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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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郭健尚波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现状及评价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标准、分类层次、分类机构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分类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罪犯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进行分类。

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罪犯分为男犯、女犯、少年犯、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1989年,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性质进行分押、分管、分教。

1994年,《监狱法》中又增加了按改造表现进行罪犯分类。

性别和年龄是罪犯的自然属性,刑期、犯罪类型是罪犯的法律属性,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分类都属于客观分类。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经历了从客观分类到主观分类再到客观分类的轮回①,我国目前是以客观分类为主,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按人身危险性和改造表现、矫正需要的主观分类,但主观分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在罪犯分类体系中地位还不突出。

按年龄分类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没有分押。

我国各省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用于关押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一起关押。

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

②二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分管、分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部分省份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没有严格贯彻“以学习为主”的要求,在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也没有上区别对待。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因为长期以来与成年女犯关在一起,因此难以体现未成年犯管教的特色。

按犯罪性质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类型等的局限和缺陷日益显现。

罪犯改造与评估分类问题探索及思考

罪犯改造与评估分类问题探索及思考

罪犯改造与评估分类问题探索及思考摘要:围绕罪犯“改造”,国内外的路径不同表现在,我们由“罪犯分类”入手,强调构建制度对分类工作绝对影响力,国外更多专注做好“罪犯评估”,突出完善针对性评估工具的重要作用。

而国内外一致认同的是,开展评估是实现分类的前提,把握罪犯分类问题,需从科学开展评估工作入手,只有建立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的罪犯分类,才能让罪犯改造有更为坚实的依托。

关键词:罪犯改造分类问题评估工具引言监狱法明确指出: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法定,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无需自证是否具备对犯罪的惩戒警示效能,却需拿出令公众信服之理据,证明对罪犯所具的“改造价值”,在这一点上,中外监狱不外如是,但实现路径却不同路。

1991年我们提出要实现“分押、分管、分教”,2002年强调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2007年部又印发《罪犯教育改造纲要》等,这些都是对“改造价值”问题的回应。

然就现状来看,“为改造正名”之路仍面临阻碍,首当其冲便是罪犯评估。

综合各类文献,结论大抵相近。

罪犯评估经历过几次理念转变。

20世纪30-40年代由古典主义盛行起始,评估问题围绕医疗模式展开,以经验诊断为主的评估手段,占主导地位。

同时期,受“系统科学”发端之影响,研究者开始思考复杂行为模式背后的规律及特征。

到50-70年代,评估理念向行为主义靠拢,相关研究严格遵循科学化标准,但却并不被监狱管理者所受用,即使之后进行修正与妥协,1仍未能回应监狱在罪犯评估问题上所持的期待。

监狱管理者开始逐渐意识到,在手段局限性与问题复杂性之间,该如何做出选择。

到20世纪90年代后,实证主义将罪犯评估带入了新时期。

不少评估工具应运而生,相较而言,工具向系统化发展趋势明显,而针对结果应用等后继实践,逐渐获得重视并认同。

于实际而言,破解途径无外乎两条:其一,是沿用国外评估工具。

其二,是开发独立评估1主要指新行为主义,修正了行为主义观点,强调环境对人的作用及影响工具。

监狱学视角下的犯罪分类与评估

监狱学视角下的犯罪分类与评估

监狱学视角下的犯罪分类与评估在监狱学的视角下,犯罪分类与评估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准确分类和评估犯罪行为不仅可以帮助监狱管理者了解罪犯的特征和风险,还可以为制定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和管理措施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监狱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与评估的重要性、方法和应用。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性犯罪分类是将犯罪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和归类。

从监狱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分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罪犯群体特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可以深入了解不同罪犯群体的特点和背景。

比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

准确分类可以帮助监狱管理者更全面地了解罪犯的个体差异和特征。

2. 分析犯罪动机与心理状态:犯罪行为往往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

通过犯罪分类,可以揭示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动因和心理特征。

这有助于监狱管理者了解罪犯的心理需求和问题,为心理矫正提供参考。

3. 预测犯罪风险与危险性:犯罪分类也可用于评估罪犯的风险和危险性。

通过对不同犯罪类型的归类和分析,可以预测罪犯的再犯率和犯罪倾向。

这对制定矫治方案、释放和监管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分类的方法犯罪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研究目的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1. 按照犯罪行为特征分类:这是最常见的分类方法之一。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征和特点,将犯罪行为分为不同类型,如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毒品犯罪等。

