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安排是企业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可以保障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有些企业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给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带来负面影响。
下面就某企业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的案例进行分析。
某企业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互联网产品的销售业务。
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8:30至晚上9:00,中午有一个小时的午休时间。
虽然每天有1个小时的午休时间,但员工需要工作超过12个小时,且没有其他合理的休息时间。
下面从身体健康、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三个方面来分析该企业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之处。
首先,这种长时间的工作安排给员工的身体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长时间的工作容易导致员工疲劳,对眼睛、颈椎、腰椎等身体部位造成伤害。
长期下来,可能会出现一些职业病,如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
此外,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也会导致员工精神紧张、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出现。
这些身体和心理问题都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长时间的工作并不一定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相反可能会降低员工的工作效率。
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容易导致员工的注意力无法持续集中,工作效率会出现下降的现象。
疲劳状态下的员工容易犯错误,对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造成负面影响。
总体来说,疲劳状态下的员工很难保持高度的专注和创造力,对于需要思考和创新的工作内容来说,效果会更为明显。
最后,这种工作时间安排不符合员工福利的要求,影响了员工的生活质量。
员工需要长时间的加班,没有足够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他们无法充分享受和家人和朋友的交流和相处时间,无法从事自己喜欢的兴趣爱好等。
长时间的工作会带来工作与生活的不平衡,导致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满意度下降,进而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士气。
针对该企业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措施。
首先,增加员工的休息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或者增加休息时间段。
强制延长工作时间案例剖析

强制延长工作时间案例剖析引言:在当代社会,工作时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为了保持竞争力,许多公司不得不考虑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然而,强制延长工作时间却引发了很多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强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实际情况,并思考是否存在更加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描述某ABC公司是一家知名制造业企业,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由于市场对其产品需求量大增,公司突然面临交货期限紧迫的压力。
为了满足订单,并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及时,公司决定强制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二、利与弊分析1. 利:a. 保证订单完成:通过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可以确保订单按时完成,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b. 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利用额外时间来提高生产效率,生产更多产品。
2. 弊:a. 健康问题:过度加班可能导致员工身心健康问题,如疲劳、缺乏休息和运动等。
b. 工作压力:长时间加班会增加员工的工作压力,影响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质量。
c. 缺乏工作与生活平衡:延长工作时间可能削弱员工与家人、朋友之间的互动时间,使得他们失去生活的乐趣。
三、案例调查通过详细分析该ABC公司实施强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我们发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缺少预警机制:在订单急剧增加前,公司并没有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来及时应对市场需求变化。
如果提早了解到市场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整,就不必临时安排额外加班。
2. 工时管理不当:虽然法律规定了最长正常工时和加班上限,但是该公司却未能严格遵守。
管理层对员工实际的工时情况缺乏监督和控制,在保证合理安排下增加临时晚班或夜班。
3. 忽视员工意见:公司没有充分沟通和征求员工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意见,而是直接强制实施。
这种做法忽视了员工基本权益,导致部分员工抵触情绪。
四、改进方案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努力探索更加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1. 建立预警机制: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市场预测和需求管理的机制,及早掌握市场状况并进行产能规划,以便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生产线。
管理者时间管理案例分析

管理者时间管理案例分析时间是一种有限且宝贵的资源,对于管理者来说,有效的时间管理是成功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管理者在时间管理方面的策略与技巧。
案例一:张经理的时间管理挑战张经理是一家快速发展的科技公司的研发部门经理。
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张经理经常感觉时间不够用。
他试图通过加班和牺牲个人时间来完成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问题分析:1.缺乏优先级意识:张经理在处理工作任务时没有明确的优先级,经常被琐事耽搁。
2.缺乏时间规划:张经理没有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导致工作杂乱无序。
3.缺乏委托和分工:张经理承担了太多工作,没有将任务合理地委托给团队成员。
解决方案:1.设定目标与优先级:张经理应该将工作任务根据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设置优先级,确保首要任务得到及时处理。
2.制定时间表:张经理应该制定每日、每周的工作计划,并遵守时间表,有效安排工作时间。
3.委托和分工:张经理需要学会委托任务给团队成员,合理分配工作负担,提高整个团队的效率。
案例二:王总监的时间管理成功之道王总监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级主管,他在工作中展现出高效的时间管理能力,成为同事们的榜样。
成功之道:1.设立明确目标:王总监在工作中设立具体的目标和标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拒绝无效会议:王总监懂得拒绝参加无效的会议,只参与对自己工作有实际帮助的会议。
3.利用时间碎片:王总监利用工作间隙和碎片时间,处理简单任务或思考解决方案。
4.保持平衡:王总监注重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定期运动和休息,使自己保持良好的状态。
案例三:李部长的时间管理经验分享李部长是一家政府部门的部门主管,他总结出了一套适合自己的时间管理经验,与大家分享。
时间管理经验:1.每日清单:李部长每天早晨制定一份任务清单,列出当天要完成的工作。
2.番茄工作法:李部长采用番茄工作法,将工作时间分割成25分钟的工作块,集中精力完成任务。
3.学会拒绝:李部长学会拒绝那些对自己工作无帮助的事情,保持专注。
