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_亲属制度

4、按我国的世代计算法,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 ( )。 A 己身与外祖父母 B 己身与侄子侄女 C 己身与同胞兄弟姐妹 D 己身与舅、姨 5、亲属可以因( A 出生 C 收养 )而发生。 B 结婚 D 扶养
6、拟制血亲因( )而终止。 A 一定的法律行为 B 死亡 C 离婚 D 结婚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 旁系姻亲
旁系同辈亲(如兄弟姐妹等)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亲属种类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亲︵ 属以 种发 生 类原 ︵因 为 我准 国︶ ︶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 、亲属的种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 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子 女、(外)孙子女。 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3 父 2 叔、伯 2
父
2
叔、伯 1
父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二、亲属的种类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的概念〔一〕法律上的亲属与生物学上的亲属法律上亲属的特征:亲属关系不只仅是因血缘而发生亲属之间有固定的称谓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益义务〔二〕亲属与亲戚〔三〕亲属与家眷〔四〕亲属与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现代的分类宗亲外亲妻亲〔二〕现代各国的分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人工生殖血亲姻亲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拟制血亲的分类:养亲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远亲属之间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之间继亲继父母子女之间继子女的后代与继父母之间小资料:承袭法意见第24 条规则: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承袭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作。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承袭人。
承袭法意见第26 条规则:被承袭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承袭;被承袭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袭;被承袭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袭;与被承袭人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承袭。
效果:以下被承袭人的哪些人有代位承袭权?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养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思索:1. 继父母子女均为血亲关系吗?2. 继兄弟姐妹均为姻亲关系吗?3.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父母有无代位承袭权?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范围确实定方法一致式分散式〔二〕我国亲属的范围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我国远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 条的规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的规则: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局部学者的观念: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直系姻亲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二、亲等一、亲系〔一〕男系亲与女系亲〔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直系亲与旁系亲〔四〕尊亲属、卑亲属与平辈亲属二、亲等〔一〕罗马法亲等制〔二〕寺院法亲等制〔三〕我国婚姻法代数的计算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2. 理想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二〕配偶关系的终止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 理想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1年同居,同居时李某仅19岁,1993年双方生有一子。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父亲
母亲 自己 (配偶)
直 系 血 亲
儿子
女儿
孙子
外孙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妈 (姑父)
伯父 (伯母)
父亲
哥哥 (嫂子)
母亲
自己 (配偶)
妹妹 (妹夫)
舅舅 (舅妈) 表 兄 弟 外 甥 女
姨妈 (姨丈) 表 姊 妹
旁 系 血 亲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特性:
1、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2、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血缘来 源划分
血缘联 系程度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法律创设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反对,由此开始激发矛盾。李凯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过,但是李富强夫妇 不同意。于是李凯从养父母家中搬出,从 此再未来往。后来,李富强妻子病故,李 富强因伤心过度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遂 要求李凯尽赡养义务,而李凯认为自己早 已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没有义务 赡养养父。
自己
配偶
儿子
儿媳 直 系 姻 亲
女儿
女婿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父亲
母亲
父亲
母亲
姐 自己 ( 姐夫)
兄 (嫂)
自己
配偶
妹 (妹夫)
兄 (嫂)
旁 系 姻 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二)其他分类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 长辈亲、同辈亲、晚辈亲
婚姻法第二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自学)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
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_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亲属中,只有与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而家属中有一部分与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属关系。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一)犯罪构成效力
(二)告诉效力
(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一)回避效力
(二)上诉、申诉效力
(三)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自学)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一)扶养效力
(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法定代理效力
(二)监护效力
(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第二章 亲属制度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 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 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 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 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 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 来。
二、亲属的分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
夫妻(配偶)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 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世代联系(血 亲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系
旁系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旁系姻亲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亲属制度(修改)

本质的结合的举例
我国古代的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 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 而彼不能群也。” 给尔克曰:“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与 人之结合。” 父母子女之结合关系,非常牢固 同为本质的结合关系,结合程度有强弱 之差。如夫妻关系。
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 系的表现形式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 律拟制而产生。亲属的产生途径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亲属的范围 4、亲属具有特定组织形式或者共同体 结构。家庭已经是唯一的实体性的亲属 团体,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
注意: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1、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①死亡。 ②解除收养关系。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未成年,则生父(母)与继母(父) 离婚时,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如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与继 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因他们离婚而终止。
(三)B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特定的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
1980年婚姻法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使用了“代份”的概 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 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 母为二代,依此类推。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其实寺院法亲等制计算法加一,即我国的代 份计算法。
绝对终止,亲属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完全 归于消灭。 相对终止,亲属身份未消灭,而权利义务消 灭。 1.自然血亲的终止。只能因一方死亡(包括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是相对终止, 身份关系并没有消灭。 法律行为不能终止自然血亲?送养子女,消 除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死亡,因一方死亡 而终止。 3.养父母、养子女关系。①死亡,相对终止。 特殊情况下养子女尚未成年,养父母去世,养 子女恢复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绝对终 止。②解除收养关系,绝对终止。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亲属关系,保障医护人员工作环境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亲属关系指医院职工亲属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医院亲属关系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保障亲属在医院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院应加强对亲属关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患者亲属的管理意识和规范意识。
第七条亲属关系管理应尊重医德医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管理档案,定期审核更新。