这种分类方法便于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和研究。

2. 按照犯罪背景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基于犯罪背景信息,如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可以将罪犯分为青少年罪犯、成年罪犯、女性罪犯等不同群体,进一步了解罪犯的特点和需求。

3. 按照犯罪动机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心理因素。

例如,将犯罪分为个人动机犯罪、经济动机犯罪、社会动机犯罪等。

这种分类方法能够揭示罪犯的心理动因和心理特征。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2014年罪犯分类问题研究征文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摘要:随着当前新疆整体形势的严峻性,监狱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和教育迫在眉睫,不仅是优化监狱行刑资源的需要,防止罪犯深度感染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规范监狱设施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

通过罪犯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押犯矛盾、警力不足、监管设施缺陷等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监管安全。

关键词:时代背景罪犯分类价值分析一、设置罪犯分类管理的时代背景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

同时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危安犯”关押人数逐年上升的局面,监狱如何行之有效的做好对“危安犯”的收押、教育工作迫在眉睫。

(一)罪犯分类概念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类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二)设置罪犯分类收押设想当前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设施老化,不能满足于目前的监管设施要求,如何取长补短化薄弱为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就如何设置分类管理、收押谈谈个人观点:根据每个监狱有自身的优点及不足,如何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就要针对监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比如,某监狱划分为5个监区,在这5个监区里面基础设施及民警的执法能力各不相同,面对目前的“危安犯”如何收押?可以把5个监区划分为:高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一般监区、入监监区及出监监区。

把基础设施完备,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分配到高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较完备,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分配到中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一般,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分配到一般监区。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

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罪犯分类制度起步晚、发展慢、水平低,罪犯分类制度的滞后与社会公众对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本文通过对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发展和现状的研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从五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罪犯分类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狱;罪犯;分类制度;弊端罪犯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划分不同的类型,以此为基础,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管理、施教和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作为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水平和文明程度,更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矫治的重要基础。

然而,我国监狱的悠久历史并没有与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成正比,在当前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弊端与不足日益突显,与社会公众对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深入研究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分类管理的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罪犯分类制度,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罪犯分类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我国监狱制度历史悠久,肇始于夏,至唐鼎盛。

但发展缓慢,历经各代封建王朝直至清朝,经4000年发展,各处监狱“尚为无限制之杂居”,仍“沿用唐律”沿袭笞、杖、徒、流、死五刑,实行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分类制度起步时间很晚,具体而言,其历史沿革大致可分为初创、形成、发展三个阶段。

[1](一)初创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炮火打开了清政府封闭的大门,“刑罚、审判、监狱之不良”成为帝国主义国家维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借口。

起始于1846年的历届国际监狱会议在1910年之前均不给中国参会资格,而且在1907年“海牙保卫和平会议”上,以中国狱制野蛮落后之由将中国列为三等国。

清政府深受刺激,终于痛下决心改革狱制,“始倡改良司法监狱之议”。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制度的考察与反思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制度的考察与反思

〔收稿日期〕2017—11—27〔作者简介〕朱贝妮(1992~),女,福建省漳州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摘要〕以“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为总原则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是监禁刑执行与狱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类管理制度有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并发挥刑罚教育改造之功能,对于刑罚的执行有着重要意义。

而实践中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执行仍存在一定缺陷。

应明确分类管理的价值目标,设置合理的具体分类标准,贯彻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以实现对罪犯的有效矫治。

〔关键词〕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监狱;罪犯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114(2018)01-0030-05分类管理是指行刑机关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改造表现以及性别、年龄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的狱政管理方式[1](P 148)。

作为联合国制定的保护囚犯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1955年通过、1957年公布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定》,以第67、68、69条,规定了对监狱囚犯的“分类和个别待遇”。

而今,分类管理制度已然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监禁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

早在1954年,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便为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其第3条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此后,分类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充实和发展。

1956年,公安部十一局在《关于对犯人实行分关分押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犯人实行从严、一般、从宽三种不同的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雏形首次在法律文件中得到呈现。

