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生产合同签订管理规定
贵州省烟草专局公司烤烟种植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省烟草专局公司烤烟种植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省烟草专局公司烤烟种植合同管理办法坚持“生态优先、品质优先、市场优先”的原则,将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优先向生态条件优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烟叶市场需求旺盛、烟地集中连片、劳动力充足、基础设施配套的核心烟区和重点烟区集中;各基地单元工作站从家庭劳动力、种烟土地面积和位置、烟基设施配套等方面对烟农种烟申请严格把关,深入摸底,经核实无误,各县级局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上报的生产主体申请进行分类审批;合同须于严格按照“一户一签”的制度签订完毕,生产主体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单独登记成册,逐级上报备案,确保合同签订规范,签订结束后及时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系统;生产主体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和移栽株数进行生产,各县级局须于烤烟移栽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种植户进行普查,对其他种植主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合同计划真实无误。
为进一步加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确保烟叶种植合同签订有序开展,贵州省烟草专局公司烤烟种植合同管理办法。
流程“清”。
严格执行计划种植,严格按照“种植意向申请一资格审核一合同签订一合同核实一合同发放”流程,规范合同签订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签订资料,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做到签订过程留痕可追潮。
信息“全”。
资格审核通过后,及时填制完善合同本内的必要内容信息,移栽前及时将合同内容、烟农身份信息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逐级上传,审核下发。
监管“严”。
严格合同执行过程管理,烟叶管理股、内管办在育苗、移栽、收购期间对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围绕“计划分解、种烟申请、烟地落实、播种育苗、合同签订、烟苗供应、物资供应、移栽面积和株数、售烟登记、合同执行与调整”等重点工作开展监督、维护合同严肃性。
烟叶合同监管措施

烟叶合同监管措施1. 简介烟叶合同监管措施是指针对烟叶行业中的烟叶生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的监管措施。
烟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烟叶生产过程中,各方之间需要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烟叶生产合同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烟叶合同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烟叶生产合同的监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烟叶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烟叶合同监管措施的一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监管机构的责任与权力。
2. 烟叶合同监管的一般原则烟叶合同监管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公平原则: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在烟叶生产合同中的权益平等。
•合法原则:监管措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依法监管原则:监管部门应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加强烟叶生产合同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风险防控原则:在烟叶生产合同监管中,应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及时预警和处理各种风险,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协调原则: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烟叶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3. 烟叶合同监管的主要内容烟叶合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审核在烟叶生产合同签订前,监管部门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各方权益的平等性等方面。
通过审核的烟叶生产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3.2 合同履约监督合同履约监督是烟叶合同监管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需要密切监督烟叶生产合同的履约情况,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3.3 争议解决对于烟叶生产合同中存在的争议,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如因争议无法解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3.4 失信行为监管监管部门应对烟叶生产合同中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机制,依法对失信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理,增强合同的诚信性和可靠性。
烟叶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政策。
2.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
4. 安全原则: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销售部、生产部、技术部等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2.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3.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5.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6. 销售部:负责公司烟叶销售业务,开拓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7. 生产部:负责公司烟叶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工作。
8. 技术部:负责公司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政策,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叶产品。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一条公司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流程,提高销售业绩。
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实施规范

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实施规范Q/ZT.G07.16-2009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昭通市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的授权、依据、原则、流程、方法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烟叶〔2007〕39号。
2.2《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关于2009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烟叶〔2009〕9号。
3.术语和定义种植收购合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局(公司)授权的县区局(分公司)与种植烤烟的种烟农户(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4.职责4.1 市局(公司)烟叶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市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对各种烟县区局(分公司)烤烟种植收购的签订进行指导。
4.2 县区局(分公司)烟叶管理科负责其管辖区内烤烟种植合同签订全过程的工作实施。
4.3 烟叶工作站在县区局(分公司)的安排、监督和指导下,与烟农(专业合作社)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
5管理内容和方法5.1 合同签订授权市局(公司)授权种烟县区局(分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以种烟县区局(分公司)为合同甲方,烟农(专业合作社)为合同乙方。
5.2 合同签订依据种烟县区局(分公司)以市局(公司)安排下达的种植收购计划为依据,指导烟叶工作站按县区局(分公司)安排下达的种植收购计划为依据,在其管辖区内烟农(专业合作社)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
5.3 合同签订原则合同甲方向乙方广泛宣传种烟政策、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和平等”和“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的原则,与乙方协商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
5.4合同签订工作流程按照“合同签订及基础信息录入培训→烟农申请→烟农(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登记→资格审核→第一次张榜公示→签订名册式合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步签订、录入文本式合同及烟农基础信息→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文本式合同造册发放→上报合同签订清单→核实面积”的工作流程开展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发布时间:2010-11-26 信息来源: [查看评论] [专家答疑] [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朋友] [发布类似信息]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一月十二日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
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签订原则。
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烟叶合同签订与维护烟农利益

