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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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服务站职责

消费维权服务站职责

消费维权服务站职责
2.调解消费纠纷。

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应当积极开
展调解工作。

通过与消费者和企业的协商、沟通,协调各方利益,力求寻
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服务站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
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组织讲座、发布宣传资料、开展维权培训等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此外,服务站
还可以与媒体、教育机构等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普及。

5.形成维权案例和数据分析报告。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及时总结、分
析各类维权案例和投诉数据,形成维权案例和数据分析报告,并向上级主
管部门汇报。

报告中应当包括消费纠纷的类型、数量、解决情况等信息,
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政策和法律的完善。

6.参与消费法律法规制定。

消费维权服务站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
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参与相关消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服务站
可组织专家、学者等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职责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职责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职责消费者维权服务站是一个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的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渠道,其首要职责是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咨询、邮件等方式向维权服务站咨询消费纠纷的处理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维权服务站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指导,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的途径。

2. 协调消费争议解决。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还承担协调消费争议解决的职责。

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维权服务站寻求帮助,维权服务站会与商家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者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功,维权服务站还可以引导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3. 组织维权活动和培训。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还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维权活动,如举办消费者权益宣传周、消费者知识讲座等,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此外,维权服务站还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向消费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

4. 收集和反馈消费者意见。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还负责收集和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维权服务站会定期组织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消费者对维权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并据此改进和完善自身的服务。

同时,维权服务站还会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改进。

5. 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还承担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的职责。

对于一些复杂的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可以委托维权服务站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维权服务站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服务站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平台,其职责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纠纷解决、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

通过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协调消费争议解决、组织维权活动和培训、收集和反馈消费者意见以及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等方式,消费者维权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维权支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职责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职责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职责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而他们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商家的侵犯。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的职责,并介绍他们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并监督商家的经营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安排,这些机构可能会以不同的名称和形式存在,但其核心职能基本相似。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职责1.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应该负责起草、完善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包括监督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禁止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及和提高离不开公众的了解和参与。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应该承担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例如,可以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等,有效地提升公众对消费者权益的认知。

3.纠纷解决与仲裁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应该提供纠纷解决和仲裁的渠道,帮助消费者与商家处理分歧,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这可以通过设立消费者投诉热线、成立消费者维权协会或设立仲裁机构等方式实现。

4.市场监管与处罚措施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他们应该定期组织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确保商家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商家,应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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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对消费者负责,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知识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三、坚持优质服务,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耐心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认真处理消费纠纷,对于简易的申诉件做到当场解决;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必须告知原因及解决措施。

四、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消费者申诉举报台账记录,对于自行和解的申诉件,完整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和解不成的申诉件,以及各类举报件及时向工商12315报告。

五、积极协助和指导本站(点)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

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责任制。

.
六、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七、认真做好每季度报表填报工作,并做到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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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监督站职责等

消费维权监督站职责等

消费维权监督站工作职责(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二)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对商品交易市场内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完成上级布置的消费调查、消费教育等有关任务。

消费维权监督员工作职责(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二)对当地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三)收集违法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信息并及时报告消协分会及相关部门;(四)调解简单的消费纠纷,对较复杂案件及时上报消协分会及区消协处理;(五)联系工商所、消协分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投诉应予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杭州市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二OO九年十二月投诉不予受理范围根据浙江省消协《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六)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七)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争议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消费者协会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消费者协会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1。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
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针对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欺诈行为等而进行维权的行为。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是一个组织架构和管理规定的体系,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公平交易。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费维权工作制度:
1. 法律保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组织投诉,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例如,设立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网站等渠道。

3. 专门部门和机构:设立专门的消费维权部门或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事务。

该部门或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指导、调解、仲裁等服务,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4. 信息公开和监督: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公开差评、投诉和产品质量等信息,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同时也鼓励商家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5. 惩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消费者的维权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6.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独立自主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费维权工作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以确保他们在商业交易中得到公平待遇。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协会致力于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质量权益、安全权益、知
情权益、选择权益和声称权益等。

他们通过制定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进,向消费者
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代表消费者维权,提起诉讼手段等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市场行为:消费者协会致力于监督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他们会监督商家的行为
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搭售等不公平的商业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保护消
费者的利益。

3. 宣传教育:消费者协会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

他们向消费者传递最新的消费动态和相关政策,提供消费咨询和培训服务,以帮助消费者做出
明智的购物决策。

4. 代表消费者参与决策: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和政策的调整。


们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标准和规章,参与相关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消费者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消费者的声音被充分听取和考虑。

5. 组织维权行动:消费者协会会组织维权行动,为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

他们可以通过和商家进行协商、调解,向法院起诉以及组织公众抵制不良商家等方式来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6. 研究调查与监测:消费者协会会进行有关消费者行为、市场竞争、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
面的研究调查与监测工作。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发现问题,推动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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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特制定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是由县直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消费者分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经衡东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积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认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尽的十项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受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衡东县民政局、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的住所为衡东县工商局四楼。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
以下职能: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商品比较试验;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有关的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交往活动;
(九)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的评议、推荐工作;通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
(十)指导、协调、督促乡镇消费者分会的工作;
(十一)组织消费者开展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
(十二)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有关消费活动的警示信息。

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本会的业务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诚心为消费者服务。

第九条委员产生的程序(首届委员会由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一)由委员单位推荐;
(二)经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认真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
(三)组织消费者座谈,调查、收集消费者的意见;
(四)向委员会反映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配合委员会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本会工作有重大促进或资助。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委员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并办理会员证者方能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购物或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享有优先受理投诉,免费处理争议的权利;
(三)在本会约定的经营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凭本会会员证享有优惠待遇的权利;
(四)在本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接受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会章程;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

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委员会上通过。

会长、副会长应从有关职能部门的在职科级领导中产生,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设名誉会长一名、顾问二名。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会长、副会长及委员单位轮流组织承办。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人员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配,负责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并向会长负责。

会长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委员、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应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消费品检测机构。

对外活动由本会统一组织,其职能是受理消费品争议检测、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及其它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六章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工作经费来源:
(一)由政府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支持;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部门资助;
(三)接受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和工商企业自愿赞助;
(四)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每年向常务委员会作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对修改的章程,应在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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