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摘要:消费者这一看起来简单又清晰明了的概念,其实并不十分确定,“王海”现象的出现愈加使其变得模糊不清。
本文笔者参考众多论述,并结合我国消费者立法,对消费者进行了法律界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王海”并非消费者,但其行为仍然受《消法》保护。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我们因此有了一个悖论,即法律问题可能同时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确定是因为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囊括这个法律问题,不确定是因为法官没有责任要遵循该规则。
” ——波斯纳。
有些法律概念,我们初看起来似乎是非常明确、确定不疑的,但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又会变得模糊不清。
“消费者”便是这样一个概念,而“王海”现象的出现又让它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
过去几年“王海打假”一直是法律界的热点,全国民众也投入了很高的关注热情,对“王海打假”大家褒贬不一,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王海是不是消费者?这便涉及到了到底什么是消费者,或者说如何从法律上界定消费者的问题。
一、“消费者”探义(一)“消费”何意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四个环节构成,或者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活动。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
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
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
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
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
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常讲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
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过来影响生产。
因为只有在消费中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并创造出新的生产需要。
生产的目的是消费,但并不都是为了消费。
而维基百科是这样描述的:消费,是人类社会特有,指人类通过货币购买有形或无形的商品或服务,并且从中得到个人欲望的满足。
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学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学号:1238120210班级:法学122姓名:牛童指导教师:唐燕勤老师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维护了全体公民消费者的利益。
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但是,其在实施中仍有缺陷,怎样维护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是这部法律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恶性消费”市场的有机发展浅谈消费者的权力与义务前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一.绝对的权利,必须有相对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此法的本质是保护消费主体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的维护权益,不受他人侵害,前提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性为弱势群体,赋予其九项法定权利,即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批评权,却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13项义务。
法律的本质是调节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绝对的权利,却无相对的义务;经营者有绝对的义务,却无相对的权利。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1 精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19《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19《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19《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作者:戴伦蓉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各种新型银行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平台,银行业已经深入到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面对银行消费者权利频频被侵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此现象进行规制。
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因此法律应当对银行业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倾斜保护。
先对银行业消费者相关概念进行介绍,然后论述银行业消费者被侵犯的权利,最后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务;银行消费者权利;侵犯;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7-02一、银行消费者相关概念介绍(一)银行消费者银行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银行金融商品和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小额投资者在内、排除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者。
银行消费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与传统消费者不同。
随着银行职能的多样化,银行传统的存贷职能业务在银行总业务中的比例慢慢缩小,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电子银行、交易结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逐渐放大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服务产品的不同,可将银行提供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法律对银行消费者加以保护源于其相对于银行在资讯、交涉、缔约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金融活动注重效率、关注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关系,如果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水平、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已经具备了与银行相当的能力,而法律仍然给予其倾斜保护,此时这种保护不仅对于此类消费者而言显得画蛇添足,也是对法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基于银行消费者的特殊性、凸显对于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银行消费者这一新型措辞日渐被公众认同,这一名词也频频出现在官方发言中。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其本身就有消费性和投资性两面,每位消费者都是潜在的投资者。
在银行理财服务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支付对价以获得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这交易行为的客体是银行服务行为,而非其交易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这与其他消费行为无异。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的保护。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 , 消费者权 益 的 国家保 护 , 主要包 括 立 法保 护 、 政 保 护和 司法 保 护 行
三个方 面 。 = 、 会保护 社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 与 中国普 通老 是 百姓 日常生 活最密 切联 系的一 部法律 , 法 自 19 年 1 该 93 0 月颁 布 实施 以来 , 唤 醒消 费 者权 益 自我 保护 意 识 、 快 在 加 我 国市场 经济立 法进 程 、 促进 有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法制 建 设等方 面发挥 了积极 的作 用 。但近 几年消 费者权益保 护 出 现 了许多前 所未 有 的新情 况 , 中有很 多 问题 已经充分 暴 其 露 出现行 的《 费者 权益 保 护法 》 在着 理论 上 的误 区和 消 存 条文 上的 缺陷 , 强这 方面 的理论 研究 和法 律修 订 已是 迫 加 在眉 睫的事情 。 固纛保 护
( ) 一 国家鼓励 、 支持 一切 组织和 个人 对损 害消 费者合
