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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要求

华师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要求

华师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要求
1.学历要求:申请学士学位需具备高中(中技)或同等学历,无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

2.修读学分:申请学士学位需修读规定数量的学分。

具体学分要求根据各专业不同,一般为120-150学分左右。

学分可以通过修读自考课程、选修课程和在校学分互认等方式获得。

3.修满学业年限:在申请学位时,考生需满足在自考系统注册学习的时间要求。

一般来说,学士学位申请的学业年限为3-7年不等,具体时间根据专业和考生个人学习进度来决定。

4.课程安排: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需按照自考系统规定的课程安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获得学位必须修读的课程,而选修课程则是可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5.通过考试:考生需通过华师自考系统规定的考试,包括必修课程的统一考试和选修课程的学院考试。

考试成绩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要时成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

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并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实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是大学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基本单位。

学科建设水平是一所大学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学科特色也是一所大学的办学特色体现。

学位授权点是学科的基本元素和载体,学位授权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对学校实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二条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学科发展国际前沿和国家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成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整体布局,基本形成与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相匹配、竞争优势明显、重点突出兼顾全面的学位授权体系。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有利于学校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坚持与研究基地建设、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特色优势鲜明的学位授权点科学发展观。

第三章优化布局与调整结构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布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突出特色优势的基本思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新、宁缺毋滥、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优先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学科,大力发展应用性学科,形成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相统一、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相结合、传统学科与新兴学科相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五条我校学位授权点布局的总体思路:(一)增强和拓展教育学科、资源环境学科的传统优势,为率先建成世界一流学科夯实基础;(二)发挥文史哲等人文基础学科以及数理化生等理科基础学科等传统优势,努力提高这些学科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知名度;(三)紧密对接国家,尤其是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大力发展相关应用学科;(四)主动对接国家和上海科技创新战略,服务于国家信息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需求,努力开拓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科学学科方向。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的规定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的规定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的规定为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管理,确保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从事科研工作成果的主要表现,论文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是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论文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开发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学科、专业范围。

(四)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要有充足的科研工作量;研究和写作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五)学位论文必须观点明确,立论正确,推理严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容充实,文字通畅。

(六)学位论文应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严禁篡改、伪造数据、资料。

如引用他人(含本人已经发表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加以说明。

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按《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七)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结构合理、科研工作量充足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不相关工作的拼凑)。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来源:研究生院(筹) 日期:2004-11-8 11:14:36 点击数:64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可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可授予学位的相应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委员会下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必须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期2至3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考试方法和博士学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及主考人名单;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4.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评阅人名单;5.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6.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8.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审批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10. 审核申报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11. 研究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少数民族毕业生外,中国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至少达到2.0。

(二)少数民族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至少达到1.8。

本细则所指少数民族毕业生指按照国家招收的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预科生。

新疆、西藏参加民考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招生情况,由招生办提供说明,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参照此款执行。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一)各学部(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四、五条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部(院系)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核,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第七条学生对不授予学士学位有异议的,可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我校学生参加校际联合培养项目的,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协议的相关规定,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华师〔2018〕39号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2018年3月16日- 1 --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或以上。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还须达到八级(或新HSK5级A等)水平。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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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师〔2014〕80号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2014年6月5日—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国内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构设置和职能按《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1.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来华留学汉语言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须达到八级(或新HSK5级A等)水平;2.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3.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不多于1次。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华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三)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华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由学院审核其申请材料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学士学位的审定与授予,参照第四章第十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3—(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可同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其学位授予参照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硕士学位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与审核(一)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

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申请书、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单、培养期间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现行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

学位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4—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2至5万字。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可采用案例型论文、决策型论文、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和高水平的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学位论文的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一般为1至3万字。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论文撰写按《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被视为剽窃行为。

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

如因特殊情况经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批准也可用英语撰写,但必须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交详细的中文摘要以供留存。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一)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2名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专业型硕士学—5—位论文评阅须至少聘请1名校外行业专家。

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原则上不能答辩。

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针对评阅人所提出问题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送审,送审通过后方能申请答辩。

如申请人对不同意答辩的评阅结果不服,可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意见表》,经导师、学科专业指导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该评阅人的意见确有问题并同意重送,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再匿名送审1份论文(因重新送审而致使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答辩事宜将顺延至下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

再送审后如通过,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但答辩时,须对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作出书面申辩说明,并提交答辩委员会一并讨论与审议;再送审后如仍不通过,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匿名送审,通过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如有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期间重新进行相应送审,通过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6—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主席应由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可另设记录员1人。

答辩委员会秘书的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周将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函、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及自评表送达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4.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6.闭会。

—7—(四)对于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但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况时除外。

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能如期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学历研究生,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按现行的研究生毕业申请程序及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者可毕业。

毕业后1年内可再一次申请学位,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6年的规定。

(五)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2份)、信息表、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表决票、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必须召开会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视为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所有审议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8—会在审定是否授予申请人相应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票数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视为通过,可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10天内予以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可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章博士学位第十四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与审核(一)博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科研训练并达到学校所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二)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申请书和审核表。

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申请书和审核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单、培养期间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学位办审核。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9—(一)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学位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学位论文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理工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万字,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

(二)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按第四章第九条第(三)款办理。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一)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3名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生指导经验的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其中专业型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须至少聘请1名校外行业专家。

为确保评阅质量,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1个月的评阅时间。

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原则上不能答辩。

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针对评阅人所提出问题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2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匿名送审,送审通过后方能申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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