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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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购买的保险产品,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助等。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与运行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评估合规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有明确的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定期按时缴纳。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应当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

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额外的保障和服务。

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理赔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合理范围内享受保险赔付。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合理的医疗服务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鼓励和支持参保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和措施,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合理确定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

第十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划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次、诊疗工程目次、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尺度肯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

二)退休职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用度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

三)职工和退休职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尺度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用度和恶性肿瘤放射医治和化学医治、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用度,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职员医疗用度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特定办公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部分。

基本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保险由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

第五条存在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冲突的规定,以及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相同的保险额度的保险条款,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条款约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特殊疾病费用。

第七条基本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补充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范围进行报销。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进行说明。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调整前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申请报销流程为员工在就诊后收集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填写报销申请表,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由公司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在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如有欺诈、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员工事先同意外,不得泄露。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遵循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参保登记、费用收取、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三章参保对象与参保方式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选择自愿参保,通过管理机构规定的渠道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八条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风险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管理和运营费用,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程序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披露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公司本部员工患病后的合理医疗水平,减轻因医疗造成的个人经济负担,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有限的补充,其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相一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委托保险公司代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本部正式员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本部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税前列支。

管理方式第五条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人工成本。

第六条本着提高管理效率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委托管理方式,由国家电投集团保险经纪公司统一择优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委托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分为公共医疗基金、大病健康保障和补充医疗基金三部分管理和使用。

其中:1.公共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报销支付;2.大病健康保障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重大病和疾病身故保障支付;3.补充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及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支付。

第八条公共医疗基金公司每年以定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范围外的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报销。

第九条大病健康保障公司每年以定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病保障、疾病身故、女性重疾产品。

具体保费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及投保项目等因素确定。

在保障期内,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罹患重大病或疾病身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金额进行支付。

第十条补充医疗基金补充医疗基金分为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划分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所占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公司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

笫二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与适用笫三条《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本着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的原则,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以下三部分使用:(-)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在以下诊疗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1.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3.超过北京市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报销限额,个人负担的部分。

具体报销办法、比例、额度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确定。

(二)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70%,按公司各级别员工系数核入个人虚拟帐户。

1.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月核入额二(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本年度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X70%?12X (核定后的员工个人月度标准工资?公司月度标准工资总额)2.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员工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自费医疗项目。

3.员工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严禁透支。

4.员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员工调离本公司或退休,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从集团支取带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入司不满半年的不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7.入司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建立个人虚拟帐户8.个人虚拟帐户从2003年1月开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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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七、其他
本办法由XXX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本办法由XXX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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