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金额、大规模的集资诈骗案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信用体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法律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也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一次重新规范的机会。
一、案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2008年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最多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
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和满口的“理财”口吻在全国多省市从社会公众手中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380余亿元,受害人达76.5万余人。
吴英通过网络和各种商业场所发布虚假的投资理财方案,甚至将自己塑造成“理财女皇”,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度。
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吴英的欺诈行为逐渐浮出水面,最终被法律机关查明真相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例二:于欢利用“双色球”诈骗案2014年,江苏淮安市实施的一起“双色球”诈骗案,嫌疑人于欢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92.9万元的钱财,最终被警方抓获。
于欢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断变换谎言,不断添油加醋地渲染投资者的收益,从而引诱投资者投资,并成功骗取资金。
案发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于欢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三:刘某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案2014年10月,陕西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的案件。
嫌疑人刘某通过虚假宣传和承诺高额利润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并将投资人的资金转入股票账户进行炒股。
但是,由于刘某没有责任心,不断作出错误决策,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过证据的审查,法院认定刘某犯有集资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参考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便于执法机关及时予以打击和打击,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正的营商环境。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案的启示与思考任才12261068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案情不再赘述。
本案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因其定罪、量刑问题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其定罪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一审中辩称,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受害人多为社会群众,且经济条件差,被犯罪者以高回报为目的诱骗,导致其蒙受重大损失。
而本案中,受害人数少,且其均为高利贷中介者,吴英则开设了本色集团展开大规模投资活动。
很多人认为,吴英行为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且在浙江一带非常普遍。
吴英的辩护人指出,吴英虽然吸纳大量资金,但其并非完全用于挥霍,而是开展大量投资活动。
故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对吴英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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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件始末 1.2000年以前(18岁左右)中专肄业,在东阳的十字街开美容店,通过“羊 胎素”的项目掘到人生第一桶金; 2.2000-2005年,先后在东阳开设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等, 积累财富达到2500万(自陈),期间,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建立本色概念酒店; 4 2006年3月-9月,注册资本1亿元创立本色公司,先后成立了担保公司、汽 车美容公司、洗衣店、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电脑网络公司、物流 公司等12家公司,事业达到巅峰期; 5 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抓获,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 捕; 6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 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7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8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9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 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从吴英案件对我国金融制度的认识
团队成员:熊攀 邢娟 娟 张平川 孙雪 陈鑫
制作人: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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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 生。中专肄业。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 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 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 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 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 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 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 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 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 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如 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 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 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 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 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 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 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 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 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 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 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 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 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 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 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 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吴英案始末分析

xx案10经济1xxxx润晞D案件始末吴英,大专未毕业就辍学走上创业之路的传奇女人。
在创业初期她一帆风顺----服务业,房地产,期货这几个前些年的热点商机她抓得很准。
这让她赚了不少钱。
按她的说法有1000万是她自己开始赚来的。
2006年吴英利用之前做生意累积的人际关系疯狂地借钱融资,短时间内注册了一系列“本色”公司,成立了她的本色集团。
她摇身一变成了“亿万富姐”,光鲜无比。
可这其中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她从一些人那借贷来的,她实际的“身家”远不如她表面上那么霸气。
此时的她必须靠不断地借高利贷来偿还之前借贷的本息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如此往复,她所欠利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范围了。
如此高调的投资和融资,也让有关部门早早地盯上了她。
2007年2月吴英被逮捕。
之后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搜查她的资产情况,慢慢地揭开传奇女人的底。
在最后的统计中法院查得吴英仍有近3亿的欠款,此时吴英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认为吴英已构成诈骗集资罪,且情节严重,判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之后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判吴英死罪。
