
第十二条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相体谅和关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和鼓励,共同成长和进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第十五条夫妻之间应当尊重长辈和尊重传统家庭观念,共同维护家庭的荣誉和尊严。
第六章离婚协议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如确需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明确离婚事宜和分割财产。
第十七条离婚协议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婚姻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如有侵害他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应当接受法律制裁。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报备工作,加强婚礼报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的报备工作。
第三条婚礼报备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报备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报备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结婚、再婚、复婚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报备内容包括:(一)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级等;(二)配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等;(三)婚礼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等;(四)婚礼主持人、主要宾客、邀请单位等;(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备婚礼相关情况,不得编造、隐瞒、谎报。
第三章报备程序和时间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在婚礼前30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备婚礼相关情况。
第九条报备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备申请;(二)所在单位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所在单位在婚礼前15日内将报备情况报上级机关单位备案;(四)上级机关单位对报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报备婚礼相关情况的;(二)编造、隐瞒、谎报婚礼相关情况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婚礼的;(四)其他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审查、报备婚礼相关情况的;(二)对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不及时纠正的;(三)其他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机关单位。
结婚登记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结婚登记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婚姻登记员、登记助理员、管理人员等。
三、职责与权限1. 婚姻登记员职责:(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3)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4)协助领导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 登记助理员职责:(1)协助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负责婚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3)协助婚姻登记员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制定婚姻登记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登记程序1. 当事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3)婚姻状况证明;(4)双方合影照片。
2.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确保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2)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定结婚条件;(3)婚姻登记档案完整、准确。
五、纪律要求1. 婚姻登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程序办理婚姻登记。
2.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隐私。
4. 婚姻登记人员不得收受、索要当事人财物。
六、监督检查1. 婚姻登记机关应定期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2. 当事人有权对婚姻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婚姻登记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婚制度范本

假如你是婚姻登记 机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 将结婚证发给占小东(媳 妇)与丁全仁(公公)吗?
为什么?
思考
• (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 的关系?
•
(二)如果某个婚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
•
(三)作为一项私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的立法现状如何?有什么缺陷?应该怎样完善?
少数民族结婚
我国规定的婚龄,是目前世界上女性
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 地区规定结婚的年龄 一般为18周岁左右, 如英国、美国的47个州等规定男女都为18 周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规定为男18 周岁、女16周岁。我国之所以规定如此高 的婚龄是因为我国人口数量过多造成。
据统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 少生人口4个亿,相当于一个多美国(3 亿)。目前人口数量压力仍很大。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婚龄) 是: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
第二,此年龄只是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 必婚年龄,也非最佳年龄,国家鼓励 “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岁,女23 周岁,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24 周岁 )。
未到法定婚龄者不能结婚
隐瞒真实年龄结婚 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男女的
标准,不是以出生时的性别为标准,而是 以登记结婚时身份证上的性别及户口薄上 的性别为准。我国禁止同性结婚,但变性 人的婚姻权利则受法律保护。民政部在 2003年已明确表示:变性人的结婚登记 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比照一般婚姻对 待。
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
据报道,全国首例变性人章琳女士(原名章士林, 男,四川双流彭镇人,曾结婚并有一女儿,后离婚。) 与杨启成(四川成都崇州市听江镇人 )于2004年5月1 日结婚,成为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
公司福利制度范本婚丧嫁娶

公司福利制度范本——婚丧嫁娶一、总则为增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凝聚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福利制度。
本制度旨在为员工在婚丧嫁娶等人生重要时刻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关怀,使员工感受到公司的温暖与关爱。
二、婚庆福利1. 结婚福利:员工结婚时,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贺礼,以表达祝贺。
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如下:(1)入职满1年的员工,给予人民币200元的贺礼;(2)入职满2年的员工,给予人民币300元的贺礼;(3)入职满3年及以上的员工,给予人民币500元的贺礼。
2. 婚庆活动:公司可组织婚礼庆祝活动,为员工婚礼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支持。
三、丧葬福利1. 丧葬慰问: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以表示哀悼。
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如下:(1)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人民币500元的慰问金;(2)公司领导可根据员工具体情况,给予额外的关怀和支持。
2. 丧假安排:员工办理丧事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丧假,以确保员工能合理安排时间,处理丧事。
四、嫁娶福利1. 嫁娶慰问:员工子女结婚时,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贺礼,以表达祝贺。
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如下:(1)子女结婚,给予人民币200元的贺礼;(2)公司领导可根据员工具体情况,给予额外的关怀和支持。
2. 嫁娶活动:公司可组织庆祝活动,为员工子女的嫁娶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支持。
五、其他福利1.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集体婚礼,为新婚员工提供婚礼场地、化妆、摄影等免费服务。
2. 公司定期举办生日派对,为员工生日庆祝,送上生日祝福和礼物。
六、附则1. 本福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 本福利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本福利制度的实施,公司将努力为员工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境,使员工在企业中有归属感,增强团队凝聚力,共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个人结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诺
事
项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纪律,执行《关于操办婚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违规动用公务用车。按规定报告操办情况。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报
告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婚
丧
事
宜
具
体
操
办
情
况
操办事由
操办时间
操办地点
车队规模
车辆来源
宴请桌数
宴席标准
元/桌(含酒水)
来客情况
亲戚人数
非亲戚人数
收
受
非
亲
戚
礼
金
和
贵
重
礼
品
情
况
礼 金
收受金额(元)
退回金额
上交金额
贵重礼品礼Βιβλιοθήκη 名称处理情况(退回/上交)
遵守规定/承诺情况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个人结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报
告
人
姓 名
性 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婚
礼
相
关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婚礼男方
婚礼女方
男方父亲
男方母亲
女方父亲
女方母亲
婚
礼
具
体
事
宜
拟办时间
拟办地点
拟用车数
车辆来源
单位红白喜事规章制度范文(3篇)

