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谈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

谈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不仅限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还涉及到社会治理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最基本的作用。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限制人们的自由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法律的规范作用得到不断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的一个基本方面,而法律的治理作用则更关键。
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营造法治社会氛围。
法律以其规范作用,规范公民和权力机关的行为,在制定、实施和维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法治社会氛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公正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发挥公平正义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国家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保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法律的权力制约作用法律的权力制约作用,是指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约束,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协调平衡,避免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
(2)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
法律界定了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行权力,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3)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以其规范作用和权力制约作用,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法学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学专业人才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选拔具备较高法学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专业人才,现特举办法学面试。
本次面试旨在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和运用。
二、面试内容一、基础知识部分(1000字)1. 请简要介绍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2. 请列举我国行政法的主要部门法,并简要说明其调整对象。
3. 请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请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5. 请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二、案例分析部分(1000字)1. 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工资。
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并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2. 案例二:某地政府为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在某区域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
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拆迁决定。
请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并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三、法律思维与问题分析部分(500字)1. 请结合实际案例,谈谈你对“依法治国”的理解。
2. 请分析我国在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四、法治理念与价值判断部分(500字)1. 请结合实际案例,谈谈你对“人权保障”的理解。
2. 请分析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五、创新与展望部分(500字)1. 请谈谈你对法学领域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
2. 请结合自身专业背景,谈谈你对法学研究和实践工作的规划。
六、综合素质考察部分(500字)1. 请简要介绍你的学习经历和学术成果。
2. 请谈谈你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以及你为什么选择法学专业。
3. 请谈谈你在团队合作、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方面的优势。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宪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宪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它就像一座灯塔,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指引着方向。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确立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宪法首先明确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比如,我国的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奠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和运行方式。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这种制度确保了人民能够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它保证了国家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国家权力能够真正为人民服务。
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追求自己的目标,实现自己的价值。
例如,言论自由让人们能够交流思想、传播信息,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身自由则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安全,使其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还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公民的权利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宪法不仅赋予了国家权力,同时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它明确了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规定了权力行使的程序和原则,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例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种权力的制衡和约束机制,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包括公民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等。
行政法的重要性

行政法的重要性
答: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
第一,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关系是当代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看,行政关系的影响都比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的影响更为深远,由此可以说,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同时,由于行政法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调整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行使,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因而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这一点,民法、刑法等无法与之相比。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民法、刑法等往往是实施宪法确定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
正因行政法往往较全面地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所以又有“小宪法”之称。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现代国家的行政机关已经越来越多地“干预”民事活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渐扩及某些传统上认为应属民法调整的领域,现在许多国家普遍建立了行政裁决制度,使得行政法也可以调整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应属民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了。
也就是说,行政法正在不断地影响着其他部门法。
综上所述,可以断言,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之完善——以自由权为中心

2006.1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之完善——以自由权为中心□陈梅(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的完善包括基本权利的内容和基本权利的规范形式两个方面。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的完善应以自由权为中心。
同时,既要反映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又要保持与我国已经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相一致。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规范自由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1-02宪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规范。
事实上,限制国家权力并非目的而只是手段,其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宪法规范的核心内容。
基本权利与宪法规范之间存在着逻辑上必然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必须诉诸宪法规范这种基本的价值规范形态,否则,基本权利就只能停留在应有权利这一层面上;二是宪法规范必须通过承载基本权利这一不可或缺的元素以实现其作为宪法规范的基本价值。
因此,讨论宪法规范应以什么样的基本权利为内容以及基本权利应以什么样的规范形态出现就构成了本文不可或缺的两方面内容。
一一般认为,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因此,首先应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寻找基本权利的应有内涵。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状态决定了宪法上应当确认和保障什么样的基本权利。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2.这种关系的状态如何。
二十世纪以前,国家被认为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学说才认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不信任的关系。
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个人对国家的依赖性加强,个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国家,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合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这种变化,并不等于国家与公民的信任合作关系取代了原有的怀疑与对抗关系。
事实上,进入社会国家以后,公民与国家之间新型关系只是对原有的这种关系的修正而不是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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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国家权力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因为拥有一定的资源或者优势而得到的支配他人或者影响他人的力量,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
而权利则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是在人与人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中存在的,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
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而国家权力的情形则不相同,在最初不存在权力,后来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形成,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管理,当初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的氏族首领,他享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就是最初的权力。
其次国家权力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制社会产生全力和义务出现以后,权利经常会遭到侵犯,这时便需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这就是国家权力的雏形。
最后,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因此相对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否则便是对权力的反动和对权利的否定。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和人类利益的逐步发展,国家权力的主动性便使它具有情势的变动的潜在本性,国家权力的支配性表现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它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人
们做什么,要求人们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而且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
因此,在国家权力触角所及的领域,如果放任其肆无忌惮,便会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公民权利,这便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背道而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是指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或者说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人民的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最终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如此。
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权力必须收到人民意志的法律约束。
当权力的人民性和权力的支配性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呢?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能够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实现对各种互相冲突、摩擦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进行筛选、评价和平衡,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合理性原则在我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成为通说,它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提出的,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
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当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
当合理、客观、公正,这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相互依存,有效保障行政法制原则的实践,被公认为法制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