工作时间案例

案例分析
不定时工时制纠纷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金强的 各项申诉请求。金强不服,又起诉至门头沟法 院,称某公司利用不定时工作制逃避支付加班 加点工资,对其权利连续侵害,要求赔偿其因 加班加点、没有年休假、法定假日加班等形成 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10万余元。
请问:金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案例
案例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制纠纷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某服务公司保卫岗位在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 日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罗某自2017年3月10日起在该服务公司从事保卫工作,与公司鉴订了 期限为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罗某于2017年4月7日提出辞职,实际工作到2017年4月10日,双方确认 罗某在2017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期间,实际工作200小时、双方就是否应 当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
罗某要求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分析
不定时工时制纠纷
金强系北京某公司员工,2010 年5月1日双方自愿订立1年劳动合 同。金强同意根据北京某公司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担任营销工作, 北京某公司安排金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金强 对劳动合同条款未提出异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分两次分别续 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金强亦未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金强与该公司售后经理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2012 年8月15日,金强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提 出异议,并于2012 年9月5日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变更劳动合同工时制纠纷
小王大学毕业后在当地参加了工作,2年后被深圳某公司录取,双方 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通过了劳动行政部门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备案,要求小王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 动合同中的标准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并表示,如果小王拒绝签订, 则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请问: 1. 公司这种说法正确吗? 2. 如果小王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则新工时制对小王有效吗? 3. 基于此案,如何做好公司变换工时的管理工作?
工作时间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引言: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工作时间调整已经成为一个引发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例,对工作时间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进行分析,并讨论相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公司自行调整工作时间某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自行调整了工作时间安排,将晚上的工作时间延长两小时。
然而,这一决定引发了员工的不满,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过长且无法得到合理的加班补偿。
于是,员工提出了劳动争议请求,要求还原工作时间和要求合理的加班补偿。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是否允许公司自行调整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时间的安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因此,公司自行调整工作时间需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并得到员工的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并没有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因此公司自行调整工作时间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 是否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而不给予加班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法定劳动时间的加班工时需要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或休息调休。
这是保护员工权益的基本规定,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且不给予加班补偿。
员工在提出劳动争议要求恢复工作时间和要求合理加班补偿是非常合理和合法的。
3. 如何解决劳动争议?针对这个案例,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寻求解决办法。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或者无法达成共识,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寻求相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诉诸于法律途径,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政府调整工作时间某地政府出台政策,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要将周末休息日改为工作日并调整工作时间,以刺激经济发展。
然而,这一政策引发了广泛的劳动争议,因为员工认为政府的调整方案对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安排的规定案例分析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安排的规定案例分析
案例:某公司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天8小时,每周5天,总共40小时。
员工对于这种工作时间安排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希望公司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每天8小时工作、每周40小时工作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员工提出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的要求,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没有义务满足员工的要求。
然而,公司也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工作效率,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并且避免因为长时间工作带来的身体和心理负担。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可以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工作时间不够的原因,是否与工作量过大有关,是否有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分配。
如果发现员工确实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来完成任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增加工作时间或者调整工作安排。
同时,公司也可以考虑增加人手或者改善工作流程,以减轻员工的工作负荷。