单位红白喜事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红白喜事活动,维护单位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间的团结和友谊,提高单位整体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红白喜事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传统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单位红白喜事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单位成立周年庆典、员工生日聚会、婚庆仪式等。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单位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红白喜事活动组织第五条单位红白喜事活动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组织活动前需事先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保证活动内容与单位的业务目标相一致。
第六条活动组织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流程等,并将方案及时通知所有参与人员。
第七条活动组织部门应提前安排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物资以及活动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参与与管理第八条单位红白喜事活动的参与原则上为全员自愿参加,但有些活动可能需要按照部门或职务进行组织,具体参与人员由组织部门确定。
第九条参与单位红白喜事活动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活动,尊重活动组织者和其他参与人员,不得携带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参加活动。
第十条活动期间,员工应注意维护活动场所的整洁和安全,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在红白喜事活动中,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不得酗酒、赌博、打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经费使用第十二条单位红白喜事活动的经费应在单位预算范围内,严禁超出预算或挪用公款。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规定,活动组织部门应按规定报销费用,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活动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如餐饮、礼品、设备租赁等,原则上由活动组织部门统一采购和支付。
第十五条活动经费若需由个人或其他渠道赞助,需报请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婚丧喜庆活动,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员工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婚礼相关规定1.婚假制度:机关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婚礼参加:机关员工可邀请同事参加婚礼,须提前请假。
3.婚礼红包:机关员工参加同事婚礼,红包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4.婚礼礼金:机关员工结婚,可向同事征求礼金,不强制要求,自愿为之。
5.婚礼秩序:婚礼当天,机关员工需严格按时参加,不可迟到或提前离开。
三、丧事相关规定1.丧假制度: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享受丧假3天。
2.慰问探望: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同事可前往慰问探望,须提前请假。
3.赔偿安置: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将提供一定的赔偿和安置措施。
4.追悼会参加: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全体员工可在规定时间前往追悼会。
5.请假调休: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请假调休,须提前报备。
四、喜庆活动相关规定1.各类庆祝活动:机关可组织各类庆祝活动,鼓励员工参与。
2.节日礼品:机关可发放节日礼品给员工,提升员工幸福感。
3.团队建设:机关可组织团队建设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奖励表彰:机关将定期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五、其他规定1.婚丧喜庆管理小组:机关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活动。
2.费用支出:婚丧喜庆活动费用由机关承担,不得向员工收取额外费用。
3.宣传宣传:机关将通过内部通知和公告等方式宣传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知晓。
4.有效执行: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不得任意违反。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时事情况需修改时,由机关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以上为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
希望各位员工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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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2.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结婚的程序。 4.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
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的要件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 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 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 结婚证发给占小东(媳妇) 与丁全仁(公公)吗?
为什么?
思考
• (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 关系?
•
(二)如果某个婚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
•
(三)作为一项私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
立法现状如何?有什么缺陷?应该怎样完善?
(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 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
(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 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
(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 日、时,以便“卜其吉凶”。
2.有偿婚。指以男方向 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 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 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 式:
(1)买卖婚。
(2)互易婚。
(3)劳役婚。
3.无偿婚
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 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是指权力者或父母将其可以支 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而缔结的婚姻。
(2)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 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 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 缘婚。
第三,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 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
• (三)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
•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近代是本人。
• (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 则无。
•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 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 婚为条件。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2005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
(媳)占小东
(
儿
丁
)
全
丁
仁
桂
宏
人
•
(四)从以上的分析探讨中,我们可得出什么结
论、会得到哪些启示?
• 丁占二人的婚姻却导致了现实的家庭伦理 秩序变得紊乱,从而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对 于《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构成了违法,因而应认定为无效 .
(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 知女家。
(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 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
(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 后,婚礼告成。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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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 第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
(二)晚期型婚约
其特征是:
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 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 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 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
第二,订立婚约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由男女 双方自行订立,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
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 要条件和手续。
•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
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 解决。
• 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 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二、结婚的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
结婚的必备条件。
•
结婚的禁止条件 。
2、结婚的形式要件。
• 婚姻成立的方式:
• 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 。
• 结婚方式:1)仪式制。 2)登记制。 3)登记与仪 式结合制。
结婚仪式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 期的结婚方式 1.掠夺婚。 即抢婚,指男子以 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 婚姻。
(二)婚约的特征
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 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 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型婚约 早期型的婚约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 订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请期:
亲迎 :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一、婚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
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
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订婚的契约;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 为,是事实行为。
媳
间
妇
悲
闹
剧
公 公
啼 笑 姻
缘
案
• 2005年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59岁的丁 全仁先生和33岁的占小东女士,在高邮 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 理此手续时,丁全仁先生已经丧偶,而 占小东女士则刚刚离婚。但是,占小东 女士在此之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长子丁桂 宏之妻,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 小伟,而丁小伟目前随占女士与丁全仁 先生共同生活 .
结婚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结 婚仅指婚姻关系的成立,不包括订婚等其他程 序。
广义认为,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方面。 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 狭义上的规定,订婚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