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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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般提取当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数核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4项收入。

一般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的金额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若上述2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将此作为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两项收入,为什么出现异常呢?为什么增值税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实,这种差异不外乎2种情况:(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2)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原因解析:(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例1.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余额。

增值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按照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者《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中。

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必然大于净损益的金额。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所得税确认的收入。

例2.预收跨年租金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核算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确认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增值税纳税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要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

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

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 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个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六种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

一、税收政策调整当税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或减免政策的出台时,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对减少,同时增值税收入保持较高水平。

比如,国家针对某些重点行业实施减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减轻,但增值税仍按照正常税率征收。

二、亏损抵扣企业在某一年度内发生亏损,可以将亏损额抵扣以前年度利润或未来年度利润,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企业亏损额较大且无法完全抵扣时,企业所得税收入会相对减少,而增值税收入可能不受亏损影响,保持较高水平。

三、资产处置收益当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资产处置时,可能会产生处置收益。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处置收益一般按照固定比例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基,导致企业所得税负增加。

然而,增值税税法对于资产处置收益一般征收相对较低的税率,使得增值税收入相对较高。

四、跨境交易在跨境贸易活动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率差异。

某些国家可能对跨境交易实施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吸引外资流入,同时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不受影响。

因此,在跨境交易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可能较低,而增值税收入仍然按照正常税率征收。

五、税收征管税收征管的严格程度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产生影响。

如果税收征管力度不足,存在企业逃税、偷漏税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减少。

而增值税的征管相对较为严格,增值税收入相对较高。

六、行业特点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也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比如,金融行业相对于制造业而言,具有较高的利润率和较低的税率,所以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对减少,而增值税收入较高。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的情况有六种主要原因:税收政策调整、亏损抵扣、资产处置收益、跨境交易、税收征管和行业特点。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种常见的税收形式。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税收,而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经营者可能会遇到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以下是六种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情形。

首先,企业可能是在损失状态下运营。

在某些年度中,企业可能会出现亏损,即企业的经营成本超过了销售额,造成了经营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将为零或负值,因为亏损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企业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该税是基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的。

其次,企业可能享受到一些税收减免措施。

政府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会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将为零,但企业仍需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企业可能享受到税收抵免的政策。

税收抵免是指通过将某些成本、费用或损失抵扣企业所得税额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的原因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将一部分费用或税前损益抵免。

然而,对于增值税来说,这些费用或损益未被抵免,因此增值税收入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四种情况是,企业可能有非经常性收支产生。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非经常性的收入或支出,如处置资产、出售股权或收到政府补贴等。

这些非经常性的收支可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差额。

例如,企业处置资产取得了一次性收入,但该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享受到税收减免或延期税款的政策,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第五种情况是,企业可能存在税收避免或逃避行为。

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来规避或逃避纳税义务,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企业可能通过虚增成本或费用、转移利润、进行跨国避税等手段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金额。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收入确认是两种税种税负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的征收对象是产品或者劳务的最终消费者。

在增值税征税过程中,企业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来获得收入。

因此,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收入来源的确认;(2)收入的计算。

1. 收入来源的确认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获取的收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销售货物的收入,另一种是提供劳务的收入。

销售货物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金额和增值税税额。

提供劳务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服务费和增值税税额。

2. 收入的计算在计算增值税征税基数时,企业需要将销售货物的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分别计入征税基数中,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税额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 进项发票中增值税的总计。

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中,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金额和相关税费;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卖出或者转让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如罚款、赔款等。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需要将各类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并扣除各类成本和费用。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收入总额 - 成本和费用总额 - 免税收入 - 减免所得税额其中,企业收入总额 = 销售收入 + 投资收益 + 财产转让收入 + 其他收入。

增值税下的收入分类主要是通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则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等多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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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
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

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

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由于上述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上述资产发生内部改变的行为,增值税应在申报表上如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而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必然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5、“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

增值税方面:税务总局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只能从发票的开具上来把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
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得税方面:对如何开具发票无明确规定,更多地是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来进行税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纳税人对“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按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增值税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对赠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

而所得税对赠品则不视同捐赠,赠品价格包含在总的销售金额之中。

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1或附表2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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