至此引起轩然大波,民众热议。
吴英案开始成为一个全国性话题。
吴英仍不服,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为自己辩护无罪。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不核准吴英死刑。
案件被发落回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个人看法既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的死,那么在省人民法院的三审中吴英估计可以免死了。
但究竟活罪难逃,想像她那样为自己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在她创业前中期,既刚开始借贷投资时还是有资本还债的话,之后本色集团的成立资金完全是超出其自身资本可拥有借贷量之外的。
并且在吴英被捕后其所有资产加起来确实仍有3亿左右的巨额债款无法偿还。
而且很明显在她的创业后期她为了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她强撑“面子”,为得就是可以从其他人手里贷到资金。
种种方面考虑来看她确实构成了诈骗集资罪。
而此案的关键点便是吴英的诈骗集资罪名是否成立。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吴英案件思考

吴英案件思考一、吴英的生平简介及思考1981年5月20日出生的吴英,是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
父亲曾是一包工头,母亲是地道的农民。
1997年,吴英初中毕业进入东阳市技术学校就读财会专业,只读了一年半就辍学经商,吴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学院学美容技术,后和其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做起了生意。
之后又开起了“千足堂”,又从事汽车行业,服务行业,住房,期货等等各个领域。
并迅速的成立了本色商业帝国。
就吴英的生平,我觉得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没有什么背景,她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没有多少的商业知识和金融知识。
从这可以得知她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管理技能,她并不具备运营这样的商业帝国的才能,虽然才年仅28岁的她,就只是依靠自己的努力和在社会上摸爬滚打所积累的经验,还凭借她的胆识就打下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商业帝国,我觉得作为一个女人,已经很令人佩服了,暂且不去讨论她成功背后的运作以及这种帝国的景象。
但是她行事高调,而且她的“帝国”崛起的速度太快,所成立或注册的公司的根基都不牢固,根基很重要,一棵树要想成为百年大树,就要有稳固的根基,根基不稳如何站立?她撅起的速度太快,令人咋舌,也因此引起了各方的注意和质疑。
也许正因为这种种的原因,注定了她的失败。
二、案件思考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作出判决,其主要是以集资诈骗作为依据进行审判的。
28岁的吴英听到的一审判决是被判为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便继续上诉,结果在二审判决中是维持原判。
她上诉的理由是自己只是民间借贷,并没有进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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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论文
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法学院法学专业
一、案情介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
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二、逻辑分析:
(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
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如果它反映了某个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
就概念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相同的内涵和外延。
就判断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一判断的内涵(内容)和外延(真值)保持不变,具有确定的思想和逻辑值。
如果概念和判断保持了同一性,那么,由它们构成的推理也就遵守了同一律。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其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大众非法集资。
在这里吴英及其代理人明显偷换了概念,试图误导判断,犯了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
她所称的债权人是指后经认定的11位直接受害人,但是没有包括间接受害人。
她曾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集资,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且大量的是普通民众,所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
本案上诉中,吴英将集资对象的概念偷换为直接借款对象,试图在判断上证明自己未向社会公众集资,妄图减轻责任,明显违背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矛盾律:
矛盾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与这个思想的否定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
也可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不能既反映某个客观对象,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
就概念而言,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一对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概念去表示同一客观对象。
就判断而言,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事物不能做出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论断。
如果概念和判断排除了逻辑矛盾,那么,由他们构成的推理就遵守了矛盾律。
本案中,吴英及其律师一直坚称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犯罪意图,但是二审中看到“判决无罪无望”而改口称即使是犯罪也不是集资诈骗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单位犯罪。
在这里,吴英前后供述明显自相矛盾。
一方面,如果她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犯罪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果她承认是有犯罪,不管是不是集资诈骗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方面显然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时成立的。
在概念上,吴英对主观意图的供述自相矛盾;在判断上,吴英出尔反尔,前后矛盾。
所以,依矛盾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排中律:
排中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与这一思想的否定不能同时为假,必有一真。
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或者反映某个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对象,二者必居其一。
就概念而言,排中律要求,用同一论域下的概念反映同一事物,不是“A”,就是“非A”。
就判断而言,排中律要求,针对同一对象,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一对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如果概念和判断遵守了排中律,那么由他们构成的推理也就遵守了排中律。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经营,没有肆意挥霍,也就是说承认有一部分资金用途不明,既不是经营,又不是滥用。
在这里,吴英的供述犯了模凌两可的错误。
因为所借资金要么是用于正常的经营,要么是被挥霍滥用,不可能莫名其妙的不翼而飞,所以不可能既不是前者又不是后者。
在概念上,吴英模棱两可;在判断上,同时否定了两个具有矛盾的关系,明显违背了排中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将大部分所借资金用于挥霍滥用。
(四)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指在同一推理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加以保证。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表达式:A真,因为B真,且B能必然推出A。
充足理由律有两层含义:一是推断必须有真实的理由。
二是理由与推断之间必须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的思维具有论证性。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公司继续运营,还可以继续盈利,可以偿还借款,不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在这里,吴英的理由明显不充足。
吴英的本色集团欠下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案发前,吴英还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
所以,这个理由首先就是个虚假理由,无法成立。
就算我们假设吴英的这个理由将来是可以实现的,也不能掩盖现在的过错,并且吴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的客观事实,其理由推不出无罪,违背了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吴英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四大逻辑规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