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为促进中部崛起当好交通先行这一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着力解决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行政行为和交通建设市场行为;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交通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干部廉洁。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襄阳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为加强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13〕113号)、《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市场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210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95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省厅决定对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普通公路:襄阳市、荆门市交通运输局,抽查项目:316国道襄阳城区段改建工程和207国道襄阳市北段改建工程;武荆高速京山连接线和荆新一级公路李市段。
水运工程:鄂州市、黄冈市交通运输局,抽查项目:湖北星丰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废金属加工项目码头、武汉新港白浒山物流园区左岭作业区煤码头工程;黄梅港小池港区滨江综合码头1#2#泊位工程、武汉新港唐家渡港区禹杰综合码头。
二、督查时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并在督查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
三、督查内容本次督查内容包括建设市场督查和质量安全督查。
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按照厅质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水运项目督查内容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市场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210号)的要求执行;普通公路项目督查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210号)的要求执行。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28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各业务管理局:为进一步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努力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省厅决定开展新一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交通系统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航道行政、公路规费征稽及交管站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本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以基本法律法规、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为主,辅之以交通疑难案例评析、军训和交通职业道德培训等。
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公路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员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稽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以及新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等。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20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必须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确保政务值守电话、传真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有人接听电话、处理事务;确保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二、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危桥险情、防汛抗旱、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中断和涉及行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及甲型H1NI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省厅报告并予以确认。
报送渠道:上班时间为厅办公室(电话83460311,传真83460318)及厅应急办(电话83460624),其他时间为厅政务值班室(电话83460300、83460600,传真83460300)。
三、突发紧急事件可通过省厅OA政务信息报送渠道报送,但必须在报送同时通过电话人工告之厅办公室,予以提醒和确认。
对因未及时电话确认造成信息处置延误的,追究报送单位责任。
四、各地在向省厅报送突发紧急事件时,对涉及普通公路的信息同时报省公路局,涉及交通运输的信息同时报省运管局,涉及港航海事的信息同时报省港航局,涉及高速公路的信息同时报省高管局。
相关业务局接到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报告,迅速进行处置并将初步处置情况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要求报厅。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值班室的建设管理,确保电话、传真、电脑、打印等正常使用,确保OA系统正常使用,确保值班规程、值班联系电话清晰明了,便于值班人员及时、妥善处理紧急事务。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加强全省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公路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路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管理范围内的路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规范的标准。
第二章路面管理第四条路面损坏和抢修路面损坏及时进行抢修,减小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道路隔离设施公路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车辆类型、路段性质等条件,合理设置隔离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条道路淤泥清理公路在洪涝氾滥、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公路淤泥堵塞交通时,应及时清理,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对涉嫌违法的驾驶人和车辆,路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确保交通秩序。
第八条事故现场处置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路政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保障现场交通秩序和受伤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疏导交通当道路交通拥堵出现时,路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交通通畅。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条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公路维修公路维修应及时、科学、合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公路设施管理公路设施应科学、严谨地管理,确保路政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五章行政执法第十三条执法对象路政部门对违反公路交通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执法对象包括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路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程序的严谨性。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路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府、政协等对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交函〔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持续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水平,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持续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发〔2021〕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等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部10号令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要结合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重点驾驶员和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控,杜绝“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核实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等发现和推送的车辆动态监控信息,依法依规、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规章,对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处理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一)扩大“两客一危”车辆抽查面。
自2022年10月起,省级每月抽查(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办)不少于300台车辆(200台客运车辆、100台危货车辆);市、县两级抽查总数不少于辖区内相应车辆总数的20%,市、县两级具体抽查比例和数量,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自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并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
(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四)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地方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省政府规章,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规范文书格式、印制、发放、领取、使用、存档等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书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各业务管理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听证、执法监督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文书种类、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法律工作机构负责全省文件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厅法律工作机构,地、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直属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工作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单位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文件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文书格式由省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确定。
禁止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文件的印刷应当分段分块进行,分级负责。
全省各业务管理体系使用的文件,由本部门直属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打印。
市、地、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交通管制站使用的证件,除交通管制站使用的临时拘留证由省级部门印制外,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印制。
行政强制措施文件由省级部门监督,其他文件的印制由省级部门审批。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文件的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文件。
第六条下级单位按照本地、本单位文书使用量(使用计划每半年向印制单位申报一次),定期到上级单位领取,并据实支付印制费。
第七条负责发放文书和使用文书的单位应明确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人员领取、发放和保管文书,并防止遗失和毁损。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应准备好书号、经办人、费用结算等内容供检查。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
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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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2009年5月21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业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精神(交体法发〔2008〕562号),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