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知识点总结
2014 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押题点睛资料

2014 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考点押题点睛资料第一章总论(1)第2页:经济法的渊源(2)第10页: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3)第13页:无效的民事行为(4)第14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第16页:委托授权不明如何处理(6)第17页: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7)第19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8)第20—22页:仲裁协议、仲裁程序(9)第23页:特别地域管辖原则(10)第24页:协议管辖(11)第26—27页:诉讼时效抗辩(12)第27—28页:诉讼时效期间(13)第28页: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第30—31页: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第35页:公司对外担保(2)第38页: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3)第43页:20%、3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4)第44页: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5)第45页: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6)第46页:抽逃出资(7)第48—49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8)第50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9)第51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10)第52—53页: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问题(11)第55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股二卖(12)第56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3)第57页: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4)第62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承担(15)第63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16)第65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7)第68页:独立董事任职条件(18)第71页:股东诉讼(19)第75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20)第76页:公司回购公司的股份(21)第81页:公司合并(22)第83页:解散诉讼(23)第83—85页:公司清算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第91页:个人独资企业性质(2)第92页: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3)第94页:个人独资企业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4)第95页: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第104页: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6)第105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7)第107—108页:合伙企业损益分配(8)第111页: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9)第113页:退伙和除名的问题(10)第114页:财产继承(11)第115页:特殊普通合伙企业(12)第117页:有限合伙人的设立(13)第119页: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4)第120页: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身份转变(15)第129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16)第130页:外方投资者比例低于25%(17)第132页:投资总额(18)第134页:出资期限(19)第135页:违约、决策权、出资额的转让(20)第136页--137页:董事任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特别决议(21)第141页: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22)第144页:外资企业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第148页:注册资本、60%(2)第149页:商业银行的变更(3)第155页:有权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4)第161页:贷款(5)第165页:贷款展期(6)第164页:国务院(7)第170页:200人(8)第172页:配股和增发的条件、非公开发行(9)第173页: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0)第179页:上市公司股份转让(11)第180页:股票上市的条件(12)第181页: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3)第182页: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14)第183页:封闭式基金上市条件(15)第184页—185页: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披露(16)第186页:内幕人员(17)第187页:内幕信息、内幕交易(18)第189页:一致行动人(19)第190页:锁定义务(20)第192页—193页:收购要约的期限、变更(21)第197页: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30日、2年(22)第198页:保险利益(23)第204页:保险条款(24)第206页:能否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受益人(25)第209页:30日、60日、2年(26)第211页:2年、5年(27)第212页—213页:书面通知、解除合同(28)第214页:特殊条款(29)第217页:票据基础关系(30)第218页—219页:签章(31)第221页:票据权利的取得、挂失止付(32)第222页: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33)第223页:对物抗辩、对人抗辩(34)第224页:票据伪造(35)第225页:票据变造(36)第226页:出票的记载事项(37)第228页:背书(38)第231页:汇票质押、不能背书转让的(39)第232页:保证(40)第234页:承兑(41)第235页:追索权(42)第242页:支票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第254页:格式提款(2)第256页:要约不得撤销(3)第257页:承诺期限(4)第261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5)第262页: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6)第264页:不安抗辩权(7)第265页:代位权、撤销权(8)第267页:二分之一、三分之一(9)第269页: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权、共同保证(10)第270页:主合同变更、物保与人保并存(11)第272页: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2)第273页—279页:抵押(13)第279页—282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4)第282页—283页:留置(15)第283页—284页:定金(16)第287页:合同的法定解除(17)第288页:提存(18)第290页:适当措施(19)第291页:违约金调整(20)第292页—298页:买卖合同(21)第300页:赠与的撤销(22)第301页:借款合同(23)第302页—303页:租赁合同(24)第304页:融资租赁合同(25)第309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5)第311页: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25)第316页:行纪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第326—327页: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2)第327页: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特殊规定(3)第328—329页:增值税的特殊应税项目4)(4)第330页:兼营行为(5)第333—334页: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处理规定(6)第335页:价外费用的处理规定(7)第336页: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8)第336页: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处理规定(9)第338—339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0)第339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11)第343页: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12)第344页:增值税的免税项目(13)第345页: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14)第348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2)、(3)、(5)、(6)、(7)(15)第358—359页:“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16)第360—361页: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7)第363—365页:差额征税的项目(18)第364页:“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9)第367页:“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免税、即征即退规定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第378页: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2)第382—383:页销售货物收人确认的规定(3)第384—385:页企业所得税中的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4)第386页: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5)第388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6)第388页: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7)第388页:国债利息的处理规定(8)第390页:企业所得税中其他支出的扣除规定(9)第390页: