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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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员工管理制度

亲属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单位亲属员工的管理,维护单位和谐稳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章亲属关系界定第四条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叔伯姑舅、侄甥、姑侄等。

第五条亲属关系的认定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亲属回避制度第六条亲属员工之间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或存在直接管理、业务往来关系。

第七条亲属员工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亲属员工担任重要岗位,如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应当进行亲属回避。

第四章亲属员工招聘与任用第九条亲属员工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亲属员工应聘岗位,应当符合岗位要求,通过招聘考试或评审。

第十一条亲属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担任重要岗位。

第五章亲属员工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亲属员工考核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亲属员工晋升应当符合晋升条件,通过晋升考核。

第十四条亲属员工晋升,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因亲属关系而影响晋升结果。

第六章亲属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为亲属员工提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亲属员工参加培训,应当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亲属员工在培训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不得因培训影响工作。

第七章亲属员工离职与辞职第十八条亲属员工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亲属员工辞职,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

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

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亲属关系与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与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与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与亲属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或姻缘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等。

这种关系通常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确定了人们在家族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

亲属制度则是一种规范化的社会制度,用于规定和规范亲属关系的行为和互动。

它通常是由文化、传统和法律共同构成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平衡社会关系并促进社会和谐。

亲属制度和亲属关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亲属制度规定了亲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平衡。

同时,亲属关系也是亲属制度的基础,因为亲属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人们的亲属关系而存在的。

亲属服务管理制度

亲属服务管理制度

亲属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亲属服务管理行为,增强亲属服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亲属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亲属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员工及其亲属在企业内享受的服务管理。

三、服务内容1. 福利服务:包括生日礼物、节日福利等。

2. 就业与招聘:对亲属进行就业和招聘服务。

3. 经济援助:对有需要亲属提供经济援助。

四、申请与审核1. 亲属享受服务前需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填写亲属姓名、关系、服务内容及理由等。

2. 申请表需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3.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任何亲属都应当平等享受服务。

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原因对亲属进行歧视。

2. 公正原则:服务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公正公开的服务管理。

3. 保密原则:保护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五、责任与义务1. 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规定为亲属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2. 申请方: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

3. 监督方:对任何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反映并要求处理。

六、违反管理规定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2.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申请方,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减福利、取消服务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

3.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亲属服务管理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保障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服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希望全体员工和亲属共同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亲属关系与家庭网络

亲属关系与家庭网络

3.家庭关系的影响因素
内部因素: 1.家庭成员数目。成员多,关系次数多,关系越复杂; 2.家庭类型的异同、家庭中的已婚夫妇对数。核心家庭、主干家庭、 联合家庭 3.家庭中的代际层次。代际层次少,关系越简单。 4.家庭成员间的特征差异程度。年龄、经历、性格、文化素养、心 理和生理差异。 5.家庭成员的区位距离。
两种假说都认为,现代社会亲属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扩大家庭不再 具有控制和支配核心家庭的权力,个体在家庭内部的自主、自由和 平等权利得到尊重。 区别则在于对于扩大的亲属关系对家庭现代性的影响有着完全不同 的预期和评价
• 国内的相关研究 中国城市家庭依然有别于帕森斯和古德关于“孤立的核心家庭”的 定义,保留着与扩大的亲属关系密切交往的传统。 家族和亲属体制不再有主宰个体家庭的权力,彼此的联系和交往更 多的呈现为“分而不远”、“疏而不离” 以个体家庭为独立经济 和决策单位的、多种亲属关系之间的网络化家庭群(徐安琪, 1995); 其次,家庭网不再是以男性世袭为中心的单系网络,而是双系同时 得到发展,“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宗亲还重要”(闫云翔, 1996);
在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的影响下,很多学者包括部分中 国本土人类学者偏重对中国东南地区(福建、广东、香港、台湾等) 具有较大规模的宗族组织及其宗亲关系进行解析。
《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 《中国宗族的与社会:福建与广东》 《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和仪式》
3.当前亲属关系的主要研究
• 现代社会亲属关系的两大假说 “孤立的核心家庭”: 提出者为帕森斯。他所描绘的核心家庭式样是,与父母分开生活, 彼此经济独立,同时也独立于任何特殊主义的亲属关系群体,不受 扩大亲属群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等关系的制约。 “前现代模式的残余”: 美国家庭历史学家哈雷雯在研究中发现,工人在亲属群体中迁移并 且带着亲属援助的传统模式,他们使这些模式适应工业制度,并且 发展出与农村中的那些习惯做法有着相当不同的新的功能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亲属关系,保障医护人员工作环境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亲属关系指医院职工亲属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医院亲属关系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保障亲属在医院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院应加强对亲属关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患者亲属的管理意识和规范意识。

