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202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归纳(第一章)[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点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2.市场规制权3.调制权的分配(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要内容

主讲内容及考情预测主要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经济管理法: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经济活动法:合同法、担保法二、经济法的渊源(★)【提示】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例题·单选题】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是()。
A.宪法B.部门规章C.地方性法规D.国际条约『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宪法高于法律,选项B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与地方政府规章不分大小,选项C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同级地方政府规章,选项D国际条约法律效力不低于法律。
三、经济法主体(★)根据调整领域不同,经济法主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题·多选题】我国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其中,宏观调控部门主要包括()。
A.商务部B.财政部C.中国人民银行D.国家发改委『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商务部属于规制主体。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多选题】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多方法律行为的有()。
2020年中级经济法视频课ppt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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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为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分类标准
行为成立需 几方意思表 示
是否存在对 待的给付
分类内容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注意】多方行为中的决议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 致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 定的形式
当事人权利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权利行使期 间
一般
重大误解 胁迫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内行使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长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溯及力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
14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
第一章 总论 一、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属于 一般性章节,考试题型一般为客观题,适当关注部分考 点(如可撤销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仲裁、诉讼时效等) 与《合同法》相结合考核主观题。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考生重在对考点的准确理解。 重点掌握“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仲裁”以及 “民事诉讼”。
无效 有效 有效 效力待定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
意思表 示有瑕 疵
欺诈 胁迫
一方欺诈另一方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一方胁迫另一方 第三方胁迫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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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
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
依据
分类
根据调整 对象不同
宏观调控法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
9 7 11 8 ★★
12 12 12 15 ★★★
19 17 18 17 ★★★
16 14 20 14 ★★★
14 16 11 14 ★★★
7869 ★
复习难度
★ ★★☆
★ ★★★ ★★ ★★ ★★
★
中级《经济法》精讲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精讲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删除:指定代理的内容。
2020
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精讲班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主讲:冯老师
专注会计培训15年
多年以后的你,一定会感谢现在那么努力的自己!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初级经济法学习
关于考试
教材框架
学习建议 各章精讲
3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
2020年中级经济法【第1-2课】-前言+第一章 总论 (1)

2020年中级经济法■:民商56分•C2.公司法律制度15’•C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0’•C4.金融法律制度16'•Q1:证券法•Q2:保险法•Q3:票据法•C5.合同法律制度15'税法26分•C6.增值税法律制度14’•C7.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2’经济法10分•C8.相关法律制度10’•Q1:预算法律制度•Q2: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Q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Q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中级经济法框架C1.总论8分•C1:总论•Q1:法律概述•Q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2’•Q3:经济仲裁与诉讼6’二、认识经济法二、认识经济法《中级经济法》并不等于我国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而是囊括了民商税经四个部门法中与经济社会、商事活动息息相关的主体部分,因此,考察范围远远大于单纯的经济法本身。
这四者的关系: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民法和商法同属于私法。
相对应的,税法和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是用来保证经济市场公平有序的法律规范。
因此,四者相辅相成,互不可缺,共同构成了中级会计师在商业社会叱咤风云的基石。
二、认识经济法框架文字版:我们按照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将本书分为四编,共八章。
第一编总论,阐述经济法概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和经济仲裁与诉讼。
其余三编按照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分为民商法相关制度编、税法相关制度编和经济法相关制度编。
第二编民商法相关制度编,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四章;第三编税法相关制度编,包括增值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两章;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编,包括预算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四节。
二、认识经济法(二)中级经济法框架-故事串讲谁跑腿?以什么形式创业?租房合同装修合同销售合同谁可以创业?可以用什么出资?不得用什么出资?二、认识经济法出现纠纷如何处理二、认识经济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认识经济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钱太多了怎么办?二、认识经济法二、认识经济法体系章节分值分布题型第一编总论C1.总论Q1.法律概述/客观题Q2.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2Q3.经济仲裁与诉讼6第二编民商C2.公司法律制度/15客观题+主观题C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0C4.金融法律制度Q1.证券法16Q2.保险法Q3.票据法C5.合同法律制度/15(三)章节分值体系二、认识经济法体系章节分值分布题型第三编税法C6.增值税法律制度/14客观题+主观题C7.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2第四编经济法C8.相关法律制度Q1.预算法律制度2客观题Q2.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2Q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4Q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三)章节分值体系三、经济法学习方法课堂加深理解•听框架•听考点课后框架记忆•看书一遍•默写一遍习题定位考点•七分记三分练•不求多但求全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总论目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一章总论本章导读1.学习内容:本章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是经济法基本概念介绍,内容简单,近几年都没有出考题,主要掌握经济法渊源和主体的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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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7. 国际条约、协定【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考点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考点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既是期限和条件的根本区别(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考点6】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 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3)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考点 8】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P9)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5)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 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考点 9】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单元代理【考点 10】代理的基本规定(★★★)( P23)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 2)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考点 11】代理的基本规定(★★)( P24)(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 12】无权代理(★★★)( P25)1.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1)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2)拒绝追认,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3)被撤销,行为无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 13】代理的终止(★)( P26)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解释】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