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高三政治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二)

高三政治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第二课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一、教材分析:这一节主要在国家机关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学习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因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到法律关系上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讲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关系。
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它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国家机构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说明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二框讲述了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在讲述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第三框讲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对权利与义务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又是对第一、二框的必然结论。
这里要注意矛盾的对立统一。
国家的权力就成为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公民的权利就成为国家的义务。
二、基本概念、观点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
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3、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4、我们的国家以捍卫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为自己的根本使命。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5、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6、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重点、难点分析1、正确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当选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它们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因为: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用于人民,但具体到每个公民本身,事实上不可能都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任何国家都是如此),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就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怎样理解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怎样理解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伴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加快发展,如何在新的基础上处理好国家和公民的关系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两者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成功与否,甚至是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振兴的关键。
本文就是针这个问题展开的。
谈到这个问题,我不由自主的想到了高中课本上关于两者关系的叙述,。
现摘录如下:(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
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谐统一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民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总结上面的的意思就是:我国公民拥有广泛的权利还有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国家必须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
只有两者各司其职,才能达到公民与国家关系真正的和谐统一。
下面让我们观察一下现实中的关系真的处理的这样好吗??首先从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看。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凡年龄满18周岁者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但是公民的这个权利的行使不容乐观。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陈于佳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是宪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下面我要阐释为什么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先从宪法关系的主体开始谈起吧,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着。
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
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的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
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性,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利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总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
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特征是:第一,法定性;第二,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强制力;第三,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利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练习]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练习]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https://img.taocdn.com/s3/m/e84ac6ef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68.png)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
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
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
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
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
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
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
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第三,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
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与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
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从广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前者存在的范围和领域比后者广泛。
由于权力体现的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因此无论在有无法制与规章的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
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
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
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应地提出了十五点看法。
在宪法学中,社会成员(为行文方便,以下均称公民,尽管两者不尽相同)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宪法学的全部内容。
”〔1〕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决定着人们对其他各种宪法现象的认识。
从实践上看,准确、全面地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整个社会提高宪法意识,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精神,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当代中国具有特殊重要性。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2;〕这种状况在观念上的表现,一方面是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另一方面则是极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过于浓烈的权力崇拜意识。
时至今日,这些落后的观念不仅是宪政建设的消极因素,也成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运作的障碍。
所以,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科学地揭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方面,本文拟做些尝试。
从法律上看,在现实社会的各种权利和权力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只分别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因为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外,还有其它权利和权力,如境内外国人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人的权力(指它的组织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享有的法定职权,下同)等等。
但是,从宪法学的观点看,在理论分析中有可能也有必要将一国的全部权利和权力都归结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大部分。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
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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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11(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学研究
民的权益或者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以使 被扭曲的权利分配格局回归正途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回复正常 状态。“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是对公民权利 受制约状态的最好诠释。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关系虽 然可以用“相互制约”一词来概括,但是这两个“制约”的本质并不 相同。国家权力之所以需要被制约,是因为权力意味着命令与服 从,命令与服从就是不对等,就是剥夺他人的自由,因此,权力是 一种“恶”;然而,人类社会要建立和维持秩序,又离不开权力,因 此,权力是必要的“恶”。必须规约权力使用者的行为,否则,权力 就有可能变成绝对的“恶”。 公民权利需要被制约则并不是由于 其本质上的善恶之分,而是权力主体需要一种和平的环境以确保 各个主体能更好的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亦即,国家权力制约公民 权利的根本目的仍然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这与探讨公民权利与国 家权力的关系的最终目的相一致。
因首先在于缺乏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宪法上的国家权力 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得以贯彻执行,其次则在于权力机关 本能的拒绝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借助各种手段 逆转了权力产生途径。国家权力并不来源于公民权利这一现实 也成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 根本原因。
