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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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3月20日国家环保部等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召开的“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推进全市“开放转型、富民强市”发展战略;坚持“发展惠民、环保为民”的工作理念,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企业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

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活羊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0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活羊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0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活羊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活羊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活羊调运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切实加大对活羊调运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保证畜牧业的稳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5年3月8日通辽市活羊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布病防控方案》(内政办发〔2012〕7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通辽市辖区内活羊调运监管,有效控制小反刍兽疫、畜间布病等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羊业健康发展。

同时,因为羊型布病是人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为了降低因活羊调运而带来的布病感染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活羊(种羊除外)调运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活羊调运的统一领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的活羊调运管理工作,实行嘎查(村)主任负责制,禁止不报告随意调运活羊。

嘎查(村)委员会应引导组织嘎查(村)民依法调运活羊,并及时向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活羊引进情况。

第四条旗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活羊调运防疫监管工作,建立活羊调运检疫、实验室检测、巡查报告等监管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开展责任落实检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为推进市政府会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旗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审议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秘书长和分管会议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调度,确保上会议题成熟、顺利通过。

4.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会议组织和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运转《市政府全体会议审批单》。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公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需市政府决定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通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通政办发〔2014〕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四届二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意见,请按各自分工抓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增强发展内生动力1. 重点推进工商登记改革,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负责领导:于沨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 推进霍煤集团等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负责领导:许亚林副市长,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工商局)3.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提高国有资产收益水平。

(负责领导:孙振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4. 打造三大产业集群新高地,强化三条大通道建设,构筑两大开放平台,加快融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培育开放竞争的新活力、新优势。

(负责领导:许亚林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开放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驻通辽办事处、市经信委、市农牧业局、通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县市区政府)5. 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化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通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3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4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发展多元化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以进一步统筹全市城乡发展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创新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投资运营机制和投资方式,创新和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农村牧区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多元化。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示范先行、整县推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和模式,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BOT)模式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领域改革。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通政办字〔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11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扰乱城市规划秩序,影响城市建设品位,是城市建设“顽疾”之一。

近几年我市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虽几经治理,但仍屡禁不止且总量依然很大,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成因复杂、利益矛盾多,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应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坚决遏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明确存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所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

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列为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64件)
2.废止和失效的“放管服”文件目录(27件)
3.继续有效及废止生态环境保护类文件目录(2件)
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1件)
5.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6.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017年10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通政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13次党组会议和市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4日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三章议事决策的范围第四章议事决策的程序第五章决策事项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

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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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
作职责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通辽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胡达古拉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高忱市政府副市长
高常亮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
白跃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大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利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薛玉成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力市发改委副主任
单国福市经信委副主任
刘迪市公安局副局长
吕占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崇军市住建委副主任
宋庆玉市水务局副局长
何长福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赵俊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国庆市统计局副局长
郭洪志通辽电业局副局长
刘春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谷俊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总工程师
王爱民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宝君通辽碧波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按照自治区及通辽市关于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职能的要求,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将《通辽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通辽市“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 组织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的减排政策,研究通辽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审定通辽市减排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

2. 根据减排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减排政策措施。

3. 建立减排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部署减排工作,协调解决通辽市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职责。

1. 承担通辽市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根据通辽市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牵头做好通辽市污染减排工作。

2. 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通辽市减排政策措施。

3. 制定“十二五”减排规划、年度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拟定减排责任书、减排考核办法,落实通辽市减排目标任务。

4. 监督检查减排计划的进展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 完善减排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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