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1月30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银发〔2015〕39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统一经营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专业化运作)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
(产品独立性)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2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基本规定 (4)第四章柜员管理 (8)第五章参数管理 (8)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9)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9)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9)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10)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10)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11)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11)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12)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12)第十五章收费管理 (13)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13)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14)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14)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5)第二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按照区域设立的二级部门,旨在指导当地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监督和保障各项业务日常运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村镇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一、用户资格与注册1.凡本行客户和注册为本行的个人客户,均可申请使用本行的网上银行服务。
2.用户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在注册及使用中不受限制。
3.用户在注册网上银行服务时需要设置登录密码和操作密码,并承担保密责任。
用户须谨慎合理选择密码,确保其密码不被他人知晓或者猜测。
4.用户应定期更新个人信息,并在登录时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若发现信息有误或遗漏应及时通知本行进行更正。
用户向本行提供的任何信息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本行可视情况修改用户信息。
二、网银账户的使用1.用户可使用网银账户进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定期存款利息计算、交易当前、历史汇率等功能。
2.用户可使用网银账户进行转账、缴费、理财及投资、信用卡还款等交易功能。
3.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时,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保证交易安全。
4.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三、安全管理与防范措施1.本行将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保障用户的账户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密码保护、交易验证等。
2.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3.用户应定期检查账户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
4.用户应保证个人电脑、移动设备等终端设备的安全,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和安全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
四、违规处理1.用户如发现账户被他人非法使用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应立即联系本行进行处理。
2.用户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冻结用户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管理1第一节机构设置1第二节机构职责2第三节机构准入3第四节日常管理5第三章人员管理6第一节角色设置6第二节人员职责8第三节人员维护10第四节权限管理14第四章客户管理15第一节客户归属原则15第二节建立客户关系17第三节解除客户关系17第四节调整客户关系17第五章营销管理18第一节日常管理18第二节引见管理20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20第四节专题营销管理22第五节电子宣传品管理24第六节理财规划25第六章经营管理26第一节网点晨会管理26第二节一对一指导管理26第三节网点行动计划管理27第四节数据管理28第五节客户经理积分管理29第七章交易管理30第一节基本要求30第二节单证及凭证管理31第三节会计稽核32第八章参数管理32第九章风险管理33第一节安全及保密管理33第二节监督与检查34第章附则35第1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按照《中国邮政金融IT总体规划》要求,依托“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搭建以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理财规划及交易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和网点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全国性营销管理平台。
第二条为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使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邮政代理各级机构。
第2章机构管理第1节机构设置第四条本系统对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五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邮政代理机构比照执行。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及对应邮政代理机构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含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统称为代理网点)。
第五条本系统各级机构的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与机构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同时本系统支持管理机构区分自营和代理属性分别注册。
第2节机构职责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负责本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优化工作;(二)负责对本系统下级机构和人员的注册.变更.启用.停用等进行审批和授权管理;(三)负责对本系统的系统参数.业务参数进行更新与维护,授权一级分行对部分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四)负责统筹个人客户营销系统推广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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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运作,明确网上银行使用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和使用
第二条因开展业务需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和支付系统时,应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核准,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派专人在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
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三条指定的网银专用计算机设备,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资料存储于本机。
第四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网上银行使用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经办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录入、账户查询、账
户资料登记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核授权、账户查询等,无经办录入的权限。
第六条网银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使用业务指南,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账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操作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八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人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九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
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网银经办员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网银审核员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由移交人用原密码进行检验。
第三章网银账户对账规定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购销的方式进行对账。
每月终了后、次月3日前出纳人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与银行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出纳、会计分别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与银行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应上报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如属于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审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审核内容如下: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4、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四章网银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账户资料变更时,应报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账户资料如下:
1、公司的账户名称变化;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公司的地址、邮编、电话发生变化;
4、公司的注册资金等信息发生变化;
5、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6、其他按银行的账户管理要求的资料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网银变更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网银注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银销户与否要考虑单位的实际业务需要,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定期审查,对不再需要使用的网银账户进行销户。
第二十五条网银注销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罚责
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