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 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 的国家保 护 ,是指 国家有义务 采取各种 措 施, 保护消 费者 的合 法权益 。由于在市场 经济 中 , 费者 与 消 经 营 者 的经 济 势 力 和经 济 地 位 存 在着 事 实 的不 平 等 , 因 此 , 果没 有 国家 对 于 消费关 系的 干预 和介 入 , 由经 营 如 任 者与 消费 者双方 自我 平衡 和维护 各 自的利 益 , 费者 的权 消 益根本 无从得 以保护 和实 现 。因此 , 消费者 的权益 , 保护 需 要 国家公 权 力 的介 入 , 要 国家 通 过立 法 、 政 和 司法 对 需 行 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 家在保 护 消费者 权益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 不 通过立 法 明确 无 规定 国家在保 护消费者权 益方 面负有责任 。例如 , 日本《 消 费者保护基本法》第 2 条规定 :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 的需要 而制定 和实施 消费者保护综 合性政 策的职责 。 第 6 ” 条规定 :国家 为达 成本法 的 目的 , “ 应制定 或修订有 关法令 ” “ 府 为达成 本法 的 目的 , 政 应采取 必要 的财 政措施 。” 二 第 章关 于消 费者保 护 的措施 , 具体 规定 了 国家在保 护消 费 更 者利益 方面应 采取 的具体 措施 。韩 国《 费者保护 法》 2 消 第 条规定 :为保 障消费者生命 、 康 , 护消 费者的经济利 益 “ 健 保 及促进 生 活消费 的合 理化 , 国家需要 制定 相关 政 策并切 实 加 以施行 。” 二章 也 以专章 规定 了 国家为保 护 消费者 利 第 益应采取 的主要措 施 。我 国《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 5 规 第 条 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国家采取措施 , 保障 消费者依法行 使权利 , 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条 维 该 明确 宣 示 ,保护 消 费者 权 益是 国家 的一 项基 本 职责 和 义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1年10月(总第29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0,2011(Cumulatively,NO.290)[摘要]网上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优越性的同时,也给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可能性。
文章首先分析了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其次,就网络购物中如何有效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前言“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2010年,我国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
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网上购物虽然具有方便快捷、价格便宜及品种齐全等优势,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属性、不透明性、隐蔽性、跨区域性,网上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优越性的同时,也给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可能性,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随着网上购物消费投诉的不断增多,如何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网上购物之类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尚待加强。
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信息、交易欺诈、售后服务不到位、网购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网上支付风险、个人信息网上泄漏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经营资格难以确认,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不需要具备实体的店面、仓储设施及营业人员等。
目前,大部分网上经营者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消费者无法真实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基本上对所购商品的品牌、性能、质量等一无所知,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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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
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议的权利。
我国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出现争议时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的自律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
经营者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好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
经营者还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如不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等。
在交易中经营者要使用真实姓名和营业标记,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并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要履行“三包”义务,不得与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根据违法的不同性质,损害大小,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红木家具造假,连云港17层高楼墙体楼裂裂等等。
我们印象最深的可能就是“双汇瘦肉精”事件。
号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双汇集团,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无疑说明了他的检验程序形同虚设。
双汇集团收购瘦肉猪欺骗了消费者,瘦肉猪食用过多会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双汇集团只顾自己赚钱,置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于不顾,侵犯消费者利益,理应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瘦肉精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危害,还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创,害人又害己。
瘦肉精事件得以在央视曝光说明了国家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重视。
双汇集团为此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谴责还会给集团以后的经营造成很多难题。
作为经营者要想获利必须自律,接受消费者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
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因此,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具有以下保护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
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
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都要尊重自己的权利,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
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
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
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和为贵”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
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⑤”说明消费者在提高自己意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与经营者发生争执时,要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进到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等。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靠国家、经营者、消费者,还要依靠各种媒介,如媒体报道,电视节目等。
国家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经营者要自律,消费者要自我保护,公众要积极监督,为消费者实现权益保护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有利条件。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在更好的消费环境中进行消费,我们国家的各方面才能更好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