该《通知》还细化了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一般应当以犯人的案情性质和刑期长短为主,同时也适当照顾犯人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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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罪犯分类问题研究征文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摘要:随着当前新疆整体形势的严峻性,监狱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和教育迫在眉睫,不仅是优化监狱行刑资源的需要,防止罪犯深度感染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规范监狱设施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

通过罪犯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押犯矛盾、警力不足、监管设施缺陷等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监管安全。

关键词:时代背景罪犯分类价值分析一、设置罪犯分类管理的时代背景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

同时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危安犯”关押人数逐年上升的局面,监狱如何行之有效的做好对“危安犯”的收押、教育工作迫在眉睫。

(一)罪犯分类概念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类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二)设置罪犯分类收押设想当前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设施老化,不能满足于目前的监管设施要求,如何取长补短化薄弱为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就如何设置分类管理、收押谈谈个人观点:根据每个监狱有自身的优点及不足,如何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就要针对监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比如,某监狱划分为5个监区,在这5个监区里面基础设施及民警的执法能力各不相同,面对目前的“危安犯”如何收押?可以把5个监区划分为:高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一般监区、入监监区及出监监区。

把基础设施完备,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分配到高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较完备,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分配到中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一般,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分配到一般监区。

其目的就是将一少部分罪重刑长、危险性高的罪犯进行集中在高度戒备监区,分类施教,防止其危险性的发生及其他罪犯的不良影响。

由于我国监狱尚未建立不同等级警戒管理制度,因此,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管理、收押标准,所有监狱在监管改造设施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备置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没有明显的极差区别。

为实现对“危安犯”、长刑期、重刑犯等高危罪犯的有效监管,罪犯分类收押成为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

二、设置分类监区的价值分析设置分类监区,把高危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矫治,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行刑效益显而易见。

(一)实现监狱资源优化配置,有效降低行刑成本。

在坚持行刑正义的前提下,追求行刑的效益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价值之一。

通过设置分类监区,将罪犯等级进行划分对号入座,可以有效缓解一般监狱在狱政设施、特殊管控、个案矫治等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投资,将有限监狱行刑资源用于真正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迫切需要矫正的高危罪犯,既有利于监狱经费的集中使用,又有利于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监狱行刑成本。

(二)最大限度的防止罪犯间的感染。

按照我们以往的分类关押设计,对于1个“危安犯”要2-3名普通刑事犯进行管控,这样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同时其他普通刑事犯也有可能受到感染的危险。

通过关押等级的划分,使罪犯传染的情况可以有效避免,方便于集中管理教育。

设置分类监区进行集中关押,恰恰可以解决当前的矛盾。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改造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监狱安全稳定。

从监狱整体角度出发,设置分类监区后,不同监区就可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把罪犯的危险程度同监区相连接,设置不同的等级警戒和监管措施。

而分类监区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集中优势警力,对高危罪犯采取针对性较强的重点控制、重点排查和重点防范,从软件和硬件上堵塞监管安全上的隐患和漏洞。

在罪犯教育手段上,根据不同的监区采取针对性较强的集中教育,切实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水平,从源头上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

(四)有利于规范监狱设施,指导监狱整体布局工作。

分类监区的实施,代表着对“危安犯”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各监所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有利于资源的互补,优势的互换,集中一点进行打击,促进监狱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设置分类监区的现实可行性在监狱系统按照戒备等级设置分类监区,从形式上看,好似新生事物,但从操作上看,可行性很强。

(一)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分类监区的设置提供技术支持。

分类监区,是将传统的监狱执法、管理、教育手段和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产物,是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补充和发展。

面对相对集中地高危罪犯,完全依靠民警的能力还是有些牵强,肯定行不通,也不可能。

只有凭借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多媒体安防监控系统、智能高效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发达的通讯网络高度集成,才能满足监狱安全防范能力,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为分类监区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监狱警察素质的提高,为高度戒备监区提供人才支持。

设置高度戒备监区,对于监狱警察的知识、能力和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为,几乎所有的监管技术和教育矫治技能都由监管人员主导运行和调整完善,必须具备扎实的跨行专业知识。

