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运输公司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记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运输业务及相关收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收入真实、合法、合规。
第二章收入分类与确认第四条本公司收入分为以下几类:(一)运输收入:包括货物运输、车辆租赁、运输代理等业务收入。
(二)辅助业务收入:包括车辆维修、配件销售、仓储服务等业务收入。
(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政府补贴、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收入确认原则:(一)运输收入确认:在运输服务完成,客户验收合格,且本公司已提供相应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辅助业务收入确认:在客户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后,确认收入。
(三)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第三章收入计量与核算第六条收入计量:(一)运输收入:按实际完成运输服务收取的费用计量。
(二)辅助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计量。
(三)其他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收入核算:(一)运输收入核算: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核算。
(二)辅助业务收入核算: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核算。
(三)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职责第八条各部门收入管理职责:(一)业务部门:负责收入合同的签订、执行及收入确认。
(二)财务部门:负责收入核算、收入分析及收入报表编制。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收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收入风险控制第九条收入风险控制措施:(一)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二)严格执行收入确认标准,防止收入提前确认或滞后确认。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坏账风险。
(四)加强收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收入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8•【文号】交办公路[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老会计经验】准确划分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

【老会计经验】准确划分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力度越来越大。
由于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单位性质、核算方法的特殊性,导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较多,加之某些事业单位会计和一些税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因而事业单位的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划分问题始终困扰着会计人员及税务人员。
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应分别核算与该单位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并计算出结余。
事业单位实行各项收入与支出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免税收入与免税支出计算的结余是“事业结余”;依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的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的结余是“经营结余”。
如果会计核算准确,那么事业结余就是免税结余,经营结余就是应税结余,因而分清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尤为重要。
事业单位应将成本费用进行正确合理的归集和分配。
首先,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可以是生产的产品、研究课题、服务项目或专项工作;其次,严格划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成本的界限、基建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单位支出与个人支出的界限;再次,科学合理地选择间接费用分配标准,其中对于分不清的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实际耗用,要建立领料单制度,领用时按成本(经营)项目注明事业活动用或经营活动用,对于其他间接费用,要进行合理的分配,计入其他项目成本。
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的税务处理1.如果事业单位能够分清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可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账户,直接确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金额。
2.如果事业单位对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免税收入相关支出难以分清,应采用比例分摊法分摊准予扣除的支出金额。
对于全部支出无法分清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简称65号文)规定的公式: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计算由应税收入分摊的支出金额;若仅是事业性支出中的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免税收入相关支出难以划分清楚,可采用比例分摊法确定事业支出中由应税收入分摊的支出金额:分摊比例=事业收入中调整出的收入金额÷收入总额;应税事业收入应分摊的应税支出金额=支出总额×分摊比例。
交通运输业纳税

交通运输业纳税【篇一:交通运输业需要缴纳哪些税】交通运输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规定?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 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2、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确定中应注意的问题航空运输纳税人应注意的是( 1)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 2)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53e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b.png)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正文:----------------------------------------------------------------------------------------------------------------------------------------------------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98年6月10日)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从事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国有企业。
从事公路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仍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但可以比照本制度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
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

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
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地理位置、经营规模、运输方式、市场需求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
1.公路运输:公路运输的收入标准通常以运输里程或运输重量
为基础计算。
例如,在运输货物方面,收入可以根据每吨运输货物的里程费用来确定。
2.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的收入标准主要取决于运输支付的运力
和里程费用,也可根据乘客人数或货物重量来确定。
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的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客运和货运两个方面,客运收入通常根据航班座位的销售情况和票价来计算,货运收入则根据货物空运量和运费来确定。
4.海洋运输:海洋运输的收入标准主要取决于货物的体积、重
量和运输距离,通常以每容积或每重量计算的运费来确定。
5.物流服务:物流服务的收入标准会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和范
围而有所不同,例如仓储、分拣、配送等。
收入可以基于每件货物或每次服务的费用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且会受到市场竞争和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实际运营中,具体的收入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
道路工程税收政策

道路工程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值税:道路工程属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
一般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税率一般为3%。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一般为2%。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利润总额和所得税税率计算得出。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额和税率计算得出。
其他税收优惠:例如,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税收政策进行计算。
此外,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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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刘国琦朱恭平
“营改增”试点后,公路客运站与旅客运输合一单位(即站运合一企业),应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类别,分别按收入和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公路客运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客运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运输收入与客运场站服务收入如何划分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通知》(交运发〔2009〕275)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其中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为客源组织、售票、检查、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场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
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四)条“销售额”中第四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客运站常规做法是,按出售车票收入总额并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客运代理收入。
风险提示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实务中,公路客运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运输收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客运代理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旅客运输收入和客运代理收入在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存在
差别,因此实务中企业应按行业颁布的标准和方法分别确认这两类应税收入,而不能人为调节,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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