第二章亲属陪护管理第九条亲属关系人员应提供患者家属证明,由医院核实后方可陪护。
第十条亲属关系人员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亲属关系人员应遵守医院就医规范,服从医生和护士的医疗指导。
第十二条亲属关系人员应保持医院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亲属关系人员在医院内不得擅自接触其他患者,不得私自传播谣言和消息。
第十四条亲属关系人员应保护医院财产,不得私自挪用医院财物。
第十五条亲属关系人员应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医院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亲属关系人员应服从医院安排,不得擅自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亲属关系人员不得私自拍照、录音、录像或发布患者情况,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三章亲属赔偿管理第十八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院财产受损,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其他患者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患者治疗出现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亲属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违规行为,医院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劝诫警告、处罚停止陪护等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
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
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它可以时代延续下去。
如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学上的亲属,是指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
它包括自然形成的亲属,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关系的亲属。
法律创设的亲属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消灭。
亲属具有如下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关系的表现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任意解除和变更。
身份是表明人在社会关系中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称谓是身份的标志,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大多是自然形成的,也有法律设定的。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
亲属的产生途径▪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的范围➢由于亲属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只有法律确认的亲属相互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某些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子女、而某些则是有条件的,如祖孙、兄弟姐妹等。
法律规定范围外的亲属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叔叔与侄儿等。
但并不妨碍它们之间自觉地履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4、亲属具有特定组织形式或者共同体结构。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已基本上集中浓缩于家庭之内;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涵盖了现代亲属关系的绝大部分内容。
▪三、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1、宗亲。
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
➢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以九族为断。
“本宗”、“正宗”➢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
即所谓的“来归之妇”➢⑶出自同一祖先未嫁的父系女性血亲。
“在室女”▪2、外亲。
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母党”“女族”➢出自同一祖先已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其所生的后代。
▪3、妻亲。
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
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妻族”▪何谓“九族” ?九族就是以自己为本位,上推四代(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推四世(子、孙、曾孙、玄孙),加上自己一族,一共九族。
▪(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亲属法依据亲属关系发生原因的不同进行分类,但有争议➢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二是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关于配偶应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否定说➢肯定说▪1、配偶。
夫与妻的对称。
➢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形成的基础,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在亲属关系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凡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自然血亲全、半血缘注重出生的事实,不考虑父母婚姻状态拟制血亲(准血亲)可能也存在血亲(过继)▪3、姻亲,(配偶本身除外),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指己身血亲的配偶。
儿媳、女婿、嫂子、姐夫、婶子、舅妈、姑父、姨父、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等➢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
如公婆、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妯娌、连襟、丈夫的舅妈、妻子的伯母➢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四、亲属的范围▪亲属关系以夫妻或者父母子女为连接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关系无穷。
若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其广泛。
▪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分别实用性限定法。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就是采用了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一)概念▪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二)分类▪1、按照血缘联系是否直接,分为直系亲与旁系亲▪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间等。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前者如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叔伯姑舅姨等,中者如姐夫、嫂子、伯母、舅妈、侄媳等,后者如妯娌、连襟等。
▪2、父系亲与母系亲➢1.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等。
➢2.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等。
▪3、男系亲与女系亲➢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也属父系亲)。
➢2.女系亲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系亲。
▪4、按照世代来划分,分为长(尊亲属)、同、晚辈(卑亲属)亲▪二、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成反比。
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一)罗马法的计算法➢1、直系血亲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间隔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
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即如是长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如是晚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下数,每隔一代也是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最近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隔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计算法。
也分为三步计算,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
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通过上述比较,在计算旁系血亲关系的远近方面,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比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更科学、准确。
例如,计算自己与叔、伯和堂兄妹之间的亲等,用罗马法计算分别为三亲等和四亲等;用寺院法计算,都是二亲等。
从血缘联系方面讲,自己与叔、伯的血缘关系明显比自己与堂兄妹的血缘关系要近,而用寺院法计算则无区分。
因此,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比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精确,故被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在我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中,并没有严格意义的亲等制。
而是以祭奠死者时所穿丧服的等差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制度,即为丧服制。
▪丧服制源于《周礼》,到明清时形成了丧服图。
丧服分为五等。
服重则亲属关系近,丧期长;服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
▪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期长;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
▪第一等为斩衰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为三年之服,丧服是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
儿子、未嫁女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和公婆。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丧服用稍粗麻布做成,缝下边。
它的服期有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之分例,如,夫为妻(父母在则不持杖)、子为出母(即补父休去之生母)、子为嫁母(即父亡再嫁人之母)等服齐衰杖期。
孙子女为祖父母、祖父母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侄为伯叔父母、出嫁女为生父母等,均服齐衰不杖期。
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5月。
玄孙子女为高祖父母服齐衰3月。
▪第三等为大功亲,为九月之服。
丧服是用粗熟布做成。
妻为夫之祖父母、父母为子女、公婆为儿媳等,均服大功9月。
▪第四等为小功亲,为五月之服。
丧服是用稍粗熟布做成。
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妻为父的伯叔父母,服小功5月。
▪第五等为缌麻亲,为三月之服。
丧服是用细熟布做成。
夫为妻的父母、妻为夫的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服缌麻3月。
以上五等,也称为“五服”,超出五服,也叫袒免亲,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
这种亲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
▪以上丧服制是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具体表现。
具有男尊女卑、以本宗为主体等特点,例如夫亡时,妻子要服斩衰三年;而妻死,丈夫只服齐衰。
妻为丈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则只服五等缌麻。
父母死了,出嫁女服齐衰;而未嫁女服斩衰。
同样的血缘远近,丧服则有很大的差别。
可见,丧服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