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一、前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生产和管理的紧要设备,同时也是一个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现场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订立本规程,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部在场(厂)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叉车、挖掘机、装载机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公司经理或其委派的专人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2.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车辆巡察、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理保养等;3. 使用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定,严格执行本规程。
四、专用机动车辆的基本要求1. 专用机动车需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2. 专用机动车的载货量不得超过车辆规定的最大载重量;3. 专用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需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持有合格的驾驶证件;4. 专用机动车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 专用机动车辆应当依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防护罩、避震器等。
五、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1. 驾驶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把握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技能;2. 驾驶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鞋,不得穿拖鞋、翻盖鞋等不安全的鞋类;3. 行驶速度应当依据路况和载重情况合理掌控;4. 行驶时应当时刻保持警觉,避开发生事故。
六、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1. 专用机动车辆应当依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或停车场内;2. 停车时应当挂上手刹、切断电源、锁住方向盘,确保车辆的安全;3. 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入口等禁止区域内。
七、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告负责人;2. 安全事故应当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查明原因,适时实行措施避开事故连续发生;3.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当立刻组织抢救伤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理;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惩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大于或者等于6 人,但不得大于23人;
•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注意:如果观光车速度超过30Km/h,查看制造厂 家的制造许可证,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保证书, 按30Km/h检验。
目录
• 一、场车使用区域、类别 • 二、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三、使用安全管理 • 四、检验项目及要求 • 五、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回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 2.2.2.1 叉车
•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 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当叉车承受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 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 2.2.3.2 叉车
• 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 2.2.3.3 观光车辆
•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
•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 CCC认证产品。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是指其所用绝缘材料的耐热等级,分A、E、 B、F、H级。是指电动机允许温升的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升 高的限度。
•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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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1 一般要求
(l)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
2.2.4.5.2叉车
(1)制动器的性能应当符合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2)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 26562-2011《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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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使用的所有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叉车、吊车、牵引车等。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监察是指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察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第五条车辆监察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车辆监察的原则是以安全为主要目标,合理利用资源,科学管理,并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七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两个方面。
第九条日常巡检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天使用车辆之前,进行简单的外观和机械部分的检查。
第十条日常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车身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严重变形、破损等情况;(二)车辆引擎、燃油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或漏油等情况;(三)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四)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刹车是否正常;(五)灯光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灯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具体周期由安全部门根据厂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动机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检查皮带、更换火花塞等;(二)车辆底盘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悬挂系统、检查转向系统、更换刹车片等;(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电瓶、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常等;(四)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变速器、传动轴、齿轮等。
第十三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巡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存档备查。
第三章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驾驶人员是车辆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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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2.1.2 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 基本要求
2.1.1 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
1总则……………………………………………………………………………(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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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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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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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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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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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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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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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法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处理。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质属于工作强制性要求,全体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对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管理单位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管理单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对车辆的检测、维修、改造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部结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要注意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气压、刹车油及制动片等关键部件的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要注重对车辆的安全通行证、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的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如果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于因人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对于因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复核监察第二十条对于经过整改的车辆,管理单位要进行复核监察,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旨在统一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牵引车、搬运车等,适用于对这些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维护的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该规程的目的是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或损坏。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相关机动车辆的监察和操作。
1.2 术语定义本规程中的主要术语及其定义如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用于场(厂)内物料搬运、运输工具、牵引工具等专用车辆。
(2)安全技术监察: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要求2.1 安全技术监察制度(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制定安全技术监察制度,明确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等管理要求。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原理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并持证上岗。
2.2 日常检查和维护(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刹车系统、照明设备、悬挂系统、车身结构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护。
(2)驾驶人员应定期清洁和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外观整洁,同时保证车辆内部机械结构的正常运行。
2.3 定期检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2)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标准、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灯光配备、仪表功能等。
第三章:操作要求3.1 车辆操作规程(1)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合理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性和安全性设备。
(2)驾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人员和设备的周边环境,避免碰撞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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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
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