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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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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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5 月19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同时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规定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新批准容积率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
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海口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2)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1
•【字号】海府[2011]158号
•【施行日期】201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的决定
(海府〔2011〕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8〕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被拆迁人”修改为“被征收人”。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计划征收安置工作的需要,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征收安置的需要和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的年度分配计划,下达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具
体落实。
”
五、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5年8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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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相关个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底,我厅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
近日,我厅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及公积金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一批)为重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出严辉等1049人社保、公积金数据与注册关系不一致或存在多家社保、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情况(名单见附件),涉嫌违规“挂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上述附件名单中的人员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主动完成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到位的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拒不整改的违规“挂证”专业技术人员,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我厅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上述处理。
二、请上述人员注册的相关单位督促并配合相关人员按时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仍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我厅将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嫌违规“挂证”企业或执业资格人员对违规“挂证”名单存有异议的,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持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有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办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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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2014 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一)加强生态保护。
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中部山区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
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生态红线。
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加强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推进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
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南繁育种基地转基因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引进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全省49个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沧海河流和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规[2020]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规[20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bbb0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5.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规〔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3月27日十六届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影视企业”是指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在海口地区因实际消费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与搭景有关的材料费、劳务费等所取得的本市企业自开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且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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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6]26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7.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6〕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分类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类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和乡村结合区域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行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
置工作。
第六条 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在199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