第七条亲属关系管理应尊重医德医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管理档案,定期审核更新。

第二章亲属陪护管理第九条亲属关系人员应提供患者家属证明,由医院核实后方可陪护。

第十条亲属关系人员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亲属关系人员应遵守医院就医规范,服从医生和护士的医疗指导。

第十二条亲属关系人员应保持医院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亲属关系人员在医院内不得擅自接触其他患者,不得私自传播谣言和消息。

第十四条亲属关系人员应保护医院财产,不得私自挪用医院财物。

第十五条亲属关系人员应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医院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亲属关系人员应服从医院安排,不得擅自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亲属关系人员不得私自拍照、录音、录像或发布患者情况,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三章亲属赔偿管理第十八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院财产受损,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其他患者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患者治疗出现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亲属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违规行为,医院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劝诫警告、处罚停止陪护等处理。

公司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亲属管理,规范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亲属。

第三条员工亲属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内部秩序良好,员工关系和谐。

第二章亲属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包括:1. 配偶;2. 直系血亲(父母、子女);3. 亲兄弟姐妹;4. 法律规定的其他亲属关系。

第三章亲属入职管理第五条员工亲属申请入职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定:1. 亲属入职前,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亲属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2. 人力资源部门对亲属入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公司招聘条件;3. 亲属入职后,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亲属在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亲属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在公司内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 不得利用亲属关系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亲属关系回避第七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存在以下情况时,应予以回避:1. 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亲属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岗位;3. 亲属担任公司内部重要项目的负责人或直接参与人;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八条员工亲属需回避的,应主动向公司提出,公司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司员工亲属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2. 记过;3. 离职;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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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 •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子 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亲 子关系? •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否 存在亲子关系?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 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 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 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 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当事 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 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 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 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 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泽声明断 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 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 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二、 亲属的特征:亲属的产生有特点的原 因,有固定的身份和地位,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间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 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 弟姊妹等。
家庭成员
夫妻 父母与 子女 其他家庭成员
拟制血亲关系 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 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 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 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 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 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 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 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 纠纷。
一是由婚姻而产生。 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 三是由收养而产生。
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 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 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庭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而同居的亲•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 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 学习的内容和重点:
• 重点内容:
• 1、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
• 了解内容:
• 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
含义
亲属,是基于婚 姻、血缘和法律拟 制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
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 身份和称谓。 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
•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 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 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 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 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 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 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 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 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 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三、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一)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 1、宗亲。
▫ 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
▫ 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
妇” ▫ ⑶在室女——本宗未嫁的女性。
(4)大归女----本宗女性血族 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
•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
姻亲
•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配偶本 身除外。 • 血亲的配偶: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仍未己身 的血亲,以血亲配偶为姻亲仅适用于晚辈直系血 亲和旁系血亲 • 配偶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仍为血亲 •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几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 如连襟、妯娌
配偶
亲 属 种 类 ︵ 我 国 ︶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 以 发 生 原 因 为 准 ︶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属关系的桥梁
是否为亲属的类别??
血亲
• 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在血缘上 出于同源的自然人。 • 自然血亲:生物意义上的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具 有同源关系,是同一祖先的后裔。 • 包括了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父系的和母系的自 然血亲,仅有亲系之分,而无亲疏之别。 • 拟制血亲:依法创设的血亲关系。收养
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 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二)现代以发生原因为 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
即夫妻。即男女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 1、是亲属关系的起点和源泉
2、是姻亲关系的基础,是亲
“连襟”趣话
在我国民间,通称姐妹们的丈夫为“连襟”, “连襟”的来历与我国著名的诗人杜甫、洪迈有关。
较早在笔下出现这个词语的是杜甫。他晚年寓居 川东,结识了当地一位姓李的老头子,叙论起来,两 家还是拐弯抹角的亲戚。两人很合得来,三天两头书 信往来或一起聊天喝酒,后来杜甫要出峡东下湖湘, 写了首《送李十五丈别》的诗,回忆叙述结交经过, 有一句是“人生意气合,相与襟袂(妹)连”。这只是 形容彼此关系密切,它还没有后来的那种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 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 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 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 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 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 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 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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