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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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03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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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外孙女,重外孙 玄外孙女,玄外孙
习题:
1,甲之子与甲堂妹的女儿相爱,他 俩人能否结婚? 2,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是同父异母 的兄弟,甲乙能否结婚? 3,甲与乙的父亲是姑表兄弟,甲乙 能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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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 终止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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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包括婚 生和非婚生. 自然血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包括自然死 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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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 系
亲系指亲属的系统.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亲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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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我国封建社会的宗亲即男系亲. 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包括母系亲,妻亲和出嫁女家的 亲属.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双 方位置分别上数至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 则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如两边的亲等数不等, 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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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亲属亲疏远近关系计算法
(一)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我国古代的丧服分为五等,其名称分别是: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其丧服样式各不相同,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 疏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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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并不自 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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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范围内亲属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3,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 4,一定范围内亲属的相互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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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员工亲属关系管理制度范文

员工亲属关系管理制度范文

员工亲属关系管理制度范文员工亲属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员工亲属关系,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确保员工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拔,使用和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司内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其亲属,包括员工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第三条公司积极贯彻和推行委托代理制度,对员工进行人事安排和岗位聘用时,不得因其亲属关系而做出任何特殊优待或歧视。

第四条公司制定员工亲属关系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

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和不当行为。

第二章亲属关系申报第五条员工应在入职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亲属关系、职业等。

第六条员工入职后如有亲属关系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公司严格保密员工亲属信息,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若有员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亲属信息,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亲属关系的就业安排第九条公司对员工亲属的就业安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法用人、乱用权力。

第十条公司严禁对员工亲属进行特殊优待或歧视。

第十一条亲属关系就业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同一部门、同一岗位的员工比例的五分之一,以免引发内部矛盾和不公平现象。

第十二条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破格录用员工亲属,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尽可能公示和征求员工意见。

第四章亲属关系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之间建立良好的职业关系,但不得因家庭关系而影响工作秩序,特别是不得在工作中以互相照顾、偏袒为由影响工作公正性。

第四章亲属关系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之间建立良好的职业关系,但不得因家庭关系而影响工作秩序,特别是不得在工作中以互相照顾、偏袒为由影响工作公正性。

第十四条员工亲属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应遵循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得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之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的权力交易,以免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企业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亲属回避范围第四条亲属回避范围包括以下情形:(一)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部门或下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相互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二)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项目或业务领域工作,且存在利益关联;(三)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采购、销售、招标等关键岗位;(四)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相同或相近的职务,且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章亲属回避程序第五条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应如实报告本人及亲属的基本情况,包括亲属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职务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发现亲属与自己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向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亲属回避审查机制,对领导干部亲属回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经审查,存在回避情形的,公司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一)调整领导干部亲属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与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下属单位或项目工作;(二)调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三)调整领导干部亲属或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担任相同或相近的职务,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领导干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亲属回避,或者故意隐瞒亲属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亲属员工管理制度

亲属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单位亲属员工的管理,维护单位和谐稳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章亲属关系界定第四条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叔伯姑舅、侄甥、姑侄等。

第五条亲属关系的认定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亲属回避制度第六条亲属员工之间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或存在直接管理、业务往来关系。

第七条亲属员工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亲属员工担任重要岗位,如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应当进行亲属回避。

第四章亲属员工招聘与任用第九条亲属员工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亲属员工应聘岗位,应当符合岗位要求,通过招聘考试或评审。

第十一条亲属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担任重要岗位。

第五章亲属员工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亲属员工考核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亲属员工晋升应当符合晋升条件,通过晋升考核。

第十四条亲属员工晋升,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因亲属关系而影响晋升结果。

第六章亲属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为亲属员工提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亲属员工参加培训,应当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亲属员工在培训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不得因培训影响工作。

第七章亲属员工离职与辞职第十八条亲属员工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亲属员工辞职,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___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___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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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亲属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发生的 社会关系
(1)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2)人的出生是产生亲属关系的自然原因。 (3)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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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关系和称谓
身份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称 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等数。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
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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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旁系血亲计算法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 一方位置上数至该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至该同源人后,再往下数至另一方,也是每经 一代为一亲等,最后所得的亲等数即为该两个 亲属间的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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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院法计算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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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的社会关 系。
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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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的概念
(一)广义的亲属和狭义的亲属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
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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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亲属
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 关系且相互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其中体现的宗法等级观念,封建礼教 观念,重男轻女观念等对我们深刻认识古 代中国的政治、社会伦理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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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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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父系亲和男系亲有时有重合。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亲属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员工与公司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的活动,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关注员工及其亲属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员工亲属界定第四条员工亲属包括:1. 配偶;2.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3. 亲家;4. 依法收养的其他亲属。

第三章员工亲属管理第五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第七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在公司内部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2. 不得在公司内部兼职;3. 不得在公司内部担任与员工直接相关的职务;4. 不得在公司内部进行利益输送。

