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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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_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例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_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例
保险企业的费用扣除视保险项目不同 而定。财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
法,也可采取年数总和法。但加速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更多的是为企业管理者以及 企业出资人提供信息,而税务会计师针对企 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应纳税额的核算而反映企 业缴纳所得税的详细情况。因此,其中必然 会产出差异,这具体体现在:
保金等后余额的 15% 以内可以扣除;寿险企 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的在10% 以内允许扣除;一般企业按协议或 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期间扣 除。 (三)广告宣传费对部分行业可增加扣除 限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 15% 的部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不断 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呈现出逐渐分离 的趋势。笔者在对2007 年《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和 2008 年《企业所得税 法》以及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的学习中,大致总结了在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一 致的地方。
五、总结
以上通过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调整和 特殊纳税调整的总结,分析了财务会计和税 务会计在此方面的差异和联系。可以看到,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国际化,这种 差距可能在短期内还会进一步拉大。但笔者 认为,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税制的建 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很 好的带动所得税法的进步,从而使得企业与 国家之间分配关系更加清晰化、合理化、高
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而 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导向,目的在于建 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 补充养老保险
❖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 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 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 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方法?
❖ 在研发费用的计量上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 异,表现为: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以下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 以下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 予扣除:
〔二〕本钱费用的范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 规定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 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工程是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 常的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同时,在企业 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中对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做 出了解释。
〔三〕本钱费用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 计的比较
❖ 会计上确认的本钱费用将减少企业会计利润, ❖ 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扣除工程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和会计的本钱、费用、 ❖ 损失和税金的范围根本一致。 ❖ 但会计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企业所得税 ❖ 不予确认。

纳税调整与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

纳税调整与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

纳税调整与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引言纳税调整与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是指在企业所得税报告中所做的纳税调整与财务报表中所做的所得税会计差异之间的比较和分析。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然而,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由于税法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需要对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做出调整。

这些调整的结果会导致财务报表中所计算出的所得税会计差异。

本文将对纳税调整与所得税会计差异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所得税会计差异的产生原因,以及对企业报表的影响。

纳税调整的原因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为遵循税法规定而对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进行调整。

这些调整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方法和原则上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侧重于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准确和公允,而税法则注重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征税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有不同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纳税调整的产生。

2. 特殊税收政策和优惠税法对一些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可能给予特殊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企业如果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然而,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以便准确反映享受优惠政策后的所得税费用。

3. 非税收入和支出的调整企业在各项非税收收入和支出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也会导致纳税调整的产生。

例如,企业可能会有非经常性损益、非税收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发生,这些项目需要在纳税申报过程中进行调整,以便符合税法的要求。

所得税会计差异的类型所得税会计差异是指纳税调整与财务报表中所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之间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类型:1. 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收入或费用与在计税基础中确认的收入或费用之间的差异。

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的形成,这是因为企业在税法上要求将未实现的收入或费用计入到计税基础中,而不是计入财务报表中。

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论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及处理【摘要】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种不同的计税口径进行分析比较,给出一些选择依据。

【关键词】所得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所得税介绍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4、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中的当期所得税部分。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规定确定有关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孙小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会计与税法在计量属性、应计基础、扣费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两者存在的差异影响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实施,无形中增大了企业交税计算的难度,增加了盈余操纵的几率。

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协调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本文就这些方面对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强调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时应重视的问题,并针对纳税调整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实施,该准则对生产经营时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使企业明确账务处理的正确方式。

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规范与说明。

两个法规对于收益规定并不一致,会计上的收益表现为会计利润,税法上则体现为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协调两者间差异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人们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议论更加激烈,本文对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两者差异的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二是盈余操纵。

而盈余操纵多数是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不进行论述。

本文就制度因素展开分析,从有助于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方面展开探究,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类。

1.因计量属性不同导致的差异。

税法通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范围,所以在确定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方面会造成短暂性差异。

2.因应计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对于当期已完成的收入与应当负担的或者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对工业企业而言,确认收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企业已转移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实质性前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发布日期]2020.10.02由于税法与会计上收入的分类和范围、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的计量原则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得收入在税法与会计上形成了各种税会差异。

收入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内容,看似简单,实则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分类及范围差异分析(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相关规定会计上核算的收入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收入,和其他相关准则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不包括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的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收入。

而税法上的收入,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了9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的税会差异分析从上面关于收入的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会计上的收入实际上分散于多个会计准则中,而税法上的收入,直接在《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进行了范围的规定。