总之,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应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安排,以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和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弹性工作制和工时管理案例分析
弹性工作制和工时管理案例分析弹性工作制和工时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
个体差异化、求职者的倾向性需求以及改变性需求,使弹性工作制和工时管理成为了适应和满足员工需求的强有力的工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实际案例,探讨弹性工作制和工时管理对企业和员工带来的影响。
案例一:互联网公司的弹性工作制互联网公司由于其业务特性,普遍采用弹性工作制。
该公司允许员工在一定时间内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这种弹性工作制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个人工作效率。
此外,弹性工作制还能够帮助公司降低人员流失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然而,在实践中,互联网公司的弹性工作制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员工的自由选择可能导致对项目进度的不可控制。
员工的工作反馈时间可能会延长,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家庭因素和社交因素可能对员工的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员工可能会因为家庭原因或其他外界干扰导致工作进度的推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互联网公司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弹性工作制管理制度。
首先,公司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项目进度,以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符合公司要求。
其次,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同工作平台,促进员工之间的实时沟通和项目进度的透明度。
最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
案例二:制造业企业的工时管理制造业企业往往需要员工按照固定的工时要求进行生产工作。
传统的制造业企业普遍采用固定的工时管理方式,员工需要按照规定的工时进行工作。
然而,在一些现代制造业企业中,工时管理已经开始引入弹性工时制度。
通过引入弹性工时制度,制造业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员工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自主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并根据个人状况灵活安排工作。
这种弹性工时制度能够更好地平衡员工的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案例一: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
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
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
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
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
”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中国劳动法下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案例分析
中国劳动法下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案例分析一、中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中国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员工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假。
此外,《劳动法》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弹性工作时间、加班和补偿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案例一:某外企公司加班问题引发纠纷某外企公司X从事软件开发行业,在项目紧张时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然而,该公司多次无视《劳动法》关于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并未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
因而,一名员工甲在多次长时间加班后感到疲惫不堪,并向公司提出要求调整加班安排。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在临时加班时应当确保员工的工作条件和休息时间。
然而,在该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受到甲的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案例二:电子制造业加班和年休假问题引发集体行动在中国的电子制造业中,加班常常是家常便饭。
某电子制造企业Y在忙碌的订单季节里频繁要求员工加班,并未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
此外,该企业还限制了员工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并要求员工随时待命。
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员工联合起来组成了一个自发性集体行动小组,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随即展开调查,并责令企业Y改正不合规之处。
最终,企业被要求给予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并恢复他们应有的年度带薪休假。
四、案例三:快递行业弹性工作时间引发劳资纠纷快递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工作时间由于业务量变化较大而较为灵活。
在某快递公司Z中,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和保证快递的及时送达,员工常常需要加班工作。
然而,在面对频繁弹性加班和没有合理补偿措施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开始不满并要求公司改善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案例分析第一节工作权与休息权及其意义一、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发展始于工业革命以后。
法国1848年规定成年男子每日工作不超过12小时。
奥地利1885年为11小时。
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缩短工作日是各国的共同趋势。
第二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一)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规定劳动法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下列情况除外:(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佳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
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非常必要。
加班例外的国外法例德国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包括:(1)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工作,如火灾、洪水、爆炸或突发严寒时的必要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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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案例分析第一节工作权与休息权及其意义一、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发展始于工业革命以后。
法国1848年规定成年男子每日工作不超过12小时。
奥地利1885年为11小时。
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缩短工作日是各国的共同趋势。