第八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应自觉接受公司监督,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如需借用公司设施、设备等,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员工亲属关爱第十条公司关心员工及其亲属的生活,为员工及其亲属提供以下关爱措施:1. 定期开展员工及其亲属座谈会,了解员工及其亲属的需求,提供帮助;2. 在员工及其亲属生日、节日等特殊日子,发放慰问品;3. 对员工及其亲属的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等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亲属关系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促进员工亲属间的关系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

第三章亲属关系的报告和登记1. 员工在入职时应如实填写亲属关系信息,并在离职前更新亲属信息。

2. 亲属信息登记包括亲属名称、关系、工作单位(如有)、联系方式等内容。

3. 员工如有亲属在公司内任职,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亲属关系。

第四章亲属关系的管理1. 公司鼓励亲属间彼此之间的尊重和理解,禁止对他人的亲属进行侮辱、诽谤等言行。

2. 亲属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尊重员工的工作和职业道德。

3. 任何有损公司利益或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行为,不得由亲属参与或实施。

第五章亲属关系的保密1. 任何员工和其亲属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都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2. 公司不得向员工的亲属提供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避免因此造成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六章亲属关系的利益冲突1. 如有员工亲属关系造成工作岗位安排或晋升等利益冲突的情况,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处理。

2. 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应公正透明,充分尊重员工和亲属的权益。

第七章亲属关系的特殊安排1. 对于有夫妻或亲属在同一公司内任职的情况,公司应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避免利益冲突或工作纠纷。

2. 公司在选拔和晋升时,不得因亲属关系作出不公正的安排。

第八章亲属关系的解除1. 如有员工的亲属因种种原因不再在公司内工作,员工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更新亲属信息。

2. 如有员工亲属因触犯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理时,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亲属关系的奖惩制度1. 如有员工因亲属关系产生了突出的工作表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或表彰。

2. 如有员工因亲属关系发生了违纪违法行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或处理。

第十章亲属关系的教育培训公司鼓励员工的亲属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增进了解和沟通,促进职工家庭和谐发展。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预防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性,消除亲属关系对人事安排的影响;(二)预防冲突原则:避免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三)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亲属回避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章亲属关系界定第四条亲属关系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姻亲关系;(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亲属关系。

第三章回避范围第五条管理人员与其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或存在直接领导、指导关系。

第六条以下情况需实行亲属回避:(一)管理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部门任职;(二)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岗位或其下属岗位任职;(三)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直接领导或下属;(四)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同级岗位;(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章回避程序第七条管理人员发现本人或亲属存在回避情况时,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回避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核实,确实存在回避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出回避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对回避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实行亲属回避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人事管理环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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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 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 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 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 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 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 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 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 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 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 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 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 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 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 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请问:李兵的说 法对吗?为什么?
2.“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 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 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高祖 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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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 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 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 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 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 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 对二人结婚。王俊、李玫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 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系吗?为什么?

(一)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 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_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 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亲属中,只有与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 而家属中有一部分与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 属关系。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是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 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 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 拟制关系的成员。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 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 员。
(二)法学上的亲属的特征: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自亲的发生和消灭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的身份 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 而消灭。 (二)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 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消灭。

第二节 亲系、辈分、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 (一)父系亲、母系亲 1.父系亲。以父亲为中介。如祖父母、 伯叔、姑。 2.母系亲。以母亲为中介。如外祖父母、 舅、姨。

(二)直系亲、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包括拟制 血亲) (2)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 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 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的世代第次。 一世代为一辈分。 长辈亲属(尊亲属)、晚辈亲属(卑亲属) 和平辈亲属 1.长辈亲属 2.晚辈亲属 3.平辈亲属
三、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表 示亲属关系越近。 ( 一)罗马法亲等制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 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往上数, 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往下数, 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2.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 法从己身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同源 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等数; 最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 亲等数。

“从近原则”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 件。





1.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 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2.血亲 (1)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 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舅姨与外 甥子女)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 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 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法定血亲。 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 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 是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法律的分类 1.宗亲。指的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 性血亲及其配偶。 (1)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 父、祖父、伯叔、兄弟。 (2)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 偶,如母、祖母、妻、儿媳。 (3)出自同一祖先,未出嫁的女性血亲, 如未婚女儿、姐妹、姑。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及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 以该日期为准;(2)宣告死亡判决书中未明确确 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2.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 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 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 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 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 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 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 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 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 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 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3.姻亲。
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 偶除外。包括 (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 姐妹夫。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四、法定的近亲属范围
一是通过总则的方式直接规定亲属的范围。 (抽象的限定法) 二是仅对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或承 担的义务作列举性规定范围。(具体的限定 法)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


本章小结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同 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法律学意义 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 为纽带的社会关系。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 会关系。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三种。 《婚姻法》、《民法通则》、《刑法》、《国籍法》 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 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亲系是指亲属间 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 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 关系。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1.姻亲关系是否因婚姻中介人离婚而消灭 采终止主义。日、韩。 采不终止主义。德、瑞士。 2.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 不终止主义。我国 有条件地终止主义。 任意主义。

二、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 是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第三章 亲属制度

学习本章应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 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以及亲属关 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 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概念和范围;掌 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 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 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第一节 亲属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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