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营业外收入、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项目。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三大类收入;而税法上,是将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类。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在确认转让财产收入时,需要特别考虑“视同转让财产”的特殊事项。
2、收入确认基础的差异。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收人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会汁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准则绝对不允许。具体来说:①租金收入。所得税法对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偏离了权责发生制,而且没有考虑融资租赁的递延性质。②捐赠收入。所得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捐赠收入,而会计准则对捐赠收入不作收入处理。
两者的差异:①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根据收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且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②所得税法对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
四、其他收入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理论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界定其他收入的内容。
(二)实务方面的差异
1、特殊事项的确认差异。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视同转让财产”这一说法。
两者的差异:当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时,所得税法仍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此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的入账价值的确认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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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内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所得税收入范围确认、收入的计量和收入确认的时刻等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使企业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要紧包括收入会计准则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除此之外还包括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筑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

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处理及收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报,必须在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所得税收入的差不多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收入、收益及利得业务差不多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与会计相关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收入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

一、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1.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人员能够遵循会计准则进行职业推断企业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差不多要素:(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3)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操纵。

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入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差不多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或者收益,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能够进行职业推断。

2.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的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差不多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操纵;(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可能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存在差异收入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表现为: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慎重性原则动身,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即相关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所得税从组织财政收入和体现税收防范功能角度动身,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于形式,比如对企业物资性资产只要所有权转移,不论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都应按计量标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与计量既有相同又存在差异1.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为了体现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所得税和会计的协调,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大部分表现出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致性。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一致的业务表现为两方面:(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列举的法规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关业务的处理差不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一部分收入确定未做出明确规定应与会计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部分业务内容和相应要素没有通过列举或概括的方式进行规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其中体现的收入确定的原则,即对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列举或明确做出规定的有关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意味着所得税业务处理承认会计核算结果,应该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会计和税法将不产生差异。

2.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依据的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是必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两者对收入范围的确认和收入的计量上存在差异。

比如:对会计上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假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差额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会计利润增加;但上述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业务。

再如: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在会计上因其不具备会计收入确认的要件,因此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三)有关收入确认与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有关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关系表现为:1.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依据。

2.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并对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

3. 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应当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业务处理的依据。

二、收入范围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比较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范围确认的关系表现为: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一般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一部分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要件,不确认为会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大于会计收入与收益范围。

下面我们将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差不多收入与会计收入业务的比较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差不多收入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差不多收入如下:1.销售物资收入2. 提供劳务收入3. 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同意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会计除对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外,其它收入都在会计收入范围内。

因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冲减“财务费用”,与所得税确认为收入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都产生增加的阻碍,因此,对这项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不同的业务,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对收入范围确认的阻碍以及与会计收入的比较1. 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对收入范围确认的阻碍《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2.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收入形式的比较(1)所得税和会计对货币性收入的确认一致企业所得税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会计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尽管没有包括债务的豁免,但在会计上债务的豁免,伴随着企业负债的减少,将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和经济利益的流入,也应确认为会计的收入。

因此,所得税和会计对货币性收入的确认一致。

(2)所得税和会计对非货币收入的确认不完全一致企业所得税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为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没有列举劳务。

【例1】A装修公司为B酒店装修,成本80 000元,市场价格为100 000元,双方协商,A装修公司不收取款项,能够在B 酒店免费消费100 000元。

此项业务的实质是A装修公司和在B 酒店消费同时以劳务活动取得交换价值。

税收分析营业税:A装修公司为B酒店装修,同时在酒店免费消费,属于提供劳务活动取得经济利益,在营业税征税范围。

应纳营业税=100000×3%=3 000(元)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活动,取得劳务,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确认为所得税的收入业务。

所得税的收入为100 000元,成本为80 000元。

会计处理依照双方协商A装修公司为B酒店装修,同时在酒店免费消费,由于企业提供劳务的交换价值是企业猎取一项无需付款的劳务活动,因此会计人员依照职业推断,确认为提供劳务相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同时由于具备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要件,符合收入确认的会计条件。

因此在会计上对A公司提供劳务活动,确认为收入业务。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与会计收入业务的比较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一般理解为会计不确认为收入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确认为收入。

但在会计准则的框架下,企业所得税列举的视同销售业务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规定的关系为: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业务确认的实质一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业务的确认出现差异。

1.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通过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视同销售的确切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物资、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物资、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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