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在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重要的标准和指导原则,以确保住宅设计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核心规范和指引:1.结构设计:住宅建筑必须根据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建造,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固性和耐用性。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和重量等因素的影响。
2.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住宅建筑的布局和空间规划应符合人体工学和人类行为原理,以最大程度地提供舒适和实用性。
例如,起居室和卧室应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3.火灾安全:住宅建筑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包括适当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灭火设备和烟雾探测器等。
4.建筑材料和品质:住宅建筑应使用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的建筑材料。
例如,墙壁和地板应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以提高住宅的舒适性。
5.绿色设计和可持续发展:住宅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节能和水资源管理解决方案。
例如,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以供电、收集雨水用于冲洗和灌溉等。
6.室内空气质量:住宅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标准。
室内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器等必须安装和维护良好。
7.残疾人友好设计:住宅建筑应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如无障碍通道、扶手和安全设备等。
8.安全性:住宅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盗系统、安全门窗和摄像监控等。
9.城市规划和建筑外观:住宅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遵守城市规划法规。
建筑外观应美观、整洁,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颜色。
10.消防安全:住宅建筑应具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以确保住户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撤离。
这些是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设计师和建筑师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并将其应用于住宅建筑项目,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住宅建筑的居住者也应注意和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住宅设计规范1999

住宅设计规范1999篇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总则:该规范明确了住宅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功能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艺术可行性等要求。
2.建筑平面布置: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设计原则,包括功能分区、户型设计、功能间的相互关系、通风采光等要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和抗风的要求,确保住宅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该部分明确了结构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如布置、间距、材料等。
4.建筑构造: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构造设计原则,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构造要求,以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空间布局: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采暖、隔音等要求,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6.建筑设备: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设备的设计要求,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布置、容量、效率等要求,以确保住宅的舒适和安全。
7.照明与插座:该部分规定了住宅照明和插座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灯具的布置、照明强度、插座的数量和位置等,以确保住宅的照明和电力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8.防火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如防火墙的设置、避难通道的布置、防火门的要求等,以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
9.安全设施: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滑设施等,以确保住宅居住的安全性。
10.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水电能源的使用效率等,以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11.布局和装修材料: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布局和装修材料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等区域的布局,以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2.设计验收和管理:该部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验收和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交底、设计验收等,以保证住宅设计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
2024-住宅设计规范

05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
水平通道。
06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局部,该局部 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稳出口进行疏散。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07 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3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4
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
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根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 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稳、卫生、 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02
术语
02 术语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0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04 技术经济指标
0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技术经济指
02
标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03
套型总建筑 (m2/套)
04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05
04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
2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
1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征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 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
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 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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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一】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引言1.3 术语及定义1.4 规范适用范围1.5 规范引用文件1.6 规范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规范的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有关文件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基本功能分区3.2 功能分区的布置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术语解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指对住宅工程进行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4. 现场施工管理:指对住宅建设工地进行管理,包括协调各施工工序的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介绍1.3 术语及定义1.4 适用范围1.5 引用文件1.6 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管理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主要功能分区3.2 布置原则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的选择和应用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或个人。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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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
户(套)门最小尺寸1.00m
6.1.2
住宅的公用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崔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高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位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不应小于0.10m。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l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6.4.2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库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音,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