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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爆破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该类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民爆物品的定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爆炸物品、烟火药品以及其他与爆炸相关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爆破施工的定义:指对建筑物、岩石等进行爆破拆除、破裂等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第五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建立完善的生产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检测等制度。

(三)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民爆物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二)建立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溯源。

(三)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宣传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知识。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二)建立储存区域和设施,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三)定期进行储存设施的检验和维护。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二)采取专用车辆、专用设备等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加强运输人员的培训,宣传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规范。

第三章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爆破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施工计划、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建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一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络和协调机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爆破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经典版(3篇)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经典版(3篇)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经典版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区域和警戒人员;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督;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

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经典版(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分厂内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各类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在矿山区域范围内储存、购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公司范围内使用、储存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五条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在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以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四)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必须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采剥组应按规定到沾益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严禁私自买卖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1《爆破员作业证》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爆破。

第九条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安全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爆破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爆破物品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爆破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4.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向上级部门报告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爆破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制定本单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3. 组织开展爆破物品安全教育培训;4. 监督检查本单位爆破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5. 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爆破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 具有完善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爆破物品储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具备相应的储存设施和条件;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 具有完善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 具有完善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携带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存储单位等。

第三条爆破物品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按照规定使用,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要求,确保安全、稳定和可控。

第二章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破物品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其携带、使用、存储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专职人员。

第七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稳定。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不泄露。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爆破物品不受损坏。

第九条爆破物品的销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不影响周围环境和人员。

第十条所有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爆破物品的来源、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提前做好周围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无人员和财产伤害。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爆破效果准确可控。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爆破区域周围设立警戒线,确保无人员靠近爆破区域。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延误。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后必须做好清理工作,及时清除爆破残留物,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有效。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追究。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爆破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设备,确保施工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施工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减少对周边设施和人员的影响。

第三章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八条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设施和运输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爆破工程材料及器材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与运输单位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破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爆破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爆破施工现场应当统一管理工具、机械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设立专人负责监管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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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及职责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第七章…………………………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管理第八章…………………………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和退库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第十一章…………………………………爆炸物品的试验和销毁第十二章………………………………………………………奖惩第十三章………………………………………………………附则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玲珑金矿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我矿常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非电导爆雷管和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起爆系统等。

第四条保卫部是爆炸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押运护卫工作,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爆炸物品采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炸药库的分管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各涉爆单位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涉爆人员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各涉爆人员均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七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领取、发放、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涉爆人员进入炸药库等场所时,均不得携带烟火、发火物品和未关机的手机,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使用爆炸物品,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和职责第九条保卫部下设爆炸物品管理站,具体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爆炸物品管理站设爆炸物品主管、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汽车队设专职爆炸物品运输司机;各基层炸药库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备爆炸物品分库保管员。

第十条爆炸物品管理站主管职责:1、负责玲珑金矿爆炸物品的全面管理;主持制定、修改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督促全矿涉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应、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4、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和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以及数据上报;每月对爆破员IC卡进行审验和更换。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管理站管理员职责:1、协助主管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2、组织新进爆炸物品的质量抽查及试验,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3、定期检查仓库储存、保管发放、装卸运输、余药退存情况。

4、协助主管做好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办证工作,和爆破员IC卡的审验、更换工作。

5、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信息采集;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6、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核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保管员职责: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炸物品,办理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并保证记录完整。

2、负责本辖区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核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的爆破作业资质。

3、负责库房日常用品的管理,清理库区当班的卫生,经常检查各库房(硐室)内的干湿度。

4、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和外观定期抽样检查;统计、汇总、记录当班的各种数据,并做好数据的上报。

5、监督爆炸物品的储存摆放及运输安全,协助运输人员搬运爆炸物品。

6、负责收集和发放爆炸物品相关单位的各种材料、证件等。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装卸、押运工作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3、看管所运输的爆炸物品4、维护爆炸物品运输工具5、负责完成爆炸物品管理站的卫生清洁及其他临时性工作6、协助爆炸物品保管员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司机职责: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负责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4、协助爆炸物品押运员搬运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各涉爆单位均应成立爆炸物品管理组织,设专职或兼职爆炸物品安全员和管理员各一名或数名,其中,爆炸物品安全员应由本单位的安全员兼任;爆炸物品管理员应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兼任。

各涉爆单位应与所有的涉爆人员签订爆炸物品管理安全责任状。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作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和超计划用量的申请。

3、负责开具爆炸物品领料单。

4、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上报和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1、负责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政审及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涉爆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爆破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统计上报本单位的新增的爆破人员,并组织其参加培训;制止无爆破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每月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对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IC卡审验和更换。

6、经常检查本单位炸药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爆破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八条爆破员职责: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并按规定保管好,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3、按照爆破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5、爆破作业结束,及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如数退库。

6、定期参加爆破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7、保管好自己的爆破作业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定期参加审验。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第十九条装备公司分部应由一名主管领导指导和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管理。

购买时,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按照我矿与省民爆处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合同》的各项规定,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购买和运输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采购爆炸物品时,必须详细查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及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质量关,确保手续齐全,购买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每年要与生产厂家签订相应的购买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及时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

4、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5、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6、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

7、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

8、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

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制定计划,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派专人警戒、押运。

第二十五条地表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爆炸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非爆炸物品运输人员不得搭乘车辆。

3、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车,中途停车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4、运输车辆应设明显标志,车上要配备灭火器材;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使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

5、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得小于50 m,上坡或下坡不小于300 m;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电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或“当心爆炸”标志。

2、使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应用三个以上空车厢隔开。

4、在装卸爆炸物品时,电机车必须断电。

第二十七条在井下集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

2、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巷道内停留。

3、运至井下炸药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规定的入口进入。

4、井下炸药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一次运输炸药量不能超过300kg。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运送领取到的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爆破人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库区周围和半路停留或相互嬉闹,不得乱丢乱放或转交给他人;多人同时运送时,不得在巷道内平行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距离。

3、不得单人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4、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携带统一配发的专用炸药兜和雷管兜,不得使用其他兜袋代替;领取的整箱炸药,应整箱运送,不得拆箱,散包炸药装入炸药兜内;雷管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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