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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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四篇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四篇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

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协议条款(包括收费标准),尤其是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相关资料上签章。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资金的安全,完善银行业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电子形势手段或网络通信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活动第四条电子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客户的需求,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服务,以及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服务;(二)向客户提供转账支付、实时回收、信息查询、账户迁移等便民服务;(三)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四)提供特定目的的结算服务,如优惠活动、促销活动、电子发票等;(五)提供客户的网上投资理财服务;(六)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咨询服务;(七)支持以电子金融业务为基础的符合国家及有关规定的银行相关业务。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料资格审查、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机制,认真履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客户行为监督和报告等机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疑转账支付的,应及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电子银行应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实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安全账户交易。

第九条电子银行应当采用多重认证体系,加强访问控制,建立监控系统,测试应用程序漏洞,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子银行应当全面实施系统备份、业务备份及灾备措施,确保客户账户及其资金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职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0910)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0910)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其客户办理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互联网支付服务资质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客户是指通过支付机构发送或转发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收、付款人,以及通过支付机构获取货币资金的收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第五条支付机构通过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以下统称银行账户),或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的交易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外汇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使用其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发起支付指令。

第八条支付机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第九条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必须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交易账户第十二条交易账户是指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的、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

该账户资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交易账户分为个人交易账户和单位交易账户。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交易账户客户的资质及条件。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范围
第三条
网上银行业务指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支付、理财等业务。

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章: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业务操作、客户身份验证等方面。

第六条
银行机构应当加强网上银行安全技术保障,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欺诈行为。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
第七条
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隐私保密,不得泄露客
户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或使用客户信息。

第八条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和纠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银行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银监会所有。

以上是关于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银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不得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开通与客户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编码,并根据客户特征、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与客户约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应当优先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向客户公示信息、提供章程或与客户签订协议。

公示信息、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址和联系方式;(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交易类型、交易规则、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方式;(三)客户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差错及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六)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护责任;(七)客户身份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和方式;(八)客户服务及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客户权益保障条款。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并分析其对金融业和广大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范围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电子设备和平台,提供的与金融或银行业务相关的各种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根据规定,电子银行业务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进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要求1. 用户身份认证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冒充他人身份进行欺诈行为,规定要求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商必须采用有效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

这可以包括密码、指纹识别、短信验证码等多种方式,以保障用户的账户安全。

2. 交易信息保护电子银行业务处理大量的用户敏感信息,如账号、密码、交易记录等,因此规定要求提供商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用户的交易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这包括加密传输、防止数据泄露、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服务质量保障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延伸,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服务质量要求也日益提高。

规定要求提供商必须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时效性,确保用户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规定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

这些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能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科技环境和不断出现的新型金融风险。

1.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对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商进行注册和监管、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监管机构还必须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欺诈和违法行为。

2. 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为了履行其监管职责,监管机构拥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商进行检查、调查、处罚等。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为推动手机银行业务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行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操作和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业务功能的内容手机银行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个服务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转账汇款、理财产品、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信用卡服务、个人贷款、出国金融、理财专家、电子支付、代缴费等业务功能。

第二条业务种类的划分根据我行在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各项业务功能的特点,将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和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只能转回到原购买账户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定义为低风险业务;将非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跨行汇款、电子支付、代缴费等对外转账类业务定义为高风险类业务。

第三条版本的划分手机银行分为Wap版和客户端版,其中客户端版中包括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版。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要求客户身份信息与手机号码建立唯一绑定关系,一个客户只能签约一部手机号码。

第五条为防止数据伪造风险,WAP手机银行系统由移动运营商直接接入,处于相对封闭的移动数据网络,并限制为特定地址访问,不允许其它来源访问,客户必须使用其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所指定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系统可通过多种方式接入,在高风险交易中使用向其手机银行签约手机号发送动态密码或令牌动态密码保证交易安全。

第七条为避免因手机丢失而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交易信息和账户密码等内容只保存在银行的系统中,每次退出手机银行之后,手机内存中关于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将会被自动清除。

第八条限额管理为进一步降低业务风险,光大手机银行对于对外转账等风险业务进行了日累计交易限额的控制,以便降低客户资金风险。

第三章密码的使用第九条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共用8至14位登录密码。

第十条客户登录手机银行后对于一般低风险业务不需要再输入账户交易密码,对于开通手机银行、账户加挂手机银行以及对外转账、电子支付等高风险业务需要输入账户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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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由移交人用原密码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流程:
1.经办员对经审批后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核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登记移交日期、凭证类型、凭证号、付款内容、付款金额;
2.经办员按照经审批的付款凭证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中录入支付款项所需信息,认真核对后提交审核员审核,并将付款凭证移交审核员,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付款账凭证移交日期;
3.审核员接受审核申请后,应仔细核对付款信息是否与付款凭证一致,审核无误后确认同意支付,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审核日期;
4.经办员要及时从相关银行取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支付款项的业务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如果存在差异,应立即与相关银行一起查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5.经办员必须及时相关银行取得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付款回单,逐项核对后作为凭证附件装订,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银行回单取得日期和时间;
6.经办员要按月、按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要做出书面说明;经调节后存在差异的,要立即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相关银行沟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7.审核员负责专用登记本的管理,并监督资金支付流程的合规运转。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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