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10)第392页:企业所得税中的禁止扣除项目(11)第394—397页: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12)第407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13)第409页: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4)第410页:小微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15)第412—414页:企业所得税中特别项目税收优惠政策(16)第421—422页:不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的规定(17)第424页:企业所得税的资本弱化管理的规定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第436页:兼职限制的相关规定(2)第438页:企业改制的决定和批准(3)第440页:国有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4)第443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报批程序(5)第445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6)第445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7)第446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8)第449页: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9)第449—450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垄断协议(10)第451页: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1)第452页: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标准(12)第453页: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中审查的内容(13)第458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4)第460页:商业贿赂行为(15)第465页:专利权的客体(16)第446页: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17)第467页:继受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18)第468页: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9)第469—470页: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20)第473—474页: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21)第479页: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22)第481页:驰名商标的保护(23)第482页: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4)第483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第485页:政府采购的对象(26)第486—489页:政府采购方式(27)第489页:招标采购(28)第491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29)第507页:财政执法主体。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4 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五)

八、相关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也即、国有资产所有权有谁代表行使·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具体:关系经济命脉和安全以及重要设施和资源的国家出资企业、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机构2+1、关系经济命脉和安全以及重要设施和资源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三个层次、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的两个方向、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分为哪四类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控股/参股公司、除外情形·可兼职的条件:董事高管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高管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国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董事高管兼任监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决定的事项4+3、除前述以外的其他事项如何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需事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应当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的情况5·企业改制的三种形式、企业改制有谁约定、需事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何程序·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股份的,应当以何价格确定3.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关联方的范围、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国资控股公司的绝对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相对限制4·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6·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2取得1收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何编制、纳入、报请批准、其预算支出按何安排、不列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如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犯罪被刑罚的,如何规定(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5.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3、我国对何不予限制、也即、·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的管理规定6.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包括4、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出的管理规定·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汇出的规定7.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外汇监督检查制度·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何种管理、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的最低人数、被检查机构可拒绝检查的情形8.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般逃汇/套汇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处罚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9.反垄断法律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6行为:垄掠拒独搭差·垄断的概念、垄断行为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的主体是垄断的主观方面是垄断的后果是垄断具有、垄断行为的四大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没收、罚款10.反垄断法律制度—垄断协议行为(联合限制竞争)6行为::固划不联固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不当技术联合·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经营者所达成垄断协议可免于反垄断处罚的情形:技术/产品、质量/成本/效率、中小经营者、社会公共利益、经济不景气/销售/生产、对外经贸合作·经营者违法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责令、没收、罚款(已经/尚未实施)·行业协会违法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节严重的11.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前,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责令、罚款12.反垄断法律制度—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强制交易的含义、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的表现:外地商品的歧视、标准、许可、阻碍外地商品/本地商品、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含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1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5不正当竞争行为:欺商商商不·欺骗性标示行为包括哪两种及其含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区分回扣/折扣/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如何理解·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表现:巨额、欺骗、伪劣·法律责任:仿冒/虚假陈述、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不当附奖赠促销(四)价格法律制度14.价格调控制度·目前我国相对成熟的四个价格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制度包括6报动专公分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如何调控·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如何调控15.价格规制制度·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含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关系、资源、自然、公用、公益·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的权限:中央定价目录的制定/修订/批准、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审核/审定、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的政府的级别·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固、掠、哄、欺、歧、垄、执·即便低于成本定价,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鲜、期/积、季、偿/转/歇(五)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16.