烟叶合同签订与维护烟农利益
为进一步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近日,桐乡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严格按照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要求,严把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关,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
烟技员通过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电话联系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2020年烟叶生产形势、合同签订流程、生产投入补贴等政策,确保政策宣传入户100%,引导烟农科学种烟。
二是加强资格审核。
逐户审核种植意向人员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烟农一户一签,确保烟农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合同签订真实规范。
三是规范合同签订。
严格按照“种植意向、资格审核、合同签订、面积确认、合同发放”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在约定种植面积、收购量的同时,写明种植品种、收购地点、时间等信息,并建立台账。
四是强化合同核查。
移栽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烟田块、移栽面积和种植株数进行逐户核实,面积核实与合同不一致的,在计划范围内,按实际移栽面积变更合同约定种植收购信息,每份合同由烟农亲自签字,合同文本及时发放至烟农手中。
烟草法律法规(汇编)

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并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四)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五)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烟草专卖特派员的职责,由设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推行品种优良化、布局区域化和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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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合同签订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组织烟叶生产,严禁超计划和无计划种植,维护按合同生产种植收购的严肃性,现制定《六安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合同签订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烟叶经营部根据市局(公司)下达的年度烟叶种植计划,分配烟叶种植面积,将年度烟叶种植计划分解到有关乡镇,严禁超计划分配。
2、烟站根据烟叶经营部分配的计划种植亩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统计调查摸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公司)烟叶经营部,上报摸底情况要求做到详实具体,到村、到户、到田块。
3、烟叶经营部根据烟站上报的调查摸底情况,统计所需要签订烟叶生产种植收购合同的户数,并上报省烟叶公司订购生产种植收购制式空白合同书,及时发放到烟站。
4、烟站严格按照合同制定的内容和本年度烟叶扶持政策,按照编制的户籍线路,由所在线上的烟技员按照落实的面积进村到户,逐户签订合同。
严禁代签、弄虚作假,合同签订时要求内容签订完整,字迹工整,手续完备。
合同签订的质量要于烟技员绩效挂钩,责任到人。
5、所签订的烟叶生产种植收购合同必须经烟农签字,烟草公司签字、盖章,并经所在乡镇政府监督,司法机关公证后方能生效。
6、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烟叶移栽前,一次到位地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合同,坚决杜绝移栽前草签合同,移栽后再正式签订合同的做法,也不允许采取任何其他变通形式。
7、签字生效后的烟叶生产种植收购合同由烟技员负责发放到每一户烟农手中,不允许留滞不发。
8、烟叶经营部及时将所签订的烟叶生产种植收购合同情况上报市局专卖管理部、纪检组监察室(监察督察部),并接受专卖和督察部门的监察。
9、烟站及时根据户籍化要求,将烟农基本信息、生产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等数据录入烟叶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验。
10、烟叶经营部要和相关监督部门根据合同发放数量、签订合同面积,对照标准要求展开检查。
对实际种植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有较大悬殊,导致烟叶扶持物资流失或因工作不实不细、造成合同签订不严格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聘用的烟技员扣发500-1000元的当年工资收入或者予以辞退,对烟站正式工扣发3个月至半年综合考评奖或者予以待岗,烟叶经营部经理负连带责任,扣发一至三个月综合考评奖或引咎辞职。
本规定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