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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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征求意见稿〕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征收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13]12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13]12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13]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已经2013年5月3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3年度制度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大局,以服务和保障海口转型为核心,重点从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镇域经济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海口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等方面人手,积极构建具有大特区省会和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特色,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制度体系,努力实现系统性、民主性、科学性、包容性和可行性的统一,为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2013年度制度建设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包容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推动创新;坚持立足现实,反映规律,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立废并举,急需先立。

三、工作要求(一)凡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中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时保质地完成调研、起草报送工作。

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报告并说明原因,并同时抄送市法制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海府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8日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落实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全面性、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四)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及报建要求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海府办〔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海口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海口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海发(〔2014〕1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海口市委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海办字(〔2015〕18号)等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村改居”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政策延续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村改居”工作,为实现海口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和打造海南“首善之城”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一是全面彻底原则。

“村改居”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村集体资产流失、社会矛盾激化等社会问题。

为此,“村改居”不能搞就事论事的小打小闹,而是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把“村改居”的社区建成现代文明的幸福家园。

对于此前“村改居”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各部门可在本次“村改居”过程中同步研究、同步解决。

二是因地制宜原则。

由于每个村庄的优劣势不同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村的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情况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村改居”工作必须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132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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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5]22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5〕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
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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