财政监督制度·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3、审查批准的对象、变更撤销的对象:一般/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3、监督审批的对象、撤销的对象:全国/地方·审计署的审计职权:中财预其、中各事下、省府、中银中金、国各受国、国组·财政监督主要包括哪三个部门所进行的监督1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设、违改、明令、违缓、内转外·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增减、违编批、违调预决、违调级种、违用·国家机关违规担保的形式:土地、固资、收费·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责/调/追/没、罚款:单位/人员、属于公务员/情节严重·财政执法的主体包括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串讲笔记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串讲笔记第一章总论【考点复习】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量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有许多都是需要国务院予以进一步具体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考点复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对于中级会计师来说,掌握经济法的核心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1.我国经济法的体系:我国经济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有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法。
其中,市场经济法包括市场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等。
2.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3.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
其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构、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等。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互利互惠、信用诚实、公平合理等。
5.担保法的种类:担保法是调整和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
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和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法分为名下担保和物上担保两种。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平等工作、合同自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干扰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8.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他们的智力劳动结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9.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规范税收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
10.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义务时,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纳税人主要包括追缴欠税、加缴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机关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习笔记精编+呕心沥血整理版+原创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
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民事行为合同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恶意串通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经济法的渊源等。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概念,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其中,经济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律事实则是直接原因。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等。
这些渊源的效力等级不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4年经济法 重要知识点+易错题_背诵版
对比提取(针对跨部分)催告权:①待定合同追认催告【1个月】②保险催告【30日】,未催告【60日】(与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一致)撤销权:①一般【1年】;②赠与继承人【6个月】;③合同上限【5年】④仲裁【6个月】法律关系:单务【=】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关系例: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关系遗赠,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关系未约定VS 约定不明①最高额抵押:未约定【———】约定不明【2年】②保证期间: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③检验期间:故意【永远】>一般【质保期】>约定>未约定【2年】约定不明【——】不能解除①合同:定金【≤合同20% 】违约金过高【≥损失30%】;分期期数【≥3次】一般不能解除【≥合同75%】分期不能解除【≥应缴80%】②破产取回权:行使时间【债权人会议表决草案前】不能取消【≥合同75%】异议①优先购买权:租赁:享有人:房屋【除近亲】其他【×】;承租人:通知【5日】回复【15日】有限:异议者:通知【—】回复【20日】②异议股回购:(股东让企业回购)通过之日【60日】达成协议通过之日【90日】提起民事诉讼有限事项:【合分、转主、修章延、5年盈利不分】股份事项:【合分】③合伙除名异议【30日】法定不能约定(+重大/特别/特殊决议)①合伙:除名比例【法定100%】;②普伙:继承【法定100%】③出质:普伙【法定100%】限伙【√】④竞争:普伙【法定×】限伙【√】交易:普伙【100%】限伙【√】兼职:董监高:有限【√】股份【√】国有【×,除同意】⑤普伙:不得全【法定利亏】分部⑥合营:【法定、按投资比例】损益分配不得任职①经济犯:董监高(一般【5年】国有【永久】)②倒闭负个人责任:董监高(一般【3年】违法【5年】)③重大损失:董监高(国有【5年】)④特别重大损失:董监高(国有【永久】)⑤债务较大未清:董监高【除非解决】(以上均由结束之日起计算)⑥独董:⑴有亲戚(直亲属+主社关系)【1年】⑵持股(直亲属)直接【1年、1%或前10】、⑶持股(直亲属)间接【1年、5%或前5】(主社关系>近亲属>主亲属)联系记忆:3月(财务报表)→4月(内部审计+报表披露)→5月(税局汇缴)→6月(工商年审、股东会开会)法律责任:(放弃治疗类,能记就记,常考只有②)①虚报注册资本,罚款【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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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收购: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证券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担保法:除了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5、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票据法: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票据责任。
7、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8、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9、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10、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11、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有效。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2、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此处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3、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1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15、发行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6、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7、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1+30%),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票据: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的被伪造者因为未从事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没有其真实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0、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1、商标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局应该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请注册并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2、所得税禁止扣除,直接调增: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直接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对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利息。
可扣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诉讼费。
所得税免税优惠,不计收入,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