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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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收入的确认一、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慎重性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连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操纵;(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例1)、甲公司03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

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

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1、12月18日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700000贷:库存商品 7000002、12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作收入处理。

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应税收入。

相关分录:借:应收帐款----乙公司 170000贷:应交税金----增(销项) 170000 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

(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

)3、04年假如甲公司收到货款,则:借:银行存款 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应收帐款 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贷:发出商品: 700000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截了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量,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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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的税款。

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决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度。

收入总额的确定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从收入总额的概念、确定方法和计算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税务年度内,按照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计算出的纳税义务。

收入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总和,它是决定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重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通过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主要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对价和补贴等。

2.其他业务收入: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外,企业通过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

3.营业外收入:企业通过经营以外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收益、投资收益等。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可以通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需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定的条件。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方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最终确认原则”。

按照最终确认原则,收入总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来说,收入总额的确定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会计报表调整: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应纳税所得额。

2.合理成本支出确认: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合理确认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确保所计算的收入总额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

3.合理利润分配: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以确保计算出的收入总额合法、合理,并符合税法规定。

4.遵守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计算方法,正确申报收入总额,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两种重要税种,它们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税率、计税基础、税前成本、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其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以便企业正确遵循税法规定,合理申报税款。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按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和支付而逐级征收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税,是以价值增值为征税基础的税种。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实际销售额来征税,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向国家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利润所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税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17%和特殊税率13%两档,其中大部分商品和劳务适用一般税率17%,少数商品和劳务适用特殊税率1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的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即税前利润。

增值税的税前成本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支出的各项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这些成本在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成本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前利润等。

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所得税减免或免征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基础、税前成本和相关政策上。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中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主要的税种,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两种税种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在增值税中,企业应当按照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企业与购买方约定的货物或者劳务价款、税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即:企业向外界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中,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确认营业收入。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后,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就不能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原则确认营业收入。

收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时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时间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交付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2.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增值税下,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记账计提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纳税义务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缴纳,没有特定的纳税义务;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并缴纳,有特定的纳税义务。

四、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营业收入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和纳税义务方面。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计算纳税金额并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计税收入的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计税依据的确定以及税额的计算等。

一、计税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税所得额。

计税收入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相关要求,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而得出。

计税收入的确定方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税法要求而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企业的计税收入一般企业的计税收入等于企业的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费用,再加上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项目。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等。

销售成本是指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非税支出和特设备扣除等。

2.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等于企业的出租收入减去租赁成本和费用,再加上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项目。

出租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出租房地产所获取的收入,包括租金、转租金和税费等。

租赁成本是指租赁房地产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房地产采购成本、房地产出租成本和房地产维修成本等。

3.资产重组和清算的计税收入资产重组和清算的计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资产重组和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

在资产重组中,计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卖出或者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在资产清算中,计税收入主要是指从资产清算中取得的收益。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1.成本费用的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扣除与取得其计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主要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2.投资收益的扣除企业对于投资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收入和红利收入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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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发布时间:2010年08月字体:【】20日访问次数: 11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内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货物时的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方法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五、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六、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所得税条件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九、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时,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的确认方法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⑴已完工作的测量;⑵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⑶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十、提供安装费等特定劳务的应税收入确认方法(一)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七)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八)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十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收入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⑴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⑵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⑶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⑷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⑸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⑹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十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应直接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纳税人2008年度收到被投资方2007年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2007年度收入,按原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以前对预售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收入征税,2008年以后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的所得税处理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款和相应的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收入合并后按当年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谓的对预售款预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

企业在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时,可以扣减以前年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已实现销售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税,产生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

十六、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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