(二)运行过程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笔者设想的理论模式以及《宪法》等法律体现出的基本 理念,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应为相互制约的关系。 因为国家权力以国家强制力量为后盾,有膨胀和侵犯公民权利的 风险,公民权利出于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也必须对其进行制约。 而国家权力得以产生本身即说明了公民在行使私人权利的过程 中存在诸多凭借其本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难题,因此需要国家权力 作为秩序维护者而存在,所以制约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职 能之一。这种双向制约关系在社会现实中的体现是怎样的呢? 1.当前我国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分析 既然公民由于特定需要才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组成公权力 机关,由后者代为行使这部分权利,则国家权力履行职责的状况 以及效果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以确保公权力机关没有滥用权力 或者失职。这个理念也体现在我国当前的一些宪法性法律之中, 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第六十二条以及六十五 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以及 罢免权等。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 也必须置于公民权利的监督制约之下。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上述法律在执行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公民的监督权无法得到保障。监督权是公民基于国家主权 者地位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一方面意味着一旦公民行使了监督 权,就能够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产生有法律效力的影响;他方面 则意味着公民可以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是现 阶段我国公民显然未能行使这种意义上的监督权,一方面,《宪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 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该条文涉及的批评、建 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等公民权利并不具有决定公权力得失的 实际效力;同时,就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亦没有法律专门规定在 公权力机关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情形下,侵权者所应当承担的法 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从整个社会运作的情况看,公民享有的 宪法上的监督权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公民无法 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力措施 之一是让其在阳光中运作,这样可以让公民进行充分的监督。但 是我国政府目前显然没有这个自信;更重要的是没有完善的法律 法规强制公权力机关公开行政。这种状况使得公民监督的阶段 和程度完全取决于“被监督者”的意愿。因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机 制,是造成公民监督权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 第二,公民的私权利亦无法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公民的私权
◆法学研究
2011 · 11(中)
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曾胜男
摘 要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两个紧密联系的范畴,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之
一。本文着眼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首先给出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理论模式;然后将其应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
试分析当前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给出可能的解决方法,力图矫正已被
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实证分析 (一)本源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出代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代议机关通过选举等方式产 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直接 对代议机关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间接的对公民负 责;代议机关则直接对原选举单位及选民负责,间接的对所有公 民负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权力本质上来源于公民权利, 尤其是选举权和罢免权,只是由于我国实行了代议制,使得公民 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多了一个代言人,从而使得公民与国家机关 之间的距离看似有些遥远,但这并不能改变二者在来源上的源流 关系这一事实。 虽然从宪法的明文规定可以反映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 利的基本理念,但是我们必须正视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有没有 配套的法律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 规定,从而使国家权力在源头上能实际的接受公民权利的控制? 就目前的立法状况看,虽然立法者一直在努力,但仍有不尽如人 意之处。现行《选举法》已历经修订,基本上贯彻了公民——代议 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国 家机关的模式,但是由于当前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关的交流机制不 健全,交流渠道也不畅通,这使得关于选举制度的很多规定由于 权力机关的暗箱操作而无法实施,进而使得公民的选举权极易流 于形式。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成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源 头上即发生错位的根本原因。其二,现有的法律的实施情况如何 呢?仍然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法律对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 所必需的信息公开机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侵 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机制,使得在实际操作中 公权力机关借助各种手段操纵选举,变相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选 举权,最终使得选举流于形式,不能体现公民自愿让渡权利给公 权力机关这一权力产生机制。 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前在源头上 国家权力实际上并非来自于公民权利。造成这种错位现象的原
一、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理论模式 (一)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概念阐释 权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 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 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 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 。“在权利方面,人 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按照公民权利的作用和影 响范围,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个人层面的权利和集体层面的权 利,前者指公民不受政府干涉从事自己私人事务的权利,后者则 指公民直接参与政府权力运作的权利。国家权力则是指依法由 公共机关及其附属组织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社会权利。在法律 上,国家权力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与以公民为代表的个体对称的一 切集合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其中主要是指国家机构拥有的职权, 但也有一部分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与公民权 利向对应的那些权力,如这些组织在内部管理方面的职权等,它 们实为国家机构职权的延伸 。 (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阐述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源头上为源与流的关系,即国 家权力本质上来源于公民权利;在运行过程中则为相互制约的关 系,即公民权利能够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也能合理的制 约公民权利;双方关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一方 面,在源头上,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洛克假设说,人的自 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乃是受这 样一种自然法支配的,即为了促进人类的和平和延续,该自然法 教导人们: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 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只要自然状态存在,那么人人就有权执
扭曲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关键词 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 相互制约 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曾胜男,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16-04
探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 民权利,权利相对于权力来说具有优先性。从源头上看,国家权 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从运行过程中看,二者相互制约,其最终归宿 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对我国当前立法以及社会现状的分 析可以看出,在源头上国家权力并非来源于公民权利,因此,在运 行过程中公民权利不能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亦没有合理 制约公民权利,这种状况使得公民权利最终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欲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必须在源头上保证国家权力真正来源于 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则要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能相互制约,以最终保障公民权利。
行自然法,并可亲手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然而这种状态 也充满着种种缺陷、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根据这项契约,人们彼此同 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 。因此,国家权力的运 用就是要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能够保障人们 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权力的来源即为人民通过契约的让 渡。但是“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仍然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 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因此,国家 权力的确来源于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在运行过程中,国家权力 与公民权利表现为相互制约的关系。首先,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 力。这种制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 利,则公民可以以主权者身份通过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 复决权的方式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其二,公民订立社会契 约时让渡的仅为需要以集体方式行使的权利,而保留了公民以个 体方式行使即可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权利以及对于公民的个性自 由以及人格尊严极为重要的那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亦可以用来 制约国家权力。后一种制约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 民享有的私权利意味着国家权力负有不得侵犯公民权利的消极 义务。这也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最理想状态。特殊情况 下,当公权力机关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时,公 民即可利用法律规定的种种救济机制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此时, 公民权利得以与国家权力正面对抗,并借助第三方——通常亦为 公权力机关——的力量,制约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之所以要借助 公权力的力量,是因为“国家权力是个人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 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 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 必须依靠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其 次,国家权力亦制约公民权利。公民之所以会通过订立社会契约 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是因为“人类曾经达到过这样一种 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 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 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 方式,就会消灭。” 公民个人的权利是依其自由意志行使的,而每 个个体皆倾向于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很容易为了自己更大 的利益而侵犯其他公民的自由。因此,需要有第三方主体来为公 民之间的权利划定必要的界限,当公民逾越这个界限侵犯其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