第二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一)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规定劳动法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下列情况除外:(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佳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
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安全,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非常必要。
加班例外的国外法例德国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包括:(1)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工作,如火灾、洪水、爆炸或突发严寒时的必要装运。
(2)例外情况下的临时工作。
例外情况指出于人们主观意料,后果无法避免的情况,如原材料、食物可能会腐烂或产品可能被毁坏。
(3)少数人从事的工作.如为避免工作的总体结果受损而由少数人从事的工作,或雇主采取其他措施无法克服危害时,由少数人从事的工作。
额外的工作必须迅速获得额外报酬,但由紧急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不幸引起的例外。
在新加坡,遇到下列特殊情况,雇主可以要求受雇人超过时间限定和在休息日进行工作:(1)实际的或有威胁的意外事故;(2)对社会生活十分重要的工作;(3)对国防和安全十分重要的工作;(4)因机器或设备需要其紧急完成的工作;(5)不能预见到的工作停延;(6)对新加坡的经济十分重要的工业企业;在俄罗斯,加班一般是禁止的。
在下述例外情况下允许加班:(1)在国防需要、防止社会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及尽快消除其后果时;(2)旨在排除意外或偶然出现的水、天然气、暖气、照明、管道、运输和通讯故障等社会必需的工作;(3)必须完成因不可预见的或偶然的生产技术条件的延误,而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结束的已经开始的工作,并且如果停止该项工作会使国家或社会财产受到损失;(4)由于建筑物或机械的故障导致大部分职工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并要对其进行修理和恢复的工作;(5)在工作不能中断的情况下代替未来换班的职工继续工作。
对加班要实行时间限制。
每个职工在连续2天内加班不得超过4小时,1年内加班不得超过120小时。
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每个职工的加班进行精确统计。
(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从手续和时间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具体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果不如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人,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二是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三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
2.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习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和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分析案例一周工作时间总量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是否合法?王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每天工作6小时,没有休息日。
2004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王某提出每周应该有休息日,请求部门经理批准。
部门经理请示总经理不予批准。
理由是,饭店每日只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还少2小时,因此,不能再有休息日。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赫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定的周工作时间总量低于法定标准而不实行职工休息日制,是否合法?【学理分祈及参考结论】休息日,是指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由于有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有的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此,部门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王某的休息日权利应当得到维护。
案例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自愿加班是否合法?【案情介绍】在2005年年底,由于快过年了,某食品公司的产品供不应求,订单很多,但由于人力有限,要想按期完成所有订单,必须增加员工人数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才行。
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讨论,决定采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如期完成订单。
该方案征得了公司工会同意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如下公告:最近由于生产任务多,为了能按期完成顾客的订单,公司准备安排部分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
加班按自愿原则,凡愿意参加加班的员工,公司会按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并在星期六星期天接送上班。
公告张贴后,很多员工认为这次公司安排加班给予了很好的待遇,比较公平,可以接受。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职工自愿加班且企业支付了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是否合法?【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还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付的工资标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
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
从上面可以看出该食品公司以支付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及员工自愿报名为借口,安排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定时数。
《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案例三单位安排加班,职工能否拒绝?王某是某供电所的维修工,2005年春节期间某线路经常出问题,王某经过几次维修后,向所领导反映问题,希望能把这段线路的电线换新的,所领导同意了,但因为在春节期间等各种问题,该段的电线必须等过了农历正月十五才能换。
因此王某要在春节期间加班维护这段线路的正常供电。
但王某提出要到刚结婚的岳父家过年,故不能加班,同时王某认为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所领导则指出,由于王某的岗位职责与维修有关,故不加班则影响所的效益,最终王某坚持未加班。
王某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所里造成了一定的不好影响,供电所为了严肃劳动纪律,给王某以警告处分和扣除全年奖金。
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1.我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它表明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不能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的限制。
2.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限制。
这四种情形是:(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各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本案例中王某所在单位在上述第三种特殊情况下,安排王某在春节期间加班,是可以不征求工会意见和不和职工本人协商的,王某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情况下,是不得加以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