近几年来,随着监狱系统面向全国的招人,极大的促进了监狱警察的素质,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持续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技能培训,警察队伍中,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从而为分类监区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分类监区的运行模式完善罪犯分类制度已经纳入到我国监狱工作的规划当中。

“罪犯分类合理科学”成为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目标之一。

司法部要求“从入监开始,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刑期、犯罪原因、恶习程度、人格类型、人身危险性以及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因素,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改造目标”。

《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认真研究探索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手段、方法,建立主要以罪犯危险程度为标准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涉黑涉毒罪犯及危顽犯等重要罪犯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

”“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尽快出台有关罪犯分类,外国籍罪犯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规划,本人提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总体设想: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改造需要)、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负责罪犯的初次分类,设置新收犯监狱后由新收犯监狱负责罪犯初次分类,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危险性、犯罪类型等将罪犯分配关押到不同类型的监狱;监狱入监监区配备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负责罪犯调查和入监教育,或者成立罪犯分类委员会,根据罪犯的特长、犯罪类型、危险性、矫正需要等对罪犯进行再分类,确定罪犯的处遇级别、服刑监区、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危险性的变化进行调整分类和分配关押,超出本监狱的戒备等级和处遇级别的提请省局向其他监狱调犯;每个监狱的监区分为三个连续的处遇级别。

(一)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改造需要)、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即把罪犯分为男犯、女犯、成年犯、未成年犯、外籍犯、本籍犯,危险犯、顽固犯、邪教犯、职务犯、涉黑犯、危安犯等。

监狱工作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二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按罪犯的危险性进行分类,最能体现维护监管安全的目标;按罪犯的难改性、改造需要进行分类,最能体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建立主要以罪犯危险程度为标准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涉黑涉毒罪犯及危顽犯等重要罪犯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

”其精神实质也是主张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和犯罪类型进行罪犯分类。

将具有不同危险性的罪犯关押到不同警戒度的监狱,有利于突出工作重点,预防罪犯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危险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按犯罪类型分类,有利于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分管分教。

(二)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即把监狱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部属、省属、市属监狱,高、中、低度戒备监狱,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犯监狱等。

按警戒度、功能分类,有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监狱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如高度戒备监狱实行较高的建设标准和装备标准,配备更多的警力,以确保安全;低度戒备监狱实行较低的建设标准,以节约资源,警力配备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主要目标。

新收犯危险性较高,新收犯监狱应设为高度戒备监狱,配备更多懂心理学、擅长进行罪犯测验和教育的干警。

出监监狱设为中低度戒备监狱,配备更多的职业技师、社会适应训练技师,以便进行出监教育、解决安置就业问题等。

病犯监狱设为较高警戒度的监狱,主要职能在于为罪犯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应该配备更多优秀医护人员和更齐全先进的医疗器械、药物。

关押职务犯、涉黑犯、邪教犯、危安犯等类型罪犯的监狱设为较高警戒度的监狱,配备具有相应特长的矫正师。

女犯和未成年犯的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因此女监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该设为中低度戒备监狱。

考虑到目前市属监狱的关押条件和安全等级,应该中低度戒备监狱。

(三)实行动态的分配关押与分级处遇对罪犯施行动态的分配关押和分级处遇,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有利于贯彻“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也有利于提高监狱资源的利用效率,将人力、物力调剂到更需要的地方。

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危险性的变化进行调整分类和分配关押,对积极改造的罪犯给以较高级别的处遇,对消极改造的罪犯给以较低级别的处遇。

将危险性显著增加的罪犯分配到更高警戒度的监狱,将危险性显著降低的罪犯分配到更低警戒度的监狱,在本监狱内部不能再调整处遇级别的,转押到更高或更低警戒度和处遇级别范围的监狱。

将临近出监的罪犯分配到出监监狱,将患有重大、疑难疾病的罪犯分配到病犯监狱。

五、完善罪犯分类制度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一)做好监狱分类监狱分类与罪犯分类互为依托,监狱分类是罪犯分类的必然要求。

我国监狱分类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监狱建设标准》过于笼统,对监狱只有按关押规模的分类(分为大、中、小三类),没有体现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理念,没有根据戒备等级、监狱功能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设施、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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