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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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亲属回避制度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三、回避原则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1. 背景介绍亲属回避制度是一项旨在避免利益冲突和维护公正廉洁的制度措施。

在各种组织、机构和国家中,亲属之间可能存在亲情关系,为了避免因此产生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问题,便确立了亲属回避制度。

2. 亲属回避的原则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对所有人员均应适用相同的标准,不存在歧视性,保证一视同仁。

- 严格性:不容许以任何形式规避或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保证执行到位。

- 透明:制度实施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避免私下猫腻,提高公信力。

3. 亲属回避的对象范围亲属回避制度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

- 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孙女等旁系亲属关系。

- 婚内亲属:与本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亲属。

4. 亲属回避的具体操作亲属回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 亲属辞职:当亲属关系影响到公正性时,一方应主动辞职或调离相关职务。

- 调岗:将亲属分开,避免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责范围内工作,减少利益冲突。

- 请假: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请假或调休等方式规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5. 亲属回避的意义和作用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 - 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规范性。

- 避免利益输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 建立廉洁清正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6. 亲属回避制度建设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目前亲属回避制度在一些地方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 规定不够严谨或执行力度不够。

- 部分地方实施不够透明,容易存在漏洞。

为改进这些问题,可以: - 加强对亲属回避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 完善制度的配套措施和监督机制。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制度执行的透明度。

7. 结语亲属回避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个领域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亲属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企业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亲属回避范围第四条亲属回避范围包括以下情形:(一)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部门或下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相互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二)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项目或业务领域工作,且存在利益关联;(三)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采购、销售、招标等关键岗位;(四)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相同或相近的职务,且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章亲属回避程序第五条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应如实报告本人及亲属的基本情况,包括亲属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职务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发现亲属与自己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向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亲属回避审查机制,对领导干部亲属回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经审查,存在回避情形的,公司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一)调整领导干部亲属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与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下属单位或项目工作;(二)调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三)调整领导干部亲属或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担任相同或相近的职务,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领导干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亲属回避,或者故意隐瞒亲属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

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预防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性,消除亲属关系对人事安排的影响;(二)预防冲突原则:避免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三)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亲属回避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章亲属关系界定第四条亲属关系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姻亲关系;(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亲属关系。

第三章回避范围第五条管理人员与其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或存在直接领导、指导关系。

第六条以下情况需实行亲属回避:(一)管理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部门任职;(二)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岗位或其下属岗位任职;(三)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直接领导或下属;(四)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同级岗位;(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章回避程序第七条管理人员发现本人或亲属存在回避情况时,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回避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核实,确实存在回避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出回避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对回避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实行亲属回避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人事管理环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防止亲属之间在人事管理中出现利益冲突,保证事业单位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回避制度的核心是防止亲属之间在人事管理中出现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亲属回避:指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岗位调整等方面实行限制。

(二)利益冲突回避:指在人事管理中,对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实行限制,确保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回避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回避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章亲属回避第六条亲属回避的范围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亲属之间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亲属之间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亲属之间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岗位调整等方面,应当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对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利益冲突回避第十一条利益冲突回避的范围包括:(一)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岗位安排;(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决策过程;(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资源分配;(四)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

领导干部 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 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一、亲属回避
1.亲属回避的定义
亲属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亲属回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3.亲属回避的方式
(1)主动回避:领导干部在知道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回避,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

(2)被动回避:上级组织或领导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调整领导干部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以便避免亲属关系的不利影响。

4.亲属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领导干部认为存在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决定:所在单位或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

(3)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根据决定结果,需要进行职
务、岗位或工作环境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定义
地域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地域因素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地域回避的范围
(1)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2)同一乡镇内存在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司声誉、公司及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财会审计/仓管)。

第二章近亲属关系界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其他应回避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第三章近亲属回避的定义、原则及内容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近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回避原则。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六条回避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第七条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事项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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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

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

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

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

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

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

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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