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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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海府[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8月1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确保强区扩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当前市、区财政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增强区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激励与约束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区的补助和奖励力度,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自主理财的积极性。
同时建立奖励与责任挂钩约束机制,确保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在充分考虑市、区两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基础上,建立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区级政府保障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财随事转的要求,对重新调配后的政府间事权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妥善处理政府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区级政府正常运转。
三、实施内容(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为弥补区级财力缺口,缓解区级财政困难, 2011年市级财政从市财力中调整安排资金4,000万元,按照区级财力缺口系数和理论缺口两个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后,作为对区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海府[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海府〔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1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在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听取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已经2019年5月21日十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9日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
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工业项目,尤其是大中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医药流通项目,延伸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集群。
进一步壮大医药产业,重点培育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和医药品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和国际化,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规定中的“医药企业”专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包括医药流通企业,但为加快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医药流通企业参照适用本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四条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且实现盈利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依据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金三项指标2:1:2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府办[2011]69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海府办〔201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第一章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统揽海口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第一节“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第二节“十二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三节“十二五”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节“十二五”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第二章科学规划城市布局第一节区域布局第二节空间布局第三章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现代服务业第二节新型工业第三节现代高效农业第四节海洋产业第四章完善中心城市功能第一节区域交通中心第二节信息服务中心第三节智力支撑中心第四节商务服务中心第五节医疗服务中心第六节文化体育中心第七节南海资源开发服务基地第五章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第一节旧城改造和新片区开发第二节中心镇建设第三节新农村建设第四节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第五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六节城市精细化管理第六章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第一节环境治理第二节节能减排第三节生态体系建设第七章实施民生事业工程第一节创业就业促进工程第二节居民收入增长工程第三节保障住房建设工程第四节教育水平提升工程第五节医疗卫生保障工程第六节公共文化推进工程第七节社会保障健全工程第八节公共交通改善工程第九节社会服务创新工程第八章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第一节扩大开放第二节重点领域改革第九章强化保障措施第一节政策衔接第二节精神文明建设第三节基本保障能力第四节协调机制第十章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年~2015年)规划纲要,是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制定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是未来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19]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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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4日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琼发〔2013〕11号)、《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财办建〔2017〕38号文件规定的“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内的本市企业和机构。
海洋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财政将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重点用于扶持和引导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打造海洋产业集聚区,改善我市海洋经济基础条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海府办[2012]45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9【实施日期】2012.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海口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前款所称的“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条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除了具备《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规定的各单项优惠扶持政策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一)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二)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报书(附表一);(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工业总产值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工业平均水平,依据数额排序确定年度“海口工业企业10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7]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 2017 年 7 月 6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和产业风险管理。
(一)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市级财政每年预留不少于 5000 万元的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和互联网产业的其他扶持。
(二)实施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
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以跟投的方式向在海口市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优质互联网创业企业投资。
创业项目经专业评估且获得社会资本投资的,天使投资资金按照与社会资本 1:1 的比例实施跟投,单个项目跟投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设立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少于 5 亿元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海口市互联网企业。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7]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日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提升现代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 号)、《海南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2015-2020 年)》《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健康产业范围为医疗和康复两大类别产业项目,医药产业和医疗器械类产业等其它大健康产业项目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将健康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医疗健康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在本规定有效期内,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引导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具体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成立海口市医疗健康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的制定,医疗健康产业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统筹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等。
海口国家高新区以及市发改、财政、卫生、人社、规划、住建、国土、旅游、地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推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在建和利用现有医疗健康项目升级改造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健康项目可向我市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健康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本规定相关政策扶持:(一)由社会资本(包括国外引资和混合资本)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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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2012]82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2
【实施日期】2012.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2012]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2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体经济,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的附加条件。
(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竞投标,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三旧”改造和农村土地整治及水利设施建设;以BT 等方式投资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并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
(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政服务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养护等公共服务。
(五)鼓励民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